信息索引號 002489452/2024-00014 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杭經信法規〔2015〕292號 成文日期 2024-01-23
發布機構 市經信局 信息分類 行政規範性文件
統一編號 ZJAC03-2015-0002 關聯類型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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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來源: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發布時間:2024-01-23 16:42      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經信局(發改經濟局),本委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強化權力監督製約,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省政府令第335號)文件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市經信委工作實際,對原《杭州市經濟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製度》(杭經法規〔2007〕413號)進行了修訂,並經市經信委黨委會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將《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配套的《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製度》、《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製度》、《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處罰案卷審核和質量跟蹤評判製度》、《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執法檢查全過程記錄製度》等相關製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相關配套製度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11月9日


附件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處罰基準裁量權,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委工作實際,製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裁量基準,是指本委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幅度內可以合理適用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的權限。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本委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確定處罰種類和實施罰款的建議、審查、決定。

第四條 本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嚴格實行法定原則、公平、公正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行使基準裁量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

第五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範的,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三)新法優於舊法。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範的,不同法律規範規定的處罰種類不同,可以根據情況同時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給予處罰,但不得重複適用處罰種類。

第六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依據、事實、理由以及裁量基準,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闡明。

第七條 本委查處的違法行為,按照違法程度可分為三類:較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一)較輕處罰基準

(1)積極配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

(2)主動落實整改措施,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其他法定較輕處罰情節的

(二)一般處罰基準

(1)非初次違法的行為;

(2)其他法定一般處罰情節的。

(三)從重處罰基準

(1)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影響較大的;

(2)知法違法、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屢查屢犯的;

(3)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偽造、塗改或者故意拖延提交、隱匿、轉移、銷毀證據的;

(4)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妨礙現場執法人員履行公務、態度蠻橫、抗拒檢查、暴力抗法尚未構成犯罪的;

(6)對檢舉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複,經查證屬實的;

(7)其它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

第八條 案件調查終結後,辦案人員可以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行使建議權,提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辦案人員應當在案件處理意見中充分闡述行使基準裁量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九條 有減輕處罰或免於處罰情形的行政處罰,應當報請分管主任審核並由主任批準,必要時由主任召集主任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條 本製度如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二章 行政處罰(共10項)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

(一)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製度。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或者核準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符合以下情形的,責令限期改造:正式生產後(試運行穩定達產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超出強製性節能標準10%以內。

(2)一般

有下列情形的,責令停止生產、使用並限期整改:正式生產後(試運行穩定達產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超出強製性節能標準10%-50%範圍內。

符合以下情形的,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改造: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正在建設但尚未投產。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①正式生產後(試運行穩定達產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超出強製性節能標準50%;②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改造的,限期改造後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③限期整改或責令停止生產、使用並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後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未通過節能審查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民用建築以外的依法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行政處罰

(一)法定依據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十四條,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製度。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二十條,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編製節能評估文件的民用建築建成後,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物能效進行測評;建築物能效測評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能效測評結果。

民用建築以外的需要編製節能評估文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節能主管部門申請節能驗收。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五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

(2)民用建築以外的依法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①節能審查正在進行中投入生產、使用;②未經節能驗收投入生產、使用;③節能驗收後實際產品能耗水平超出驗收標準的。

(2)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使用並限期整改:①未經節能審查投入生產、使用;②節能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

符合以下情形的,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整改:未經節能審查開工建設的。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關閉:①實際建成達產的產能、規模或者主要生產產品工藝、主要用能設備與節能審查批複意見不相符的;②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的,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③經過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對從事節能谘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一)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谘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二十一條,從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2)有相應工程谘詢、設計資質或者從事專業節能服務兩年以上;

(3)有十名以上與節能評估業務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節能評估機構執業;

(4)有健全的節能評估工作管理製度、信息保密製度。

節能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範圍,事先將機構名稱、前款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報送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節能評估機構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未予備案的節能評估機構,其所編製的節能評估文件不能作為節能審查的依據。

節能評估機構名錄由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五十一條,節能評估機構在節能評估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文件嚴重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節能評估機構和負有責任的評估人員三年內所編製或者參與編製的節能評估文件不能作為節能審查的依據。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初次違法的,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

