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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02489460/2022-00218 | 文件編號: | - |
發布機構: |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 生成日期: | 2022-12-13 |
(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促進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加快傳統產業改造提升,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及其產業化和與之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高新技術,是指科技含量高,應用性強,具有創新性、先導性等特征,能促進現有產業改造提升或者轉化為新興產業的技術。
本條例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國家規定認定並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的高新技術產業,是指具有知識密集、技術密集、高成長性等特征,能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產生重要作用的產業。
第四條 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強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作為重要戰略任務,製定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規劃,確定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和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製定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網絡、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發布與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相關的科技信息、政務信息和服務信息,開展政策谘詢,提高服務水平。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創業投資資金重點投向符合本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的領域。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加大科技經費的投入力度,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的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科技經費的投入,重點用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項目,加大對中小企業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的扶持力度。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經費投入、使用、監管的體製機製,組織開展對財政資助的科技計劃項目的後評估工作,加強對科技經費投向的整合和監管,提高科技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十條 擁有高新技術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等方式轉化高新技術成果。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其知識產權所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由出資各方依法約定。
第十一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依照《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申請認定製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複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鼓勵發展與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相關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多樣化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
對在發展高新技術企業、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中有重大貢獻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技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安排相應的資金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鼓勵運用社會資本建立創業投資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機製,鼓勵信用擔保機構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擔保力度。
第十六條 在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高新技術企業人員,可以破格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高新技術人才引進機製,增加對高新技術人才引進的資金投入,積極吸引境外、省外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人才來本省工作,鼓勵留學人員及華人華僑專業人士攜帶高新技術成果來本省實施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和生產,並在工作和生活條件等方麵給予相應的保障。
第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境外、省外設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與境外、省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聯合建立研究開發機構,充分運用境外、省外的人才、信息和科研成果等科技資源,提高研究開發能力,並依法給予相應的支持。
第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權屬清晰、流轉順暢、保護有力的現代知識產權製度,鼓勵單位和個人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強化知識產權的保護。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納入相關標準,提升科技產品和科技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科技主管部門建立完善技術標準轉化機製,加強對重大自主創新成果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企業聯盟標準的指導和協調,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等方麵支持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為辦理知識產權質押提供相應的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的保險業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實施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科技條件平台建設,引導、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聯合創建高新技術領域的公共科技基礎條件平台、行業專業創新平台、區域創新服務平台。
公共科技條件平台應當建立資源開放共享機製,為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產業化提供技術服務和支撐,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科技條件平台管理,促進公共科技條件平台建設和運行的規範化、製度化。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含園區、基地,下同)的建設和管理,協調解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高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輻射能力。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省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投資主體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應當拓展服務領域,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的產品,列入國家《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實施優先采購或者首購;由政府出資或者立項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技術、產品和工藝等,政府可以實行擇優訂購。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寧波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科學技術獎,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和產業化發展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企業采取欺騙手段騙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的,由負責認定的部門取消其資格,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申請,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規定的企業已享受的各種優惠所得,由有關部門予以追回。
第二十八條 在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立項中采取欺騙手段,騙取項目和獎勵的,由負責認定的部門取消該項目和獎勵,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在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中侵犯他人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浙江省專利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