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政府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函〔2009〕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政府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一月七日
杭州市政府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分散采購管理,規範杭州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政府分散采購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有關規章製度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和組織管理
(一)本辦法所稱的政府分散采購,是指杭州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限額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二)政府分散采購是政府采購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組織形式分為采購人自行采購和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代理機構)采購。
自行采購,是指采購人組織本部門(本單位)實施政府分散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采購,是指采購人委托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資格認定的社會代理機構實施政府分散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三)市財政部門是杭州市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府分散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杭州市政府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采購辦)代表市財政部門具體履行對政府分散采購的監管職能。市級各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或領導小組),由各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和采購部門、財務部門、監察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本部門及下屬單位政府分散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所屬單位的監督管理體製由各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設定。
(四)市級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建立政府分散采購管理及其配套的內部製約機製,明確和規範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的采購範圍、限額標準、采購程序、資金結算和監督檢查等。下屬單位也應製定相應的管理製度。
(五)采購人應明確單位內部相關機構(規模小的單位應明確專人)牽頭負責本部門及下屬單位政府分散采購項目的組織實施。對項目審批、組織采購、資金支付、驗收保管、質量跟蹤等必須實行崗位分設,做到監督管理與具體操作相分離。
(六)采購人應通過杭州市政府采購業務信息係統開展采購預算、采購方式審批、采購組織形式、供貨合同備案、采購資金支付等采購業務。
二、項目預算和申報管理
(七)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部門預算中編列的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預算開展政府分散采購活動。無政府采購預算的,不得實施采購。
(八)采購人在編製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編製該財政年度政府分散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按照程序逐級報市財政部門。
市財政部門對部門預算中政府分散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隨部門預算下達給各采購人。
(九)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因未報、漏報、新增和預算調整等增加政府分散采購項目預算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市財政部門審批、調整。
(十)采購人應自市財政部門下達政府采購預算之日起,根據采購需要,編製政府分散采購項目實施計劃,以利於有計劃地實施政府分散采購項目。實施計劃應包括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格、采購時間、資金來源等內容。
(十一)政府分散采購項目在實施前,應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確定該項目的采購方式。達到《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預算金額50萬元及以上),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需要改變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三、項目采購組織實施
(十二)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分散采購活動中相關采購文件的備案和審批事宜,審批事項經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
(十三)采購人的采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基本程序:通過杭州市政府采購業務信息係統,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定采購方式和組織形式,發布項目采購公告,編製采購文件,組織評標活動等。整個采購過程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程序操作。
(十四)屬於政府分散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已經設立采購機構的,應由采購機構組織實施;采購人自身不具備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應委托有資格條件和能力的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十五)采購人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就政府分散采購項目的組織實施與社會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委托代理費用超過政府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10萬元及以上,此標準以下的可由采購人確定),應通過競爭的方式確定委托的社會代理機構。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應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六)委托代理協議應當就下列事項明確委托人與社會代理機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采購人應支付的委托代理費用的比例或數量;
2.采購需求和采購完成時間;
3.采購文件的編製與發售、采購信息的發布、評審標準的製定、評審專家的抽取、供應商資格的審查等;
4.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確定和履約驗收;
5.詢問或質疑的答複、申請審批或報送備案文件和雙方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
6.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七)政府分散采購活動中編製的采購文件(包括公告和合同)應當使用經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政府采購格式文本。采購文件中不得指定供應商或者品牌,不得在技術和商務等方麵設置排他性條款。應優先采購自主創新、節能和環保產品。
按照政府采購格式文本簽訂的合同是政府分散采購活動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和采購資金支付報銷的有效憑證。
(十八)擬發布的各類政府分散采購項目信息,應按照有關規定,報經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後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以下簡稱指定媒體)上公告。
(十九)應根據《杭州市政府采購評審現場監管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項目評審活動,要有完整的評標記錄,有條件的評審現場應全部實行錄音錄像,並作為電子檔案予以保存。一定數額以上的采購項目要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評審,以規範評審現場各方的評審行為。
(二十)對政府分散采購活動進行評審的專家,應按照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從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管理的杭州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庫不能滿足相應需要的,按相關規定可以另行選取專家,但應當在評審工作開始前,將評審專家名單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確認。
(二十一)在實施采購活動中,要依法組成評標評審委員會。采購人及社會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政府分散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不得幹預或影響政府分散采購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十二)社會代理機構應當堅持規範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做好所代理政府分散采購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
(二十三)評標活動結束後,采購人或社會代理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采購人確認的評標結果,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後在指定媒體上公示。在公示有效期內無疑義的,發出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通知書。
(二十四)采購人或社會代理機構應在供應商接到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後30日內,與中標供應商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任何一方無故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按《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處理。
四、項目驗收和資金支付
(二十五)采購人是政府分散采購項目驗收的責任人,應當在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並履約後,及時根據政府采購合同組織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和服務的驗收,參與該項目的采購人和社會代理機構應協助做好驗收工作。
(二十六)采購人應當依據采購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且不得改變驗收內容和驗收標準。采購人應明確專門驗收人員,嚴格驗收手續,技術含量高的政府分散采購項目應聘請專業人員參與驗收。應履行驗收書麵手續,落實管理責任。
(二十七)政府分散采購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製度相關規定執行,采購人在完成政府采購合同備案後,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可以提出資金支付申請。要嚴格結算程序,做到批準手續齊全、發票與驗收單等完全相符,要嚴格按照合同扣留質量保證金,嚴格按合同期限分期付款。
五、監督檢查
(二十八)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采購人、社會代理機構、供應商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製度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市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分散采購活動的審計。市監察部門要實時監控全部進場項目。
(二十九)在整個評標活動中,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200萬元以上的政府分散采購項目實行現場監管,其餘項目由主管部門或采購單位監督機構(人員)實行現場監管。
(三十)采購人的監察部門應對本部門(本單位)的政府分散采購活動實施監督。
(三十一)采購人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監督製約機製,規範高效地做好政府分散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要建立健全質量跟蹤反饋製度,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三十二)采購人、社會代理機構或供應商有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製度有關規定行為的,采購人的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向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三十三)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要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訴處理情況。供應商或社會代理機構因違反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