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
《杭州市林業水利局關於公布涉及營商環境行政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的通知》政策解讀 |
|||
|
|||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要求,按照《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及省、市政府相關規定,為確保市林水局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有效,從源頭上推進依法行政,市林水局對現行有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麵清理。 一、清理範圍 現行有效的由市林水局單獨製定的或由市林水局主辦、聯合其他單位共同製定的現行有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共計6件。 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不一致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以及已經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予以廢止; 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部分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予以修改。 二、清理依據 《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號) 第二十九條: 製定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本機關製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組織全麵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製定機關全麵清理行政規範性文件後,應當及時公布繼續有效、擬修改、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目錄。 三、清理工作開展情況 根據《關於開展涉及營商環境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聯辦〔2023〕2號)文件要求,我局對現行有效的6件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涉營商環境專項清理,提出清理意見並征求相關處室、局屬單位意見,與其他部門聯合發文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發函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均未收到異議反饋。在此基礎上,我局草擬了《杭州市林業水利局涉及營商環境行政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並麵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期間沒有收到修改建議意見。經合法性審查及局黨組審議決定,最終形成《杭州市林業水利局關於公布涉及營商環境行政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的通知》。 四、清理結果 本次清理工作共對6件行政規範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見,其中繼續有效5件,廢止失效1件。 五、解讀機關和聯係方式 政策解讀機關:杭州市林業水利局 解讀人:沈宏烈 聯係方式:0571-85255025 原文鏈接:《杭州市林業水利局關於公布涉及營商環境行政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的通知》 圖解鏈接:【圖解】《杭州市林業水利局關於公布涉及營商環境行政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的通知》 |
|||
(作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