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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02489460/2023-272235 | 文件編號: | 浙科發基〔2023〕40號 |
發布機構: | 省科技廳 | 生成日期: | 2023-08-29 |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快打造實驗室體係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麵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實施意見》等文件,對標全國重點實驗室建設要求,推進省重點實驗室重組工作,省科技廳對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浙科發條〔2014〕175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全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8月29日
全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麵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9〕23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浙江省科技創新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撐國家戰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策源地並舉的高能級科創平台,主要任務是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聚集培養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團隊,開展高效率合作與學術交流,開放共享高質量創新資源,推進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融合發展。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托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建設的科研實體,遵循“聚焦目標、強化優勢、交叉融合、動態管理”的原則,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體製、“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製、“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的資金管理機製。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分類管理,堅持穩定支持、定期評價、動態調整的管理模式,強化教科人一體、鼓勵多元化投入、推動產學研融通,增強持續創新活力,產出重大原創成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重點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製定重點實驗室建設的支持政策和管理辦法,明確建設和管理要求。
(二)批準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
(三)指導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組織重點實驗室的考核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設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及依托單位的主管部門是本地區、本部門重點實驗室的管理和推進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重點實驗室管理工作,指導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二)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發展。
(三)督促重點實驗室完善並落實組織管理、科研項目、儀器設備、經費使用、知識產權、安全等管理製度。
第七條 依托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所屬重點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在人事、財務、科研組織等方麵賦予重點實驗室相應的自主權,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提供支持和保障,給予重點實驗室持續、穩定的科研投入。
(三)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並報省科技廳備案。
(四)配合開展重點實驗室申報、考核評價以及檢查工作,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五)根據重點實驗室建設實際,提出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項調整申請。
(六)健全重點實驗室管理製度和運行機製,落實科研誠信、科研倫理、安全生產等內部管理製度和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省科技廳根據國家和我省重大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圍繞“315”科技創新體係,聚焦“互聯網+”、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創高地,有序推進重點實驗室建設,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根據功能定位和目標任務不同,分為基礎研究類、應用基礎研究類和前沿技術研究類。
(一)基礎研究類重點實驗室。瞄準科技基礎前沿和交叉學科方向,在本領域提出新問題、發現新現象、認識新規律、獲得新知識、建立新理論,引領領域發展方向,開辟新的認知疆域,形成重大基礎原創成果,孕育顛覆性技術。
(二)應用基礎研究類重點實驗室。圍繞國家發展和安全戰略、浙江經濟和產業發展需求,凝練重大科學問題,弄通“卡脖子”技術的基礎理論和技術原理,支撐關鍵核心技術突破。
(三)前沿技術研究類重點實驗室。開展引領性、前瞻性、探索性的前沿技術研究,突破事關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以技術創新引領產業變革,支撐新興產業發展。
第十條 申報重點實驗室基本條件:
(一)重點實驗室定位明確、研究領域和方向聚焦,建設任務和建設目標清晰,緊扣國家戰略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開展有組織科研活動。
(二)研究基礎好、實力強,在本領域具有優勢和代表性,一般應承擔過省級以上重大科研項目、獲得過省級以上科技獎勵、或解決過事關行業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
(三)擁有高水平的學科、行業帶頭人,組建交叉性、綜合性、“大兵團作戰”的科研攻關團隊,科研隊伍結構合理,固定科研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比例不低於60% (依托企業獨立申報建設的前沿技術研究類重點實驗室可適當放寬條件)。
(四)具備良好的科研條件,重點實驗室科研場地麵積20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間相對集中,科研儀器設備原值2000萬元以上。
(五)以聯合組建形式共同申請的,前期應有較好的合作基礎,以依托單位組建條件為主,可共享共建單位的人財物資源,並附共建協議,明確各方權責。
對屬於26個加快發展縣、海島縣的重點實驗室,可適當放寬基本條件要求,建設期滿應符合條件。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組織評審論證,擇優批準建設。對批準建設的重點實驗室,應簽訂建設任務合同書,作為建設期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共同建設具有規模優勢的聯合實驗室、實驗室聯盟,聯合承擔科研項目,圍繞創新鏈關鍵技術開展協同攻關,強化創新鏈產業鏈融合。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建立健全協同機製,強化重點實驗室實體化建設,具備有序高效的科研組織架構。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製。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並報省科技廳備案。
