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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489460/2014-06377 文件編號: B006
發布機構: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生成日期: 2014-12-19 17:08:00

關於印發《杭州市政府采購評審現場監管細則(暫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4-12-19 17:08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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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財購[2007]689號

各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現將《杭州市政府采購評審現場監管細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主題詞:政府 采購 現場 監管 細則
  抄送:省采購辦、市監察局、市審計局
杭州市財政局辦公室                  2007年9月6日印發
 
 
 
杭州市政府采購評審現場監管細則(暫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杭州市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的監督管理,維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確保政府采購正常、有序運作和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製訂本細則。
第二條 杭州市財政局作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市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杭州市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是全市政府采購工作的協調管理部門。
第三條 杭州市政府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采購辦”)在杭州市財政局、杭州市政府采購領導小組領導下,具體承擔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監察和審計等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職能。
第四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依法監督。
 
第二章  政府采購評審現場監管範圍
第五條 我市的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組織實施。
凡列入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集中采購項目和目錄以外、限額以上的分散采購項目評審活動均屬於本細則監督管理範圍。
具體包括以下單位組織實施的采購項目評審活動:
(一)我市集中采購機構,即市政府采購中心、教育設備采購中心、醫療設備采購中心、城建材料采購中心等單位實施的政府采購活動;
(二)我市其他采購代理機構,即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在杭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政府采購活動;
(三)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及團體組織經批準自行組織的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
 
第三章 政府采購評審現場監管內容
第六條 政府采購評審現場監管內容包括參加項目評審活動的人員組成、評審人員的行為等。
第七條 允許進入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現場的人員:
(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二)采購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
(三)采購人代表;
(四)市采購辦現場監督人員;
(五)審計、監察、部門需要進入評審現場的人員;
(六)接受評標委員會(小組)詢標的投標人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3人)。
在項目評審過程中,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評審現場,幹預和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八條 采購機構及工作人員現場工作職責:
(一)根據評審專家語音通知係統隨機抽取或經市采購辦特邀產生的名單,組成評審委員會(小組),經評委商定確定評審委員會(小組)負責人(主任或組長);
(二)宣布評標紀律,介紹采購文件發售及應標、開標等情況;
(三)協助項目評審委員會(小組)負責人執行評審程序,有序組織評審;
(四)為評審委員會(小組)提供必要的評審場地、設備和工作表單;
(五)做好評審現場全程的錄音錄像工作,並作為采購檔案保管備查;
(六)負責對評審人員分值的核對和統計工作,對評分、評審意見進行合理性和合規性審查;
(七)與采購人代表一起,就評審人員對采購文件提出的問題進行必要說明和解釋;
(八)對各評審人員在評審過程中表現的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等情況進行評價。
采購機構人員不得越位行使評審人員的權利,不得發表帶有傾向性及可能影響評委工作的言論;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時間限製要求。
第九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小組)及人員工作職責:
(一)評審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正確行使評審權,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項目評審;
(二)準時參加評審,不遲到早退,主動提交身份證明,登記錄檢,自覺接受工作人員的核驗和管理;
(三)進入評標區域後,主動寄存通訊工具,在評審過程中未經評審委員會(小組)負責人和監管部門人員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評標區域;
(四)自覺執行回避製度,凡參與過項目前期方案設計的、接受過采購機構或采購人針對本項目采購內容谘詢的、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均應主動回避;
(五)未經授權,不得透露評審過程及結果,包括對投標人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審活動有關的情況;
(六)評審人員應尊重采購人代表、尊重投標人代表,服從采購機構和監督部門的管理監督,互相尊重,不得以傾向性的意見影響其他評審人員,不得隨意發布對評審結果的不同意見;
(七)評審活動嚴格執行民主集中製,評審結果的產生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每位評審人員必須在最終評審意見書上簽名確認,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保留意見,並在評審意見書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被視為認同;不過半數的不同意見不改變評審結果;
(八)經全體評審人員和現場監督人員簽名確認的評審意見書是評審委員會(小組)向采購機構和采購人推薦中標人的唯一依據,應於評審結果產生的當天送采購機構和采購人。
第十條 采購人代表工作職責:
(一)采購人代表作為采購人單位在本項目評審過程中的全權代表,應自覺遵守有關法律規章,公平公正,服從采購機構的現場管理,尊重投標人和評審人員,執行評審結果;
(二)一個采購項目或一次評審活動,采購人隻能派代表一名,可作為評審委員會(評審)成員,但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小組)負責人;
(三)在評審過程中,采購人代表可以介紹解釋采購文件中的需求、技術參數等有關事項,不得發表與采購項目無關的言論或帶有傾向性的言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四)未經授權,不得透露評審過程及結果,包括對投標人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審活動有關的情況。
第十一條 項目投標人行為規範:
(一)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評審現場;
(二)不得提供虛假材料獲取中標資格;
(三)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
(四)不得與采購人、其他投標人或者采購機構惡意串通;
(五)不得向參與評審活動的相關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如實回答評審委員會(小組)提出的詢標問題,不得發表與所提問題無關的其他任何意見。
第十二條 現場監督人員工作職責:
(一)規範指導評標程序;
(二)依法監督評標活動;
(三)公正維護各方權益;
(四)正確解釋法規政策;
(五)慎重處理疑難問題;
(六)認真考核專家表現;
(七)堅決製止違規行為;
(八)嚴格保守評審秘密;
(九)完整收存評審檔案;
(十)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具體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一)檢查采購方式是否與市采購辦核定的一致;
(二)複核開標情況;
(三)複核評審委員會組成情況;
(四)對評審活動進行現場監管,對評審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予以糾正;
(五)審核和確認評委打分情況和項目評審意見書。
 
