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02489460/2023-27169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  號 杭科資〔2023〕44號 公開日期 2023- 06- 20
發布單位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主題分類 科技
有效性 有效 關聯類型
統一編號 ZJAC05-2023-0002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關於印發《杭州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6-20 11:44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各區、縣(市)科技(經信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深化科研項目管理改革,加快推進關鍵核心技術攻堅突破,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有關意見精神,規範市重點科研計劃及項目管理,經研究並與市財政局等商定,現將《杭州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6月14日

杭州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深化科研項目管理改革,加快推進關鍵核心技術攻堅突破的有關意見和規定,規範加強市重點科研計劃及項目管理,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製定本辦法。

一、市重點科研計劃組織實施

1.計劃屬性。市重點科研計劃是杭州市圍繞建設科技創新策源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首選地,打造創新創業新天堂目標,集聚力量開展的重點技術領域應用基礎研究、社會公益性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和科技合作研究活動的計劃。

2.計劃組織。市重點科研計劃實行以發展規劃為基礎、市場需求為牽引、轉化績效為導向的立項組織機製,采用公開征集、評審擇優為主,主動設計、定向委托為輔的方式遴選項目。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年度立項數實行總量控製,原則上控製在100項左右。根據市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創新工作階段目標,市重點科研計劃也可按專項分期分批組織實施。采用專項分期分批組織實施的,立項總數可作適當調整。

3.項目組織。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由市科技局牽頭組織實施,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縣(市)協同聯動、分級擔當。立項管理實行市科技局與科技項目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專業管理機構)“管評分離”方式。專業管理機構在市科技局指導下,獨立開展申報受理、立項評審、實施過程管理工作。

4.國省項目。由杭州市企事業單位承擔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浙江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統稱國省重點研發項目,下同),其它經報市政府同意、給予市財政資金補助的重大科研項目,一並納入市重點科研計劃管理服務範圍。

5.投入機製。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資金實行項目單位自籌、社會統籌、財政補助相結合的協同投入機製。項目財政補助資金每年在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二、指南編製與項目申報

6.編發指南。市重點科研計劃申報指南編製以打造三大創新高地、建設五大產業生態圈、促進共同富裕等重大技術需求與亟需解決的共性技術難題為導向,充分發揮企業主體出題者作用。申報指南應當明確申報主體要求、重點研究領域、項目主要研究內容、擬解決的技術關鍵(問題)、可量化考核的技術經濟績效指標、項目實施時限、項目遴選方式、財政補助資金額度等。市重點科研計劃征集通知和申報指南在杭州市科技政務網等向社會公開發布,接受社會谘詢。

7.組織推薦。市重點科研計劃一般采用網絡申報方式進行。市級部門、市屬高校院所和各區、縣(市)科技局應做好本係統、本單位、本區域內項目申報的宣傳發動和服務指導,並對本係統、本單位、本區域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擇優推薦。無主管部門的市級單位及市外單位,可自薦申報。

8.主體條件。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包括申報推薦國省重點研發項目)的申報主體包括:我市科技型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等(統稱“項目單位”)。以揭榜掛帥、軍令狀等模式組織實施的重大項目,項目單位注冊地不受限製。申報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且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項目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項目單位應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其中,申報主體為企業的,應建有市級及以上企業研發機構,上年度研究開發費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達3%以上。申報主體為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應建有科研必需的科研平台(實驗室、公共技術研發平台、醫學研究中心等)。鼓勵以企業為主體,建立創新聯合體,開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

(2)項目單位有較強自籌研發投入能力。其中,企業為主體申報競爭性科研項目,項目單位自籌投入應是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2倍(含)以上;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申報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項目,自籌投入應是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1倍(含)以上。

(3)項目單位應擁有穩定的科研隊伍。申報項目負責人及團隊核心人員(除項目負責人外,排名前1-3名)應具有與項目研發相適應的專業水平和相關履職經曆。項目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未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9.限額申報。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實行限額推薦。按不超過預期立項數的2倍明確推薦總數,根據以往推薦立項、實施績效等確定市級部門、市屬單位和各區、縣(市)的限額申報數。

同一企業原則上可牽頭申報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1項(不包括申報承擔國省重點研發項目)。已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且未驗收的項目單位,不予受理新的項目申報;同一項目(實質性內容基本一致)已獲市其它計劃立項及財政資金補助的,不得重複申報。

同一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可同時申報並承擔的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不超過3項。其中,同一研究方向不超過1項,同一項目負責人原則上牽頭申報並承擔項目不超過1項。

承擔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浙江省實驗室,國家、省技術創新中心、醫學研究中心建設任務的項目單位,申報前2年內新獲批建設浙江省重點實驗室、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的項目單位,主持完成科技成果獲國家、省科技進步獎二等獎及以上獎勵的項目單位,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獲市級表彰的項目單位,可增加申報數1項。

