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杭民函〔2024〕61號
市級各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各區、縣(市)民政局,錢塘區民政文旅體局、西湖風景名勝區社發局:
為深化社會組織退出機製改革,暢通社會組織退出渠道,促進“僵屍型”社會組織清理,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根據民政部、省民政廳關於開展“僵屍型”社會組織專項整治行動和《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民政領域改革試點“一本賬”(2024年版)的通知》(浙民法〔2024〕104號)、《浙江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關於開展優化社會團體退出機製試點工作的通知》(浙社管字〔2024〕1號)部署要求,現就全市範圍內試行社會團體簡易注銷登記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高效便民。經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核,認為符合本意見申請條件的社會團體,可依照本意見對部分程序簡化、部分材料容缺,高效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業務。
(二)風險防控。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要嚴把審核關,防範注銷後的行政法律風險。要強化社會團體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切實防控逃廢債、非法轉移資產等風險。
(三)信息公開。依法規範申請、公示、審查等各個環節的信息公開。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要及時公開申請簡易注銷信息,加強社會監督和利害關係人權益保障。
二、適用範圍
在全市範圍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凡有退出意願,但由於客觀因素無法嚴格按法定程序和申請材料完成注銷登記的,由社會團體申請,經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適用本意見。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適用本意見:1.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2.債權債務關係複雜、各方利益糾紛較多的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3.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被采取強製措施、強製執行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4.存在對外擔保及訴訟事項的;5.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認為不宜適用的;6.其他法律法規認為不宜適用的情形。
三、注銷程序
(一)書麵申請階段
1.雙重管理的社會團體,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簡易注銷申請書(詳見附件1)和擬注銷登記理事意見統計表(詳見附件2)後,啟動簡易注銷程序。
2.已脫鉤或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簡易注銷申請書(詳見附件1)和擬注銷登記理事意見統計表(詳見附件2),經登記管理機關征求行業管理部門意見後啟動簡易注銷程序。
(二)內部決策階段
社會團體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形成終止決議。如無法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的,社會團體可發布擬注銷公告(詳見附件3),征求全體會員意見。社會團體應通過登記所在地紙質傳媒或申請在登記管理機關門戶網站公告公示,公示45天期滿符合注銷條件的,可代替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清算審計階段
社會團體作出終止決議或對外公告期滿符合注銷條件的,應在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為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及時製訂清算方案,包括清算的程序和步驟、資產定價方法、剩餘財產的分配以及對組織遺留問題的處理等,按要求嚴格組織清算工作。社會組織不及時組成清算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可以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1.社會團體清算義務人為社會團體理事會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原則上由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擔任。
2.清算組成立應及時整理賬冊,編製有關會計報表和財務清單,社會團體的清算審計報告披露資不抵債的,應在債務清償完結或債權方書麵表示放棄債權後繼續開展工作。
3.社會團體因銀行賬戶資金不足等原因無法支付清算審計費用的,可申請由登記管理機關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清算審計,費用由登記管理機關承擔。
(四)業務主管單位審查階段
清算工作完成後,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出具書麵批複。對於已脫鉤或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可由登記管理機關征求行業管理部門意見。
(五)注銷登記辦理階段
社會團體全部有效資料齊備後,簽署《社會團體簡易注銷登記承諾書》(詳見附件4),登記管理機關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時無法完成銀行賬戶注銷的,可由社會團體承諾在辦理注銷登記後規定時間內完成銀行賬戶注銷,並提供銀行賬戶銷戶憑證。
(六)特殊情形
1.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無法履職的,經登記管理機關確認後,可由其他理事成員代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1)法定代表人死亡或失聯的;(2)法定代表人不願履職或移居境外,事實上不履行職責的;(3)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職的其他情形。
2.社會團體的法人登記證書或公章、財務專用章因遺失等原因無法上繳的,由社會團體發布遺失公告或申請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門戶網站上代為發布。因公章遺失等原因無法蓋章的,可由代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負責人簽字。
四、各方責任
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社會團體應當充分了解簡易注銷登記有關法律責任。
(一)社會團體的責任。社會團體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對提交的所有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清算義務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以虛假材料騙取簡易注銷登記,未盡職履行清算義務,未盡職履行對社會團體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的善良管理人保管義務,或惡意隱匿、抽逃、處置社會團體財產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及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管職責。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要根據社會團體實際情形加強信息交流,業務主管單位具體指導社會團體的注銷登記事宜,登記管理機關對注銷程序的合法性、申請資料的完備性進行審查。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若發現簡易注銷實施中的依據與實際情形不符或依據當前情形作出的注銷決定後續可能產生一定法律風險的,或簡易注銷登記辦結前,利益相關方書麵提出異議,經核實確認,登記管理機關可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後終止簡易注銷程序,按注銷登記一般程序重新申請。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區縣(市)民政部門要充分認識試行社會團體簡易注銷登記的意義,嚴格按照本意見限定的範圍和程序,認真組織經辦人員業務培訓,主動強化溝通銜接,準確掌握申請文書的材料規範和審查要求,確保規範統一、穩妥推進。
(二)強化政策解讀。充分利用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登記大廳、網上辦事大廳等平台做好政策宣傳,引導社會組織根據自身實際正確選擇注銷方式,在完善信用監管措施,壓實社會組織主體責任前提下,暢通退出渠道。
(三)及時總結完善。本意見自正式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各區縣(市)民政部門在辦理社會團體簡易注銷登記過程中要注重及時總結、提升完善,遇到的其它問題,請及時向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反饋。
杭州市民政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