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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489460/2023-00050 文件編號: 浙科發成〔2023〕17號
發布機構: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生成日期: 2023-04-03

發布日期:2023-05-04 15:49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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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科技局,省級有關部門:

根據《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政府第396號令),我廳對《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將《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修訂)》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4月3日

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獎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製定《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充分發揮社會科技獎勵激勵自主創新的積極作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前,設獎者或者承辦機構應當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書麵報告。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服務、指導和監督。

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項,應當堅持公益和誠信原則,及時向社會公開評審規則、標準、程序和結果,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 浙江科技大獎

第五條 浙江科技大獎應遵循“社會公認、行業翹楚、寧缺毋濫”原則,且被提名者應作為主要完成人獲過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相同層次獎項。

《辦法》第十條(一)“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或者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特別是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麵取得重大突破,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是指候選者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特別是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麵取得係列或者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理論,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在推動我省科學研究事業發展上取得了重大成就,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卓越貢獻。

《辦法》第十條(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的”是指候選者在特定領域或者項目中取得特別重大的技術發明、技術創新,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起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了巨大的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大的貢獻。

第六條 已獲得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浙江科技大獎的,如取得了新的科學技術重大突破、對我省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新的重大貢獻,仍可被提名為浙江科技大獎候選者。

第七條 浙江科技大獎授予同一人(含所在團隊)或者同一團隊最多不超過2次,時間間隔一般不少於5年。

獲過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的,視同獲過浙江科技大獎。

第二節 省自然科學獎

第八條 《辦法》第十一條(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辦法》第十一條(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或者普遍實用價值”是指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對於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辦法》第十一條(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尤其是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麵引用或者在相關的科學研究中應用。

第九條 省自然科學獎成果的完成人應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或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學術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重要基礎數據的係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條 省自然科學獎成果的完成單位應是完成人在完成科學技術研究時的工作單位。

第十一條 省自然科學獎單項成果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授獎單位不超過3個。

第十二條 省自然科學獎根據成果完成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在科學上取得重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對學科的發展有一定推動作用,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科學上取得一定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促進了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一定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節 省技術發明獎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二條“產品”是指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和國家審定的新藥等;“工藝”是指工業、農業和醫療衛生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係統”是指產品、工藝、設計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辦法》第十二條(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其他公眾信息渠道發表或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

《辦法》第十二條(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和重大技術價值”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技術水平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麵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辦法》第十二條(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是指發明的技術成熟,並成功轉化或者產業化,在近3年取得良好的應用效果。

第十四條 省技術發明獎成果的完成人應是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發明人。

省技術發明獎成果完成單位應是完成人完成技術發明時的工作單位。

第十五條 省技術發明獎單項成果授獎人數不超6人、授獎單位不超過3個。

第十六條 省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成果完成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有重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先進水平,對技術進步有明顯推動作用,並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對技術進步有較大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技術進步有一定推動作用,並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四節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三條(一)“技術開發項目”是指企事業單位通過多種形式的科技合作,針對行業或企業技術需求,開展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等科技創新活動和推廣應用,並在近3年內取得效益。

《辦法》第十三條(二)“重大工程項目”是指通過驗收並投入使用2年以上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及企業技術創新工程等。

《辦法》第十三條(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工作”是指農業、醫療衛生、地球科學、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災害監測預防和應急救援、公共安全等社會公益科學技術事業和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實施2年以上。其中,科學技術普及成果是指公開出版2年以上的傳播科學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和科學精神的科學普及讀物或其他成果。

《辦法》第十三條(四)“軟科學研究”是指完成1年以上,在科技管理和科技決策軟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並對政府決策和社會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成果。其中,為規劃、計劃提供決策谘詢的,應是規劃計劃實施3年以上的成果。政府部門日常工作範圍的有關調研,不屬於軟科學研究。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成果的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麵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成果的完成單位應是在成果研製、開發、應用和推廣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成果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單位。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單項成果授獎人數不超過13人,授獎單位不超過9個;二等獎單項成果授獎人數不超過9人,授獎單位不超過6個;三等獎單項成果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成果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開發項目

