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02489460/2023-27227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  號 杭科高〔2023〕118號 公開日期 2024- 01- 03
發布單位 杭州市科技局 主題分類 科技
有效性 有效 關聯類型
統一編號 ZJAC05-2023-0004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關於印發《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1-03 10:01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杭州市科技局

各區、縣(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全鏈條科技企業孵化體係建設,構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首選地,打造創新創業的新天堂,經研究製定了《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12月26日

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全鏈條科技企業孵化體係建設,打造創新創業的新天堂,根據國家和省市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市級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區域創新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市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谘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三)市級孵化器認定管理由杭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和各區、縣(市)科技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地科技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市科技局負責市級孵化器的政策製定、認定考核和業務指導;各地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孵化器的審核推薦、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認定條件

市級孵化器包括市級標準化孵化器和市級專業化孵化器兩種類型。

(一)申請認定市級標準化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運營主體應依法登記注冊,發展方向清晰,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係和孵化服務機製,實際運營滿1年。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麵積不低於3000平方米。其中,用於企業孵化的麵積不低於總麵積的75%;屬租賃場地的,有效租期應不少於3年。

3.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不少於3名,配備創業導師不少於2名。

4.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於15家,且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於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於10%。

5.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於300萬元,投資在孵企業不少於1家。

6.孵化器運營主體未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二)申請認定市級專業化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市級標準化孵化器申請認定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在孵企業不低於在孵

企業總數的60%。

3.能夠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台,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三)富陽、臨安、桐廬、淳安、建德等區、縣(市)的市級孵化器,孵化場地麵積、在孵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等要求可降低20%。

(四)本辦法中在孵企業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被孵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或開展高價值科技成果轉化,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孵化器場地內,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等領域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五)在孵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通過高新技術企業備案;

2.累計獲天使投資額或風險投資額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並、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三、申報與管理

(一)認定程序

1.在線申報。孵化器運營主體通過孵化器數字管理平台在線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申報材料。

2.審核推薦。各地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向市科技局提交核查報告和推薦名單。

3.複審核驗。市科技局對推薦名單進行複核,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提出擬認定名單。

4.公示發文。市科技局對擬認定名單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和異議排除的,予以發文認定。

(二)日常管理

1.市科技局運用孵化器數字管理平台進行市級孵化器日常管理。市級孵化器運營主體應按要求填報真實、完整的信息,各地科技管理部門應協同做好信息審核。

2.市科技局對市級孵化器開展年度績效評價工作。評價結果分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等五個等次。評價結果為三星及以上等次的市級孵化器,可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3.市級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麵積範圍、場地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條件發生變化日起3個月內向注冊地科技管理部門報告。各地科技管理部門應組織審核,開展實地核查,將審核意見上報市科技局。

4.市級孵化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

(1)連續2年評價結果為二星、一星等次的;

(2)在申請認定、績效評價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3)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四、扶持政策

(一)運營資助。對年度績效評價為五星、四星等次的市級孵化器,按照五星30萬元、四星20萬元給予運營資助。

(二)績效獎勵。對年度績效評價為三星及以上等次的市級孵化器,孵化企業在孵期間或畢業後1年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備案的,給予所在市級孵化器每家不超過15萬元的績效獎勵。

(三)升級獎勵。對市級孵化器新升級為省級孵化器的,給予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獎勵,從省級孵化器升級為國家級孵化器的,再給予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獎勵。

運營資助、績效獎勵、升級獎勵經費按照市與區、縣(市)兩級財政體製分攤。

五、促進與發展

(一)構建“眾創空間—孵化器—成果轉化園(加速器)—科技園區”的全鏈條孵化體係,鼓勵市級孵化器為科技型初創企業提供全要素、全周期的創新創業服務。

(二)鼓勵孵化“飛地”建設,支持行業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開展垂直孵化,擴大孵化載體建設覆蓋麵,推動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三)落實省級及以上孵化器享受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等相關優惠政策。鼓勵各地科技管理部門對市級及以上孵化器在孵企業給予房租減免、對孵化畢業企業適當延長房租減免期限。

(四)支持協會、聯盟等行業組織積極發揮作用,加強各地孵化器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

六、附則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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