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524/2024-0157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杭民發〔2024〕113號 | 公開日期: | 2024-11-19 |
發布單位: | 杭州市民政局 | 統一編號: | ZJAC10-2024-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題分類: | 其他 |
各區、縣(市)民政局,錢塘區民政文旅體局、西湖風景名勝區社發局,局機關各處室:
《杭州市民政局地名命名、更名審批的裁量基準》經2024年第27次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9日
杭州市民政局地名命名、更名審批的裁量基準
序號 | 事項名稱 | 主要依據 | 申請條件 | 決定方式 | 辦理時限 |
1 | 地名命名、更名審批 | 1.《地名管理條例》; 2.《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 |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申請地名命名、更名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地理實體的位置、規模、性質等基本情況; (三)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區劃的命名、更名,應當按照《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的規定,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報告、征求社會公眾等意見報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影響、專業性、技術性以及與群眾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組織開展綜合評估、專家論證、征求意見並提交相關報告。 2.地名的命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實體的實際地域、規模、性質等特征; (三)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國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作地名; (七)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全國範圍內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 (八)同一個省級行政區域內的鄉、鎮名稱,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街路巷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 (九)不以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曆史文化遺產遺址、超出本行政區域範圍的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劃專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一般應當與所在地地名統一。 3.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部門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意見後批準,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的命名、更名,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 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麵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 | 5個工作日(僅指收到區級辦件後市級審核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