在關鍵技術或者係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經濟效益顯著,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作用顯著,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係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經濟效益明顯,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作用明顯,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係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作用,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重大工程項目

在關鍵技術、係統集成和係統管理方麵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對推動科技發展作用顯著,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係統集成和係統管理方麵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明顯,對推動科技發展作用明顯,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具有較大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係統集成和係統管理方麵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較大,對推動科技發展有較大作用,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一定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社會公益項目

在關鍵技術或者係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並得到廣泛應用,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顯著,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意義重大,可以評為一等獎。其中,科普作品表現形式、創作手法有重大創新,作品質量優秀,發行範圍和發行量大,在國際上產生重大影響,對提高全民的科學素質作用重大,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係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並得到普遍應用,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明顯,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意義較大,可以評為二等獎。其中,科普作品表現形式、創作手法有較大創新,作品質量優良,發行範圍和發行量較大,在國內產生重大影響,對提高全民的科學素質作用較大,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係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並得到應用,有一定的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一定的意義,可以評為三等獎。其中,科普作品表現形式、創作手法有一定創新,作品質量良好,有一定的發行範圍和發行量,在國內產生較大影響,對提高全民的科學素質有一定作用,可以評為三等獎。

(四)軟科學項目

在理論上有重大創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研究成果對決策管理已產生重大作用,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理論上有較大創新,方法上有較大突破,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研究成果對決策管理已產生較大作用,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明顯,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理論上有創新,方法上有突破,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研究成果對決策管理已產生作用,有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五節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十四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雙邊或多邊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中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籍科學家、研發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或國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移等組織。

第三章 提名

第二十三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作為提名人的,不受年齡限製。院士作為提名人的,年齡不超過75歲,其他提名專家不超過70歲。

第二十四條 提名專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獨立或與他人聯合提名1項省科學技術獎,聯合提名時列第一位的為責任專家。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院士、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及以上成果第一完成人、浙江科技大獎獲獎人或獲獎團隊第一人可以獨立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二等獎成果第一完成人應當3人聯合提名。

提名專家應在本人熟悉學科領域範圍內進行提名,責任專家應在本人從事學科專業(二級學科)內提名。

提名專家不能作為同年度提名成果完成人,並應回避本人提名成果的評審活動。

專家聯合提名時,與提名成果任一完成人同一單位的專家不應超過1人。

第二十五條 提名單位應強化主體責任,規範提名機製、公布提名規則,根據獎項評審標準加強前置審核,落實論證遴選、集體決策等程序,常態化掌握本學科、本行業、本地區、本部門的科技創新成果並擇優提名,原則上提名獎種和數量不限。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將定期對提名單位的提名成果質量、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評估。

浙江科技大獎候選者須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成員單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學進行提名。

第二十六條 提名者應當征得被提名者同意,填寫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製作的統一格式的提名書,提供可量化的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評價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評價材料。提名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客觀、真實、可靠。

第二十七條 提名單位、專家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提名意見及相關材料。提名時間截止後,不再受理提名材料。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補報的,由監督委員會審核並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 已獲得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成果科技創新內容不得再次被提名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已獲得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浙江科技大獎的主要創新內容,不能再次用於提名省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九條 浙江科技大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者參加評審未獲獎的,須間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成果連續2年參加評審未獲獎的,須間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

第三十條 通過形式審查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除因故中止評審之外,一律不得撤回。

第三十一條 提名為浙江科技大獎的個人或團隊、自然科學獎和技術發明獎成果的所有完成人、科學技術進步獎成果的前三名完成人,應是主要科研思想的提出者、主要技術路線的設計者,同時是主要發明專利的發明人、代表性論著的作者。

第三十二條 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的成果原則上應事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記。

第三十三條 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的成果可以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查新機構出具論文或專著他引情況。

