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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489524/2024-0157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民發〔2024〕113號 公開日期: 2024-11-19
發布單位: 杭州市民政局 統一編號: ZJAC10-2024-0009
有效性: 有效 主題分類: 其他
杭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民政局地名命名、更名審批的裁量基準》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 11- 20 10: 13 瀏覽次數: 來源:杭州市民政局

各區、縣(市)民政局,錢塘區民政文旅體局、西湖風景名勝區社發局,局機關各處室:

《杭州市民政局地名命名、更名審批的裁量基準》經2024年第27次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9日


杭州市民政局地名命名、更名審批的裁量基準


序號

事項名稱

主要依據

申請條件

決定方式

辦理時限

1

地名命名、更名審批

1.《地名管理條例》;

2.《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申請地名命名、更名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地理實體的位置、規模、性質等基本情況;

(三)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區劃的命名、更名,應當按照《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的規定,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報告、征求社會公眾等意見報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影響、專業性、技術性以及與群眾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組織開展綜合評估、專家論證、征求意見並提交相關報告。

2.地名的命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實體的實際地域、規模、性質等特征;

(三)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國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作地名;

(七)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全國範圍內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

(八)同一個省級行政區域內的鄉、鎮名稱,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街路巷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

(九)不以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曆史文化遺產遺址、超出本行政區域範圍的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劃專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一般應當與所在地地名統一。

3.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部門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意見後批準,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的命名、更名,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麵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

5個工作日(僅指收到區級辦件後市級審核時間)

杭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民政局地名命名、更名審批的裁量基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