三、評審立項

10.總體要求。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一般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遴選。其中,對“卡脖子”攻關、“創新強鏈”研發,探索試行主動設計、揭榜掛帥等組織模式。評審立項通常經過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行政決策、社會公示等工作程序。

11.形式審查。專業管理機構根據項目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等,開展申報項目形式審查。申報項目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申報內容不符合申報指南的,重複立項申報的,不予通過形式審查,不再進入後續程序。

12.專業評審。專業評審采取同行專家網絡評審、會議論證評審等方式進行。其中,網絡評審、常規會議論證評審由專業管理機構主持;重大專項、重大項目的論證評審必要時由市科技局主持。同一評審活動應不少於5名專家參加。評審專家圍繞申報項目指南響應度、實施方案的合理性、技術創新性、技術路線可行性以及項目績效目標的有效性、可實現性和預算合理性等對項目進行獨立評分。

13.立項決策。市科技局以專業評審結果為基礎,組織處室聯審或部門會商,並綜合申報指南、評審意見、資金預算等因素,研究立項建議方案,作出立項決策。

14.社會公示。決策通過的立項計劃在杭州市科技政務網等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包括排除異議的項目),下達立項文件。

四、實施與驗收

15.合同管理。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實施期限一般為1-3年,在項目合同書中約定。市立項文件下達後,項目單位應在3個月內與市科技局簽訂項目合同書。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項目合同書的,視為自動放棄項目實施。項目合同書所列項目主持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技術經濟績效指標等核心內容,應與項目申報書基本一致,其中,各項技術經濟績效指標須遵循明確、量化、可考核原則。項目主持單位、參與單位等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務分工、經費籌措(分配)、成果歸屬、成果轉化預期等應在項目合同書明確。

16.放權賦能。項目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合同書約定的目標任務,履行責任義務,高質量完成研發任務。全麵推行項目首席專家負責製,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指標的前提下,賦予科研團隊在技術路線選擇、資金使用、團隊組建、成果轉化等方麵的自主權。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錄入項目管理係統。

項目單位需變更項目參加單位、研究內容、目標任務、考核指標、項目負責人或需延長項目實施期限的,須以書麵形式提出申請,並經區、縣(市)科技局或市級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後,提交至市科技局。其中,項目延期報告最遲應在項目合同到期前6個月提出,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同一項目原則上隻能延期1次。

17.項目終止。項目實施期間,發現項目實施失去先進性、必要性的,項目單位存在重大技術、經濟、人才和管理風險致無法繼續履約實施的,或繼續履行會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等情形的,市科技局可直接終止項目。對於因項目單位非正當理由導致項目終止的,按規定收回財政補助資金。

18.精減檢查。全麵執行國家、省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的具體規定。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間主動提交年度項目進度與績效自評報告。項目實施期少於2年的項目,或實行財政資金後補助方式的項目,原則上不組織中期評估。實施期2年以上、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分期撥付方式的項目,由市科技局或委托專業管理機構組織開展中期評估。

19.總結驗收。項目單位按合同書約定完成項目或提前完成合同書任務後,應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1)按時驗收。項目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應按合同書約定,開展項目工作總結、技術總結和財務審計,準備驗收資料,提交驗收申請。專業管理機構應在受理項目驗收申請2個月內,開展項目驗收資料審查,組織項目驗收活動。

(2)財務審計。項目驗收前,由項目單位自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項目研發投入、補助資金使用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其中,特別重大的項目,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按公開遴選要求確定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3)組織驗收。市科技局或專業管理機構組織專家,通過現場驗收、會議驗收、用戶和第三方測評等方式,對合同書約定的研究目標、績效指標實現情況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同步審核、綜合評價,形成項目驗收意見。

項目驗收意見應突出取得代表性成果和項目實施績效的客觀評價,明確項目實際研發經費投入,形成驗收通過、不通過和結題等結論性意見。

采取財政資金後補助方式的項目實際組織驗收在合同到期6個月之後、一年之內的,減半計算後補助資金;項目實際組織驗收在合同到期一年以後的,取消後補助資金。

采取分期補助項目,項目合同到期6個月內未提交驗收的,終止項目實施,組織結題審計,收回前期補助資金。

20.資料入庫。項目單位應在項目驗收後3個月內向專業管理機構提交完整項目資料。項目資料由專業管理機構歸檔入庫,專業管理機構會同市科技局完成實施績效評價報告。

五、國省項目管理

21.加強管理。符合條件的國省重點研發項目,統一納入市重點科研計劃管理。市科技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及各區、縣(市)對項目單位申報國省重點研發項目給予指導服務。市和區、縣(市)在組織推薦項目單位申報國省重點研發項目,應執行國省重點研發項目組織申報、計劃立項的文件要求,遵守市、區縣(市)財政分擔等規定。