提名為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及以上等級的成果可以提交由具備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經濟效益審計報告,或由行業管理部門出具社會效益評價材料。

成果完成單位提供的評價材料,一般不得作為評審依據。

第三十四條 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使用其他單位知識產權,須取得知識產權轉讓、實施許可或知情同意證明。

第三十五條 黨委、政府及所屬部門,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按照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不能作為省科學技術獎被提名成果的完成單位。

第三十六條 曾在企事業單位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現為公務員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作為省科學技術獎被提名成果完成人的須提供相關情況說明。

第三十七條 提名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在異議處理完畢之前,不能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八條 提名者、被提名者(含團隊、組織、完成人、完成單位)應當分別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知情同意等情況作出書麵誠信承諾。

第四章 評審與監督機構

第三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2 人,產生方式按照《辦法》第二十六條執行。

第四十條 監督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分管黨風廉政建設的負責人擔任;設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若幹人,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一條 每個行業評審組由7至11位專家組成,產生方式按照《辦法》第二十六條執行。

第五章 評審

第四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形式審查、行業評審和綜合評審等具體組織工作。

在形式審查中,對不符合規定的提名材料,可以要求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第四十三條 行業評審組評審按照《辦法》第二十九、三十條規定執行。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成果按照行業、學科分成若幹個行業評審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單獨設評審組。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行業評審得票數相等時,繼續組織投票直至排出次序。

第四十四條 綜合評審按照《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四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須書麵提出異議要求,並提供調查線索和必要材料。異議單位、個人應表明真實身份。個人異議的,應在異議要求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注明聯係方式;單位異議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聯係人和聯係方式,不得惡意異議、誣陷異議。

第四十六條 異議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將異議材料提交行業評審組、評審委員會專家。專家收到異議材料的,應及時轉交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不得轉發和擴散。

第四十七條 提名者負有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的義務。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監督委員會受理異議後,向相關提名者發出異議轉辦函,限期進行調查核實。

提名者應當及時將異議內容轉達成果完成方,責成其提出申辯材料,針對異議雙方材料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在異議轉辦函要求的期限內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監督委員會反饋調查核實情況和提名者處理意見。

異議處理材料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評審組織,作為評審參考,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複審。

第四十八條 異議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處理完畢的,提交本年度評審或者審核。

提名者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完成異議調查核實的,應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監督委員會說明原因並申請延期處理;在下一評審節點前無法提交異議處理材料的,相關成果應中止評審。經批準中止評審後,在下一年度規定時限內完成調查處理並報齊相關材料,且提名書內容無實質性變更的,可以按其中止節點提交下一年度後續程序的評審。下一年度仍不具備提交評審條件的,相關成果終止評審。

提名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監督委員會提交調查核實材料,也未提出延期處理申請的,相關成果終止評審。

第四十九條 異議調查核實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者及所在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調查核實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異議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補充提供相關必要的調查核實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五十條 獎勵評審工作結束後,如收到對省科學技術獎獲獎者有關舉報、投訴等情形的,由提名者在規定時間內調查核實,並向監督委員會提出書麵意見。監督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獎不收取任何費用。產生的會議費、專家評審費、獎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分別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並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對我省科學技術發展、經濟建設做出貢獻的下列個人或者單位,符合省科學技術獎提名條件的,可按規定被提名省科學技術獎:

(一)我國在外的留學生、學者;

(二)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員;

(三)省外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三條 跨區域合作的成果,由省內第一完成單位負責申報。

第五十四條 涉及國防科工的成果及其他小學科成果視情集中受理。其中,涉及國防科工的成果,按相關保密規定進行提名、評審。

第五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行業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的專家應秉公辦事,在評審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在單位和所屬部門。

第五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各主體有弄虛作假、剽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反評審工作規定行為的,按照《辦法》第四十四至五十一條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或者紀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5月3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修訂)》(浙科發成〔2019〕102號)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關於印發《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創平台建設 實施細則》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