非初次違法或近兩年內因其他行為被能源監察機構實施責令改正的,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①在開展節能谘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出具嚴重失實文件的;②存在不配合能源監察機構案件辦理行為的。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時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一)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三十八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能源消耗總量的等級劃分定期向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並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初次違法的(含未在近兩年內被能源監察機構因同行為實施過責令改正的),逾期不改正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

非初次違法或近兩年內曾經因同行為被能源監察機構實施過1次責令改正的,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①近兩年內存在因同行為被實施責令改正2次及以上的;②存在不配合能源監察機構案件辦理行為的。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相關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處罰

(一)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製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麵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初次違法的(含未在近兩年內被能源監察機構因同行為實施過責令改正的),逾期不改正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10萬元罰款。

(2)一般

非初次違法或近兩年內曾經因同行為被能源監察機構實施過1次責令改正的,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①近兩年內存在因同行為被實施責令改正2次及以上的;②存在不配合能源監察機構案件辦理行為的;③近兩年內,被國家、省、市節能主管部門公示有其他節能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改正的。

重點用能單位違法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一)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三十七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定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確定能源管理人員,報本級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節能專業培訓。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初次違法的(含未在近兩年內被能源監察機構因同行為實施過責令改正的),逾期不改正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1萬元罰款。

(2)一般

非初次違法或近兩年內曾經因同行為被能源監察機構實施過1次責令改正的,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①近兩年內存在因同行為被實施責令改正2次及以上的;②存在不配合能源監察機構案件辦理行為的。

對被監察單位拒絕、阻礙節能監察,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等,或者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的行政處罰

(一)法定依據

《浙江省節能監察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被監察單位拒絕、阻礙節能監察,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等,或者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的,由縣級以上能源監察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節能監察辦法》第十七條,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工作,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樣品等,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初次違法的,且積極主動消除阻礙節能監察等情形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

非初次違法或近兩年內因其他行為被能源監察機構實施過1次責令改正的,且積極主動消除阻礙節能監察等情形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①有閉門不見、態度蠻橫、行為惡劣等拒絕、阻礙能源監察情形的;②經能源監察機構催告,拒絕提供或在規定時間內不提供(含置之不理)相關資料、樣品等情形的;③在能源監察機構調查過程中,存在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情形的。

對被監察單位在能源監察機構下達的整改通知書所規定的整改期限內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整改或者經延期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的行政處罰

(一)法定依據

《浙江省節能監察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被監察單位在能源監察機構下達的整改通知書所規定的整改期限內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整改或者經延期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又無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能源監察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節能監察辦法》第二十條,被監察單位接到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後,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改進。能源監察機構應當進行跟蹤檢查並督促落實。

《浙江省節能監察辦法》第二十一條,被監察單位不能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如期整改,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個工作日內提出延期申請。能源監察機構應當在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複。延期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延期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初次違法的(含未在近兩年內被能源監察機構因同行為實施過責令改正的),逾期不改正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

非初次違法或近兩年內曾經因同行為被能源監察機構實施過1次責令改正的,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①近兩年內存在因同行為被實施責令改正2次及以上的;②存在不配合能源監察機構案件辦理行為的。

公共建築室內空調溫度控製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一)法定依據

《杭州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使用空調采暖、製冷,室內空調的溫度控製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共建築室內空調的溫度控製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能源監察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杭州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三十四條,使用空調采暖、製冷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其他公共建築,除有特殊用途外,室內空調的溫度設置夏季製冷不得低於二十六攝氏度,冬季采暖不得高於二十攝氏度。

(二)裁量標準

(1)較輕或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①室內空調的溫度設置初次超標,積極配合溫度檢查;②對溫度超標情況進行整改,有實際措施,整改態度端正。

(2)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罰款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①室內空調的溫度設置超標1次且未積極進行整改;②室內空調的溫度設置初次超標且不配合溫度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罰款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①室內空調的溫度設置超標2次且未積極進行整改;②存在態度蠻橫、閉門不見、故意拖延等不配合能源監察機構開展溫度檢查的惡劣行為。

建設工程未經許可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行政處罰

(一)法定依據

《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對建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施工單位責任的,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散裝水泥管理辦法〉》(2004年第5號)第二十二條:“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行政執法與處罰工作。”

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對建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工程協議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但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或者在建設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屬於施工單位責任的,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違法進行現場攪拌的,首次檢查發現,且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能整改到位的。

裁量幅度: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對建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施工單位責任的,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

