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機製。
第一條 本機製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本機製適用於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府信息的公開發布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發布,可參照本機製執行。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發布遵循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發布的內容
(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發布的內容主要有: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方式、負責人姓名;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5.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6.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7.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8.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9.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10.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11.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麵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2.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3.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4.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1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麵的政府信息。
(三)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麵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公開發布政府信息:
1.政府信息公開單位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2.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等場所、設施,公開發布政府信息。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單位應當編製、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並及時更新。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單位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本機製由杭州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機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