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 002489452/2024-00207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文件編號 | 杭經信合作〔2024〕93號 | 成文日期 | 2024-10-12 |
發布機構 | 市經信局 | 信息分類 | 行政規範性文件 |
統一編號 | ZJAC03-2024-0001 | 關聯類型 | ![]() ![]() |
有效性 | 有效 | ||
點擊率 | 1056 |
各區、縣(市)經信局(發改經信局、經信科技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工業設計發展要求以及《國家級工 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號)、《浙 江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浙經信服務〔2024〕62 號)和《關於建設全國先進生產性服務業集聚地的實施方案 (2023-2025年)》(杭服務〔2023〕1號)等文件精神,加快 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提升工業 設計賦能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能力,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工業設計中心城市,我局研究製定了《杭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 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數字經濟局)
2024年9月26日
杭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 一 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工業設計發展要求以及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號)、《浙江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浙經信服務 〔2024〕62號)和《關於建設全國先進生產性服務業集聚地的 實施方案(2023-2025年》(杭服務〔2023〕1號)等文件精神, 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提升 工業設計賦能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能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 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 市經信局)認定,具有較強工業設計創新能力、組織體係完善、 管理科學規範、規模優勢明顯、經營業績良好,對製造業高質量 發展賦能作用明顯的工業設計機構。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 類型:製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 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麵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申報、認定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經信局負責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經信部門負責本地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組織申報、材料受理、初審、推薦上報等工作,並對其建設和運行給予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2年及以上(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製度、穩定的人員配置,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我市戰略性產業集群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製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須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工業設計企業應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係統設計谘詢服務的能力。
(三)重視工業設計工作,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提 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係完善,機製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五)擁有一支專業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人員團隊,具有較強創新能力、較高工業設計水平,積極參與各類工業設計賽事活動。
(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 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報主體通過“杭州市工信專項資金項目管理係 統”向所在區、縣(市)經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區、縣(市)經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杭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正式行文上報市經信局。
第九條 市經信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考查或征求有關行業協會意見,並提出認定審核意見,公示五個工作 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市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十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工業設計中心梯度培育體係,持續培育 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推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聚焦全市製造業重點領域,提升設計能力、產品附加值、企業價值鏈和市場競爭力,並擇優推薦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十二條 各區、縣(市)經信部門協助市經信局加強本區 域內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培育、指導和服務,可根據當地實際給 予一定的資金獎勵等政策扶持。
第十三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應積極配合各級經信部門組 織開展的相關會議活動和運行監測工作,按要求定期報送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對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複核的有效期為四年,到期應參加複核,其中已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且在其有效期內的可免於複核。
第十五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通過“杭州市工信專項資金項 目管理係統”按要求提交有關複核材料,由原推薦單位審核後彙總報送市經信局,參加複核。市經信局組織專家對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複核,並正式行文發布通過複核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複核的;
(二)複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負麵輿情的, 被列為失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五)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第十七條 因第十六條第( 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 定。因第十六條第(四)項原因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 企業在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八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6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原推薦單位報送市經信局,經審核後予以辦理變更。
第十九條 在公布複核結果的基礎上,市經信局對調整和撤銷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予以行文公布。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