整改到期後再次檢查時,仍違法進行現場攪拌的。

裁量幅度: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對建設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屬於施工單位責任的,對施工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

違反規定未經批準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並拒不整改的。

裁量幅度: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建設單位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施工單位責任的,對施工單位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本辦法中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本基準及相關配套製度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時,2007年12月13日印發的《杭州市經濟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製度》(杭經法規〔2007〕413號)廢止。附件1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製度

第一條 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332號)規定,結合本委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提高行政處罰透明度,推進行政處罰的科學化、合法化,實行行政處罰決定結果信息網上公開製度。

第三條 市經信委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是指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依法查辦的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 市經信委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公開的信息應當準確、真實,接受社會監督。

公開的具體內容有: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

(二)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主要事實;

(四)行政處罰主要違法事實、種類、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予網上公開:

(一)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第六條 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時,應當隱去下列內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三)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撤下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並作出說明。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執法機關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開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第九條 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滿5年的,應當從互聯網上撤下。

除通過政務服務網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外,還可以在經濟信息網站上公開。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職責的,由分管領導和有關處室討論決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信息網上公開製度的執行情況作為本委機關各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年終考評的一項內容。

附件2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製度

第一條  為明確市經信委行政執法責任,提高行政執法質量,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製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由行政機關在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中確定一名執法人員擔任主辦人員,由其對案件質量承擔主要責任,但是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並不免除相應法律責任的製度。

第三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協辦人由行政執法部門按本製度實行個案指定。

第四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勇於負責;(二)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三)熟悉本部門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具有較豐富的辦案經驗及相關業務知識;(四)具有一定的組織、指揮、協調能力。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案件主辦人

(一)尚在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的;(二)政治、業務素質不適合擔任的;(三)不符合本製度第四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六條  本委有關處(室)和部門在查處案件時,案件主辦人可以履行以下職責:

(一)擔任案件調查組組長;(二)組織擬定案件調查方案和方法;(三)根據調查工作進展臨時采取合法、有效的調查取證措施;(四)依照本機關的法定權限並根據法定程序,帶領協辦人依法進行檢查,收集相關證據;(五)案件查證終結,負責組織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提出具體處罰建議;(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有關處(室)和有關部門在查處案件時,案件主辦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負責辦理立案報批手續;(二)負責辦理依法采取強製措施、證據登記保存報批手續;(三)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連同案件材料按規定送分管領導核審;(四)對分管領導、有關處室提出的意見及時組織實施;(五)負責依法向當事人辦理告知事項;(六)聽取並如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七)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負責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八)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參加聽證,經有關處室及分管領導同意,向當事人提出違法的事實、證據、依據、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並進行質證、辯論;(九)負責組織向當事人依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十)督促、教育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十一)對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負責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事項;(十二)負責所辦案件執法文書的立卷。

第八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對案件質量負主要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取消其案件主辦人資格;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及賠償責任外,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權限或者程序的;(二)以偽造、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或者隱瞞、銷毀證據的;(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野蠻執法、打擊報複或者故意放縱違法當事人的;(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及服務的;(五)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或者將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六)違法實施檢查或執行措施,給當事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七)違反保密性規定,擅自泄露案情的;(八)在規定辦案期限內,因辦案不力未能完成調查任務的;(九)行政執法業務考試不及格的;(十)有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主辦人情形的。

第九條  下列情形,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不承擔責任:

(一)所在部門未采納合法、合理的行政處罰建議,導致案件被依法撤銷的;(二)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三)其他非因主辦人過錯或者依法不承擔責任的。

第十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單位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一)圓滿完成領導交辦的年度工作任務;(二)在法定期限內的案件辦結率達100%;(三)案件質量較優,年度內主辦案件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的;(四)及時總結辦案經驗,創新執法方式,其經驗或建議被上級機關推廣的;(五)案件調查組內部團結協作,嚴格遵守辦案紀律的,主辦人在年度考核時優先考慮加分。

附件3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行政處罰案卷審核和質量跟蹤評判製度

為了進一步規範市經信委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辦案效率,保證辦案質量,嚴格依法辦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市經信委應當將行政執法案卷審核和質量納入行政執法責任製的考核範圍,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案卷規範化水平。

第二條  市經信委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應對本委和直屬單位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審核和質量跟蹤。

