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524/2016-0118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杭民發〔2016〕157號 | 公開日期: | 2016-05-27 |
發布單位: | 市民政局 |
各區、縣(市)民政局,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社會發展局,市老齡工辦,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杭州市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暫行辦法》已經第21次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16年5月27日
杭州市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製度,進一步規範民政行政處罰裁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浙江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民政行政處罰工作實際,製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及其依法委托的組織、法律和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行使民政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範圍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視違法情節、手段、後果等諸因素,據以確定是否處罰,以及做出何種類別、幅度的處罰及其具體適用情形的細化、量化標準。
第三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條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違法主體、性質、情節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規定應當並處或應當先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必須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其他行政處罰。
第六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範的,在適用法律時應當按照順序遵循下列原則:
(一)效力高的法律規範優先適用;
(二)法律規範效力相同,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規範效力相同,生效時間在後的優先適用。
第七條 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等因素,違法行為可分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行政處罰可分為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第八條 不予處罰是指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根據查清的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給予較輕的行政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根據查清的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行政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根據查清的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三)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社會不良影響違法行為的;
(二)阻擾、抗拒執法的;
(三)已經作出責令停止或者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對舉報人、證人或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複的;
(五)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偽造、隱匿、損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七)多次實施違法行為並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從重處罰的行為。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範圍內,按照以下規定實施處罰:
(一)罰款幅度的適用。行政處罰中適用罰款的,在法定幅度內將罰款數額分為較小數額的罰款、一般數額的罰款、較大數額的罰款三個層次。
(二)處罰種類的適用。嚴重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責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動、取締、撤銷登記、較大數額的罰款;一般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一般數額罰款;輕微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較小數額的罰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處罰理由及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聽證權和請求回避權等內容,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四條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建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中,應當將裁量的情況進行表述;對選擇的處罰階次,應當說明理由;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除說明裁量理由外,還應當說明證據采信理由、處罰依據選擇理由。
第十五條對於社會影響麵大、公眾關注度高的民政行政處罰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民政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公開處理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將導致個案處罰明顯不當的,民政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在不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情況下,變通適用裁量基準,應充分說明理由;裁量基準非由本機關製定的,應當將處罰實施情況報製定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當事人認為民政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上級民政部門應當通過執法檢查、案卷評查、執法評議考核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對下級民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檢查,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依照有關規定責令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裁量權的,其所在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提請行政執法證件核發部門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取消其執法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調離執法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按照《杭州市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執行。《裁量標準》之外的,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本暫行辦法和《裁量基準》所稱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製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調整情況或者執法工作實際,及時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辦法和所附《裁量基準》適用於全市各級民政部門及其依法委托的組織、法律和法規授權的組織。
區、縣(市)民政部門對未列入本暫行辦法所附《裁量基準》的行政處罰事項,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和《裁量基準》,結合本地實際,製定本區域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調整情況以及執法工作實際,及時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杭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前發《杭州市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辦法》(杭民發〔2008〕2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