22.優化服務。以項目單位簽訂的國省重點研發項目合同書作為項目管理服務、配套經費安排及協同檢查考核的依據,不再另行簽訂合同書。以國家、省科技部門組織項目驗收形成的驗收意見或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依據,不再另行組織項目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項目單位應及時將項目檢查、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材料、市級財政配套經費使用報告(含績效自評情況)等材料報送市和區、縣(市)科技局。

六、資金補助

23.分類補助。按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組織方式、專項類別、承擔單位屬性,確定市財政資金補助方式。其中,對企業為主體實施的競爭性重大技術創新、重大成果轉化示範項目,原則上實行財政資金後補助方式,即項目立項後,列入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項目驗收通過後,一次性安排市財政補助資金。

對主動設計、揭榜掛帥等方式組織實施的重大項目,實行分期補助方式,首期撥款比例不低於60%,中期評估為優秀的項目,評估後即可撥付餘款。

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需提前支持的農業和社會發展、區域合作和國際合作類項目,一般采用分期補助方式,首期撥付不低於50%,餘款在項目驗收後撥付。

24.補助標準。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按不高於申請經費給予補助。其中,對企業為主體實施的競爭性項目,按不超過該項目驗收意見核定的實際投入額的20%,市本級給予最高300萬元補助;對主動設計、揭榜掛帥方式組織實施的重大項目可給予最高1000萬元補助。

對農業和社會發展領域、區域合作和國際合作領域重大技術研發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市本級給予最高200萬元補助。其中,由企業或非財政補助單位為主體承擔的,按不超過該項目核定預算總投入額的20%,市本級給予最高200萬元補助;由市財政補助單位承擔的,按不超過該項目核定預算總投入額的50%,市本級給予最高100萬元補助。

25.配套補助。對納入市重點科研計劃服務範圍管理的國省重點研發項目,按國家、省項目主管部門立項要求和項目實施情況安排配套補助。其中,國家、省立項文件明確的,原則上執行國家、省立項文件要求及市推薦意見;國家、省立項文件對地方配套(分擔)要求未明確的,對獲得國家、省補助資金100萬元(含)以上(以項目合同書資金分配額為準)的項目,按不超過國省實際到賬補助經費的25%給予補助,單個項目單位年度最高補助500萬元。配套補助資金按市、區(縣、市)財政體製分擔。

26.補助調整。項目已獲市其它計劃立項及財政資金補助的,原則上不予重複補助。項目單位當年已獲市財政特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補助的,按“從優、就高、不重複”原則,調整安排該單位的項目補助(配套)資金。

七、監督評估

27.健全評價機製。市科技局應在市重點科研計劃實施前,開展計劃立項事先必要性評估和績效預評估,明確計劃實施預期的目標、產出、效果、影響等。實施過程中,應對市重點科研計劃實施總體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或審計調查。評價結果作為計劃立項、調整、連續支持等的重要依據。

28.落實主體責任。項目單位是市重點科研計劃項目實施、補助資金使用、項目績效反映的責任主體,應建立保障項目順利實施的內部管理機製,確保自籌資金足額到位。補助資金使用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於科技項目管理和財政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29.加強誠信建設。項目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項目和簽署合同時,應同步簽署科技倫理、科研誠信承諾。參與項目組織、申報、推薦、評審、評估等的工作人員、專家,應遵守職業規範和科研誠信規定。對在項目組織實施中存在違規現象的項目單位和項目組成員,按照國家科研信用管理等相關規定處理。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並納入科研信用記錄。市科技局和專業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專家履職情況監督和事後評價,對存在履職問題的專家實行動態調整。

30.加強監督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應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管理。市科技局建立項目申訴處理機製,受理在申報推薦、形式審查、評審立項、中期評估、驗收評價過程中的異議,及時調查核實,反饋異議處理意見。

31.完善免責機製。對項目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已勤勉盡責,但受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市場風險影響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未實現項目預定目標的,經評議認可,不予追究科研失敗責任。

八、其它

32.為保持科技政策延續性,保護項目單位創新積極性,對2020年至2022年給予市財政配套補助的省重點研發計劃擇優委托項目,後續配套補助仍按前期審定意見執行。對2020年以來組織實施並簽訂項目合同書的市重大科技創新項目,項目在合同到期後6個月內通過驗收的,按杭科資〔2020〕70號安排後補助資金;超期驗收或申請延期通過驗收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33.本辦法自2023年 7月20日施行,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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