第三條  行政執法的案卷的製作文書應當格式統一,內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語準確,符合檔案規範。

第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應當主體明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適用法律依據準確,行政執法程序到位。

第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是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真實記錄,應當遵循全麵、客觀、真實、合法和規範的原則。

第六條  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錄音、錄像等證據材料應當放入證據袋中,並注明錄製內容、數量、時間、地點、製作人等,隨卷歸檔。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具體行政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將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文書資料,按照規定的類別、順序排列,立卷歸檔。

第八條  案卷評查工作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嚴格程序和標準,確保案卷評查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第九條  案卷評查采用自查為主,統一檢查為輔的方式,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委的案卷及直屬單位的案卷開展自查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以上的案卷評查。

第十條  對不按照《浙江省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案卷》評查要求立卷的,予以內部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附件4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行政執法檢查全過程記錄製度

第一條 為完善行政執法監督製度,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監督效能,根據杭州市政府《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5〕82號)和《杭州市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點》中規範行政執法製度建設落實工作精神,結合本委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本委機關和本委直屬單位有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的記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職能,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高效的原則,不得幹擾或破壞正常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執法部門從事下列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

(一)現場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行為;

(二)開展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檢查;

(三)其他需要記錄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項目;

(二)被檢查單位(人)名稱(姓名)、檢查人和記錄人姓名;

(三)檢查情況記錄,主要包括:

1、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2、行政執法主體、權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3、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4、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

5、行政執法決定是否合法或適當;

6、行政執法文書製作是否規範;

7、其他應當記錄的情況。

(四)檢查人和記錄人簽名並注明日期。

(五)被檢查單位(人)簽名並注明日期。

第六條  執法部門從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活動,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至少有一名持有行政執法監督證件。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如實接受監督檢查人員的詢問,不得阻撓。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製作完畢,應當交由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核實確認。

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對監督檢查記錄的內容有不同意見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充分聽取並對意見進行複核,對意見合法適當的,應當予以采納。

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對監督檢查記錄的內容無異議的,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字或蓋章。

第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在履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職能時,發現行政執法人有違法行政執法行為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要求行政執法人員改正或限期改正。發現有需要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問題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建議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索引號

002489452/2024-00014

發布機構

市經信局

文號

杭經信法規〔2015〕292號

發布日期

2024-01-23

規範性文件統一編號

ZJAC03-2015-0002

有效性

有效

關聯類型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01-23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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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經信局(發改經濟局),本委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強化權力監督製約,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省政府令第335號)文件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市經信委工作實際,對原《杭州市經濟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製度》(杭經法規〔2007〕413號)進行了修訂,並經市經信委黨委會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將《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配套的《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製度》、《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製度》、《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處罰案卷審核和質量跟蹤評判製度》、《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執法檢查全過程記錄製度》等相關製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相關配套製度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11月9日


附件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處罰基準裁量權,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委工作實際,製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裁量基準,是指本委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幅度內可以合理適用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的權限。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本委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確定處罰種類和實施罰款的建議、審查、決定。

第四條 本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嚴格實行法定原則、公平、公正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行使基準裁量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

第五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範的,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三)新法優於舊法。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範的,不同法律規範規定的處罰種類不同,可以根據情況同時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給予處罰,但不得重複適用處罰種類。

第六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依據、事實、理由以及裁量基準,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闡明。

第七條 本委查處的違法行為,按照違法程度可分為三類:較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一)較輕處罰基準

(1)積極配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

(2)主動落實整改措施,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其他法定較輕處罰情節的

(二)一般處罰基準

(1)非初次違法的行為;

(2)其他法定一般處罰情節的。

(三)從重處罰基準

(1)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影響較大的;

(2)知法違法、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屢查屢犯的;

(3)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偽造、塗改或者故意拖延提交、隱匿、轉移、銷毀證據的;

(4)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妨礙現場執法人員履行公務、態度蠻橫、抗拒檢查、暴力抗法尚未構成犯罪的;

(6)對檢舉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複,經查證屬實的;

(7)其它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

第八條 案件調查終結後,辦案人員可以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行使建議權,提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辦案人員應當在案件處理意見中充分闡述行使基準裁量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九條 有減輕處罰或免於處罰情形的行政處罰,應當報請分管主任審核並由主任批準,必要時由主任召集主任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條 本製度如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二章 行政處罰(共10項)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

