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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02489460/2014-06380 | 文件編號: | B006 |
發布機構: |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 生成日期: | 2014-12-19 |
浙財采監〔2012〕11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經信委(局),中小企業局、省級各單位,各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各中介采購代理機構:
現將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我省中小企業量大麵廣,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支撐、優勢所在和活力之源。《暫行辦法》通過預留采購份額、評審優惠、鼓勵聯合體投標和分包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中所占的比例,是進一步增強中小企業發展活力和競爭力的重要政策保障。因此,各地、各單位應高度重視和深刻領會《暫行辦法》的有關精神,抓住機遇,認真貫徹執行並結合實際加以落實。
二、參加浙江省政府采購的中小企業供應商,應根據省財政廳《關於開展政府采購供應商網上注冊登記和誠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財采監〔2010〕8號)的要求,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申請注冊加入政府采購供應商庫。
已注冊入庫且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含微型企業,下同)條件的,在參加浙江省政府采購活動時可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中小企業可以在成為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後再申請注冊入庫。
各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對本通知發布前已經注冊入庫的供應商類型進行梳理,確保企業準確劃型。對申請將企業規模調整為中小企業或新申請注冊入庫的,應提供當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格式見附件2)及相關依據。
三、各政府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執行《暫行辦法》各項規定,在采購文件和評審辦法中體現對中小企業的相關扶持政策,不得設置限製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不合理條款。對於中小企業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強、標準或規格較為統一、預算金額不超過300萬元的政府采購項目,在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一般應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
鼓勵小微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小微企業,並按照財政部規定給予價格優惠扶持。
對符合上述條件、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因技術標準要求比較高,對企業履約能力要求較強,采購單位認為從中小企業中獲取的產品和服務可能無法滿足項目執行要求的,可允許大型企業參與采購活動,但應合理製訂相關評審標準。該類項目的采購文件應事先在浙江政府采購網上征求中小企業意見。
四、對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省級政府采購項目,省政府采購中心和省級采購單位可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上的“在線詢價”模塊實施詢價采購,但原則上僅限於中小企業參與報價。各地也應當結合實際設定“定向”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金額標準,適當簡化采購程序,方便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五、做好供應商網上報名和資格預審等工作,切實減輕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負擔。各采購代理機構和省級采購單位應按照省財政廳《關於全麵試行政府采購供應商網上報名和資格後審製度的通知》(浙財采監〔2010〕35號)精神,組織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全麵實行供應商網上報名和資格預審製度,發布的采購文件應當在浙江政府采購網上供注冊供應商免費瀏覽或下載,對參與采購的注冊供應商應免收采購文件工本費。中小企業供應商如未注冊,或參與市、縣(市)采購單位自行組織的采購項目,其采購文件工本費減半收取。對誠信指數較高的中小企業供應商,其投標保證金數額可適當予以減免。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禁止違法或違規向供應商收取任何費用,禁止強製或變相要求供應商提供讚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六、積極開展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融資試點工作。浙江省中小企業注冊供應商可按規定以政府采購誠信考核和信用審查為基礎,憑政府采購合同直接向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予以積極支持,並免於提供財產抵押或第三方擔保。積極探索將貸款利率與中小企業供應商誠信指數掛鉤的新舉措,對誠信指數高的中小企業供應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貸款利率、授信或貸款額度等方麵給予一定優惠,切實利用政府采購政策有效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緩解融資難等問題,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七、各級財政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利用浙江政府采購網、浙江中小企業服務熱線等平台,加強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指導和培訓,幫助中小企業了解政府采購扶持政策,熟悉政府采購工作流程,鼓勵其在完善企業內部管理機製的基礎上積極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提高政府采購競爭力。
八、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將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的落實情況作為日常監管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有意規避采購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合同約定的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的采購單位,要責令改正。要及時受理和調查中小企業供應商提起的投訴,發現問題依法處理,切實維護中小企業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各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為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供幫助,按本通知要求及時為中小企業認定出具意見、提供服務。
附件:1.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2.中小企業資格確認意見書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中小企業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采購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1]18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9]36號),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製定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符合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產品、服務、信譽較好的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下同)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
(二)提供本企業製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製造的貨物。本項所稱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注冊商標的貨物。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製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
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中型企業製造的貨物的,視同為中型企業。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製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四條 負有編製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計劃的編製工作,製定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各單位,下同)麵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注明該項目專門麵向中小企業或小型、微型企業采購。
第五條 對於非專門麵向中小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l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定。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應當提供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見附件)。
第六條 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麵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聯合協議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扶持政策。
組成聯合體的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之間不得存在投資關係。
第七條 中小企業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政策獲取政府采購合同後,小型、微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企業。
第八條 鼓勵采購人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
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分包的金額,計入麵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統計數額。
第九條 鼓勵采購人在與中小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麵給予中小企業適當支持。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采購資金。
第十條 鼓勵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引入信用擔保手段,為中小企業在融資、投標保證、履約保證等方麵提供專業化的擔保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培訓指導及專業化谘詢服務力度,提高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能力。
第十二條 各部門應當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本部門上一年度麵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情況,並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發布媒體公開預留項目執行情況以及本部門其他項目麵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情況。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采購信息發布透明度,提供便於中小企業獲取政府采購信息的穩定渠道。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製度,加強有關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各項工作的執行和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小企業聲明函
本公司鄭重聲明,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的規定,本公司為 (請填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即,本公司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劃分標準,本公司為 (請填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
2.本公司參加 單位的 項目采購活動提供本企業製造的貨物,由本企業承擔工程、提供服務,或者提供其他 (請填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製造的貨物。本條所稱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注冊商標的貨物。
本公司對上述聲明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企業名稱(蓋章):
日 期:
附件2
中小企業資格確認意見書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劃分標準,茲確認 公司為 行業的 (請填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
省(市、縣、區)中小企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