(一)重點實驗室主任由具有領導能力、德才兼備的科學家或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擔任,政治上靠得住、人品上信得過。
(二)重點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建設、發展規劃和管理工作,賦予科研任務組織、科技資源配置、科研團隊組織等方麵的自主權。
(三)重點實驗室主任須全時在實驗室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任期五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全職在實驗室開展工作的頂尖科研人才可適當放寬。
(四)重點實驗室主任調離或其它原因不在實驗室工作的,依托單位須在6個月內,按照相關條件新聘任實驗室主任並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設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研究方向、發展規劃、工作目標、年度工作、重大學術活動等事項。
(一)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本領域的優秀專家組成,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
(二)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
(三)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應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結構合理的人才團隊,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置研究單元,保持固定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並適當增加流動人員。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重點實驗室設置專職管理崗位,負責開展重點實驗室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建設運行管理製度,製訂組織管理、科研項目、儀器設備、經費使用、知識產權、安全等方麵的管理製度。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堅守學術道德和科研倫理,把科研倫理要求貫穿於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領域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全過程。加強科研誠信管理,加強學風作風建設,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對弄虛作假或存在失信和違規行為的,經查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並記入科研誠信數據庫。
第十九條 依托單位應對重點實驗室建立單獨核算的經費管理製度,對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分別核算、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省財政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科研項目實施、科研儀器設備購置、人才團隊引進培育等。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發揮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強化學術交流,加強科研成果轉化,促進產學研融通發展。建立健全訪問學者和博士後製度,吸引國內外同行科研人員來實驗室進行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開放各類創新資源,非涉密的科研儀器、科研平台全部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重點實驗室打造公共儀器中心或將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納入依托單位的儀器中心,提高開放共享率。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由重點實驗室完成的論文等研究成果應標注重點實驗室名稱。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明確短中長期相結合的科研目標,明晰3年科研攻關任務,提出解決的重大問題、達到的預期目標、取得的標誌性成果;每年應填報年度工作報告。科研目標任務和年度報告作為建設期考核和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為3年,建設期滿後,由省科技廳組織考核。3年科研攻關任務未完成或建設期滿考核未通過的,限期整改並納入下一周期考核,考核仍不通過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五條 建設期後,省科技廳每3年組織一次重點實驗室績效評價。以重點實驗室創新能力和貢獻程度為導向,以科研攻關任務完成情況為重點,分類評價實驗室建設運行情況。基礎研究類重點實驗室重點突出基礎前沿科學問題的效能、原始創新學術產出突破性引領性及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等;應用基礎研究類重點實驗室重點突出與戰略目標的相關性及共性關鍵技術的先進性應用性等;前沿技術類重點實驗室重點突出服務重大需求、引領行業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等能力。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評價實行優勝劣汰動態管理,根據重點實驗室運行和評價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調整、重組和撤銷。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
(一)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給予每家實驗室一次性獎勵,並優先支持申報全國重點實驗室和省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
(二)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三)無故不參加評價或中途退出評價的重點實驗室,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六章 變更與調整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重大事項報告製度。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依托單位主體調整等重大事項變更,應由依托單位提出申請,報省科技廳審核。
第二十八條 因依托單位重組、科研團隊變化、主攻方向調整、合作關係發生重大變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導致重點實驗室無法繼續運行的:
(一)建設期內的重點實驗室,由依托單位申請終止建設,經審計認定使用不合規和結餘的財政補助經費按相關規定收繳。
(二)建設期滿考核通過的重點實驗室,由依托單位申請撤銷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全省XX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Zhejiang Key Laboratory of XX”。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浙科發條〔2014〕1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