(一)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製度。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或者核準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符合以下情形的,責令限期改造:正式生產後(試運行穩定達產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超出強製性節能標準10%以內。

(2)一般

有下列情形的,責令停止生產、使用並限期整改:正式生產後(試運行穩定達產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超出強製性節能標準10%-50%範圍內。

符合以下情形的,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改造: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正在建設但尚未投產。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①正式生產後(試運行穩定達產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超出強製性節能標準50%;②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改造的,限期改造後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③限期整改或責令停止生產、使用並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後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未通過節能審查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民用建築以外的依法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行政處罰

(一)法定依據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十四條,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製度。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二十條,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編製節能評估文件的民用建築建成後,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物能效進行測評;建築物能效測評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能效測評結果。

民用建築以外的需要編製節能評估文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節能主管部門申請節能驗收。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五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

(2)民用建築以外的依法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①節能審查正在進行中投入生產、使用;②未經節能驗收投入生產、使用;③節能驗收後實際產品能耗水平超出驗收標準的。

(2)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使用並限期整改:①未經節能審查投入生產、使用;②節能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

符合以下情形的,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整改:未經節能審查開工建設的。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關閉:①實際建成達產的產能、規模或者主要生產產品工藝、主要用能設備與節能審查批複意見不相符的;②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的,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③經過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對從事節能谘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一)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谘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二十一條,從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2)有相應工程谘詢、設計資質或者從事專業節能服務兩年以上;

(3)有十名以上與節能評估業務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節能評估機構執業;

(4)有健全的節能評估工作管理製度、信息保密製度。

節能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範圍,事先將機構名稱、前款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報送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節能評估機構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未予備案的節能評估機構,其所編製的節能評估文件不能作為節能審查的依據。

節能評估機構名錄由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五十一條,節能評估機構在節能評估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文件嚴重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節能評估機構和負有責任的評估人員三年內所編製或者參與編製的節能評估文件不能作為節能審查的依據。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初次違法的,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

非初次違法或近兩年內因其他行為被能源監察機構實施責令改正的,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①在開展節能谘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出具嚴重失實文件的;②存在不配合能源監察機構案件辦理行為的。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時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一)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三十八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能源消耗總量的等級劃分定期向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並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初次違法的(含未在近兩年內被能源監察機構因同行為實施過責令改正的),逾期不改正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

非初次違法或近兩年內曾經因同行為被能源監察機構實施過1次責令改正的,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①近兩年內存在因同行為被實施責令改正2次及以上的;②存在不配合能源監察機構案件辦理行為的。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相關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處罰

(一)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製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麵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初次違法的(含未在近兩年內被能源監察機構因同行為實施過責令改正的),逾期不改正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10萬元罰款。

(2)一般

非初次違法或近兩年內曾經因同行為被能源監察機構實施過1次責令改正的,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①近兩年內存在因同行為被實施責令改正2次及以上的;②存在不配合能源監察機構案件辦理行為的;③近兩年內,被國家、省、市節能主管部門公示有其他節能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改正的。

重點用能單位違法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一)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三十七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定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確定能源管理人員,報本級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節能專業培訓。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初次違法的(含未在近兩年內被能源監察機構因同行為實施過責令改正的),逾期不改正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1萬元罰款。

(2)一般

非初次違法或近兩年內曾經因同行為被能源監察機構實施過1次責令改正的,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①近兩年內存在因同行為被實施責令改正2次及以上的;②存在不配合能源監察機構案件辦理行為的。

對被監察單位拒絕、阻礙節能監察,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等,或者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的行政處罰

(一)法定依據

《浙江省節能監察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被監察單位拒絕、阻礙節能監察,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等,或者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的,由縣級以上能源監察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節能監察辦法》第十七條,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工作,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樣品等,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初次違法的,且積極主動消除阻礙節能監察等情形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

非初次違法或近兩年內因其他行為被能源監察機構實施過1次責令改正的,且積極主動消除阻礙節能監察等情形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①有閉門不見、態度蠻橫、行為惡劣等拒絕、阻礙能源監察情形的;②經能源監察機構催告,拒絕提供或在規定時間內不提供(含置之不理)相關資料、樣品等情形的;③在能源監察機構調查過程中,存在偽造、隱匿、銷毀、篡改證據情形的。

