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海關總署關於社會團體和基金會辦理進口慈善捐贈物資減免稅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6-
11-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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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民發〔2016〕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2015年12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2015年第102號公告,公布了《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確保《暫行辦法》順利實施,現將有關社會團體和基金會辦理進口慈善捐贈物資減免稅手續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於《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作為受贈人接受捐贈物資,有關社會團體或基金會向其登記管理的民政部門申請開具《慈善捐贈物資受贈人資格證明》(以下簡稱《證明》,格式見附件)的,民政部門對符合《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應及時出具《證明》。出具《證明》後,有關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的評估等級或宗旨不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民政部門應及時通知海關。
二、海關憑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正本)和其他規定材料,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第17號公告的規定,對有關社會團體或基金會進口的捐贈物資進行審核確認,辦理減免稅手續。
三、省級民政部門和海關要加強聯係、通力配合,嚴格執行和貫徹落實《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附件:《慈善捐贈物資受贈人資格證明》民發〔2016〕64號(民間局).doc
民政部 海關總署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