第四章 政府采購評審現場監管方法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評審現場監管實行分級管理。預算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由市采購辦和其他監管部門人員進行現場監管或通過現場視頻監控進行監管。
預算金額在200萬元以下的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進行現場監管。市采購辦及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派員現場監管或通過審查評審資料(包括錄製的評審現場音像資料)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 集中采購機構、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經批準自行組織采購的項目單位,應根據采購預算執行書,製訂具體實施方案,在項目實施前報送市采購辦,其中開、評標日程安排及評標規則,應在采購公告發布當日送市采購辦。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所有政府采購項目應全部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評審場所實施評審。
第十五條 現場監督管理人員發現評審過程中存在實質性改變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或評審標準的,以及評審人員未按照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場提出質詢,並向主管領導或上級部門報告;在征得主管領導或上級部門同意後,可視情況采取要求評審委員會(小組)暫停工作等措施。對質詢、暫停評標等情況,監督管理人員在簽署評審意見書時應記載具體情況。
 
第五章 政府采購評審現場監管的具體要求
第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經批準自行組織采購的項目單位,在實施采購時,應按照市采購辦預算執行書中規定的采購方式進行。當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不足三家,需要調整采購方式的,應根據項目采購活動組織情況,從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中選擇一種,報經市采購辦批準後實施。
第十七條 除用戶單位代表以外的評委均須在杭州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杭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B44號窗口)中隨機抽取產生。因項目特殊需要,或專家庫中尚無此類項目評審專家的,可向市采購辦申請采取特別邀請的方法。
第十八條 對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項目評審的監督管理要求:
(一)提交評審的投標文件必須經過公開開標。
(二)評標時,應根據投標文件提供的材料,對投標人進行資格性和符合性檢查,包括:
1、資格檢查。對投標人的相關資質、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人是否符合條件。
2、符合性檢查。按采購文件的規定,對投標人在質量、報價、供貨期、服務等方麵對采購需求是否做出實質性響應,投標方案是否完整、可靠、有效進行審查。
3、對投標供應商數量的審核。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采購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情形的,采購機構應及時報告市采購辦重新確定合適的采購方式。
(三)澄清有關問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審委員會(小組)應要求投標人以書麵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對報價的審核。評審時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高於其市場報價或低於成本價的,應要求該投標人書麵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該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原因並提供證明材料的,評審小組應視該投標人未作實質性響應,作無效投標處理。
(五)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評審委員會(小組)全體成員按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規則獨立評判打分,經采購機構當場統計後,按各投標人最終評審得分順序排列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如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供應商報價為最高報價的,評審意見書中必須對其報價的合理性等進行分析和特別說明。
第十九條 對邀請招標項目監督管理的要求:
(一)采購機構應按規定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明確對受邀請投標人的條件要求,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對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報名單位,一般都應授予投標邀請書。如通過隨機方式確定投標人的,應召集所有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報名單位,通過抽簽方式確定三家(含)以上的投標人,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二)報名單位不足三家的,應在結束報名的次日,報市采購辦申請延長報名期或采取其他采購方式。
第二十條 對競爭性談判項目監督管理的要求:
(一)由采購人代表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組成三人以上(單數)的談判小組,其中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二)談判小組根據采購文件要求,逐家與應標供應商進行談判,談判輪次由談判小組根據情況確定,所有應標供應商都應參加每個輪次的談判;
(三)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須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按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者從優的原則確定中標供應商;
(四)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不得透露應標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條 對詢價采購項目監督管理的要求: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機構、采購人(委托采購單位)或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含)以上單數,其中采購人代表不超過一人。采購人經批準自行進行詢價采購的,也須成立三人(含)以上單數的詢價小組,並接受單位紀檢部門的監督。詢價小組必須集體工作,並作全程書麵記錄。
(二)通過互聯網公布詢價信息。具體包括采購需求和對供應商的要求,因采購需求涉及保密的項目可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不少於三家(含)的供應商進行詢價。
(三)詢價。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從網上下載詢價函,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密封遞交報價函,報價收受後不得更改、撤銷。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在詢價截止日當天,由詢價小組集中拆封報價單,以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詢價結果通過發布詢價信息的網站公布。
第二十二條 對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監督管理的要求: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機構、采購人(委托采購單位)或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含)以上單數,其中采購人代表不超過兩人。采購人經批準自行進行單一來源采購的,也須成立三人(含)以上單數的談判小組,並接受單位紀檢部門的監督。談判小組必須集體工作,並作全程書麵記錄。
(二)談判小組應與供應商就采購需求、質量要求、價格、服務內容等合同條款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報經市采購辦批準後履行合同。
(三)采購預算超過20萬元(含)人民幣的集中采購項目,市采購辦等監督管理部門實行現場監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所有參與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本細則,對違反本細則並拒不改正的,市財政局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杭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