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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489460/2020-06390 文件編號:
發布機構: 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0-03-30

關於進一步加強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管理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02-20 15:37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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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各單位:

為了規範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工作,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務信息係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1.堅持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原則,強化依法審批管理,嚴格事中事後監管,實現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全生命周期管理。

2.公開招標應作為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采用綜合評分法;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采用競爭性磋商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信息化項目采購貨物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30%;采購服務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10%。無法確定項目屬於貨物或服務的,由采購人按照有利於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項目屬性。

二、主體責任

1.采購人應當根據實際工作製定科學合理、明確細化的采購需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2.采購人需嚴格按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信息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內容編製實施方案,並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信息化項目全流程管理係統備案,不得變更實施方案的內容進行采購。

3.采購人在部門預算人代會批複後60日內,需將采購項目、采購內容、需求概況、預算金額和預計采購時間等采購意向公開,便於潛在供應商提前了解采購信息,提升信息化項目采購的透明度和公開競爭度。

因實際工作需要,確要作出采購意向調整或細化的,需在采購實施前1個月重新公開采購意向。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和《浙江省政府購買服務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采購人組織單一來源采購方式論證時,可以邀請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相關專業人員參加論證:

(1)適用《浙江省政府購買服務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若更換承接主體,將導致在現有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下,無法保證與原有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且會導致服務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資損失的”情形時,要求書麵論證意見中包含上述完整內容;

(2)適用《浙江省政府購買服務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前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與相關合作夥伴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按協議約定必須向相關政府合作夥伴或特定主體采購服務的”情形時,需經市政府同意。

5.采購人應當主動公開政府采購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情形外,還需公告:

(1)發布采購公告時,同時公告采購文件;

(2)中標公告發布時,同時公告專家評分情況。

6.采購人按照《杭州市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暫行辦法》規定,驗收結果在采購人作出驗收評價後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支付采購資金。

三、審批管理

1.市財政局對預算金額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信息化項目,對其合法、合規和合理性進行全麵審核。

2.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在實施方案備案管理時,要求采購人在實施方案中增加評審項目適用的采購方式。

3.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通過全流程管理係統實時向市財政局推送備案的信息化項目實施方案。

四、監督檢查

1.市財政局對重大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同時對其它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實行抽查監督。

2.市財政局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應責令采購人進行整改,如涉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對相關當事人依法給予處理。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