對被監察單位在能源監察機構下達的整改通知書所規定的整改期限內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整改或者經延期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的行政處罰

(一)法定依據

《浙江省節能監察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被監察單位在能源監察機構下達的整改通知書所規定的整改期限內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整改或者經延期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又無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能源監察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節能監察辦法》第二十條,被監察單位接到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後,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改進。能源監察機構應當進行跟蹤檢查並督促落實。

《浙江省節能監察辦法》第二十一條,被監察單位不能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如期整改,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個工作日內提出延期申請。能源監察機構應當在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複。延期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延期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初次違法的(含未在近兩年內被能源監察機構因同行為實施過責令改正的),逾期不改正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

非初次違法或近兩年內曾經因同行為被能源監察機構實施過1次責令改正的,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①近兩年內存在因同行為被實施責令改正2次及以上的;②存在不配合能源監察機構案件辦理行為的。

公共建築室內空調溫度控製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一)法定依據

《杭州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使用空調采暖、製冷,室內空調的溫度控製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共建築室內空調的溫度控製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能源監察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杭州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三十四條,使用空調采暖、製冷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其他公共建築,除有特殊用途外,室內空調的溫度設置夏季製冷不得低於二十六攝氏度,冬季采暖不得高於二十攝氏度。

(二)裁量標準

(1)較輕或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①室內空調的溫度設置初次超標,積極配合溫度檢查;②對溫度超標情況進行整改,有實際措施,整改態度端正。

(2)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罰款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①室內空調的溫度設置超標1次且未積極進行整改;②室內空調的溫度設置初次超標且不配合溫度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罰款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①室內空調的溫度設置超標2次且未積極進行整改;②存在態度蠻橫、閉門不見、故意拖延等不配合能源監察機構開展溫度檢查的惡劣行為。

建設工程未經許可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行政處罰

(一)法定依據

《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對建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施工單位責任的,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散裝水泥管理辦法〉》(2004年第5號)第二十二條:“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行政執法與處罰工作。”

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對建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工程協議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但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或者在建設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屬於施工單位責任的,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標準

(1)較輕

違法進行現場攪拌的,首次檢查發現,且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能整改到位的。

裁量幅度: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對建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施工單位責任的,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

整改到期後再次檢查時,仍違法進行現場攪拌的。

裁量幅度: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對建設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屬於施工單位責任的,對施工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

違反規定未經批準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並拒不整改的。

裁量幅度: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建設單位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施工單位責任的,對施工單位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本辦法中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本基準及相關配套製度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時,2007年12月13日印發的《杭州市經濟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製度》(杭經法規〔2007〕413號)廢止。附件1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製度

第一條 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332號)規定,結合本委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提高行政處罰透明度,推進行政處罰的科學化、合法化,實行行政處罰決定結果信息網上公開製度。

第三條 市經信委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是指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依法查辦的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 市經信委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公開的信息應當準確、真實,接受社會監督。

公開的具體內容有: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

(二)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主要事實;

(四)行政處罰主要違法事實、種類、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予網上公開:

(一)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第六條 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時,應當隱去下列內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三)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撤下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並作出說明。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執法機關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開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第九條 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滿5年的,應當從互聯網上撤下。

除通過政務服務網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外,還可以在經濟信息網站上公開。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職責的,由分管領導和有關處室討論決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信息網上公開製度的執行情況作為本委機關各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年終考評的一項內容。

附件2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製度

第一條  為明確市經信委行政執法責任,提高行政執法質量,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製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由行政機關在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中確定一名執法人員擔任主辦人員,由其對案件質量承擔主要責任,但是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並不免除相應法律責任的製度。

第三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協辦人由行政執法部門按本製度實行個案指定。

第四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勇於負責;(二)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三)熟悉本部門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具有較豐富的辦案經驗及相關業務知識;(四)具有一定的組織、指揮、協調能力。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案件主辦人

(一)尚在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的;(二)政治、業務素質不適合擔任的;(三)不符合本製度第四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六條  本委有關處(室)和部門在查處案件時,案件主辦人可以履行以下職責:

(一)擔任案件調查組組長;(二)組織擬定案件調查方案和方法;(三)根據調查工作進展臨時采取合法、有效的調查取證措施;(四)依照本機關的法定權限並根據法定程序,帶領協辦人依法進行檢查,收集相關證據;(五)案件查證終結,負責組織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提出具體處罰建議;(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有關處(室)和有關部門在查處案件時,案件主辦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負責辦理立案報批手續;(二)負責辦理依法采取強製措施、證據登記保存報批手續;(三)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連同案件材料按規定送分管領導核審;(四)對分管領導、有關處室提出的意見及時組織實施;(五)負責依法向當事人辦理告知事項;(六)聽取並如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七)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負責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八)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參加聽證,經有關處室及分管領導同意,向當事人提出違法的事實、證據、依據、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並進行質證、辯論;(九)負責組織向當事人依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十)督促、教育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十一)對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負責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事項;(十二)負責所辦案件執法文書的立卷。

第八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對案件質量負主要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取消其案件主辦人資格;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及賠償責任外,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權限或者程序的;(二)以偽造、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或者隱瞞、銷毀證據的;(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野蠻執法、打擊報複或者故意放縱違法當事人的;(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及服務的;(五)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或者將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六)違法實施檢查或執行措施,給當事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七)違反保密性規定,擅自泄露案情的;(八)在規定辦案期限內,因辦案不力未能完成調查任務的;(九)行政執法業務考試不及格的;(十)有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主辦人情形的。

第九條  下列情形,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不承擔責任:

(一)所在部門未采納合法、合理的行政處罰建議,導致案件被依法撤銷的;(二)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三)其他非因主辦人過錯或者依法不承擔責任的。

第十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單位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一)圓滿完成領導交辦的年度工作任務;(二)在法定期限內的案件辦結率達100%;(三)案件質量較優,年度內主辦案件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的;(四)及時總結辦案經驗,創新執法方式,其經驗或建議被上級機關推廣的;(五)案件調查組內部團結協作,嚴格遵守辦案紀律的,主辦人在年度考核時優先考慮加分。

附件3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行政處罰案卷審核和質量跟蹤評判製度

為了進一步規範市經信委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辦案效率,保證辦案質量,嚴格依法辦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市經信委應當將行政執法案卷審核和質量納入行政執法責任製的考核範圍,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案卷規範化水平。

第二條  市經信委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應對本委和直屬單位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審核和質量跟蹤。

第三條  行政執法的案卷的製作文書應當格式統一,內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語準確,符合檔案規範。

第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應當主體明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適用法律依據準確,行政執法程序到位。

第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是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真實記錄,應當遵循全麵、客觀、真實、合法和規範的原則。

第六條  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錄音、錄像等證據材料應當放入證據袋中,並注明錄製內容、數量、時間、地點、製作人等,隨卷歸檔。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具體行政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將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文書資料,按照規定的類別、順序排列,立卷歸檔。

第八條  案卷評查工作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嚴格程序和標準,確保案卷評查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第九條  案卷評查采用自查為主,統一檢查為輔的方式,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委的案卷及直屬單位的案卷開展自查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以上的案卷評查。

第十條  對不按照《浙江省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案卷》評查要求立卷的,予以內部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附件4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行政執法檢查全過程記錄製度

第一條 為完善行政執法監督製度,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監督效能,根據杭州市政府《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5〕82號)和《杭州市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點》中規範行政執法製度建設落實工作精神,結合本委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本委機關和本委直屬單位有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的記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職能,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高效的原則,不得幹擾或破壞正常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執法部門從事下列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

(一)現場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行為;

(二)開展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檢查;

(三)其他需要記錄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項目;

(二)被檢查單位(人)名稱(姓名)、檢查人和記錄人姓名;

(三)檢查情況記錄,主要包括:

1、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2、行政執法主體、權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3、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4、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

5、行政執法決定是否合法或適當;

6、行政執法文書製作是否規範;

7、其他應當記錄的情況。

(四)檢查人和記錄人簽名並注明日期。

(五)被檢查單位(人)簽名並注明日期。

第六條  執法部門從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活動,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至少有一名持有行政執法監督證件。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如實接受監督檢查人員的詢問,不得阻撓。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製作完畢,應當交由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核實確認。

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對監督檢查記錄的內容有不同意見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充分聽取並對意見進行複核,對意見合法適當的,應當予以采納。

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對監督檢查記錄的內容無異議的,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字或蓋章。

第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在履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職能時,發現行政執法人有違法行政執法行為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要求行政執法人員改正或限期改正。發現有需要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問題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建議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