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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問答 |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及供養待遇相關政策
發布日期: 2024- 12- 20 16: 01 瀏覽次數: 來源: 臨平民政局

“政策問答”欄目上線啦!小編整理了後台留言和電話谘詢常見問題,接下來將在本欄目中為大家一一解答,歡迎大家繼續踴躍提問❤今天,讓我們一塊兒來了解下關於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及供養待遇的相關政策吧~

Q: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分為哪幾類,對應的照料護理費如何確定?

A: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分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輕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四類。安排在公建公營以外養老機構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根據生活自理能力分類按我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40%、20%、10%確定;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按集中供養標準的50%確定。

Q: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如何評估?

A: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綜合評估:

1.自主吃飯;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廁;

5.室內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Q:特困人員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怎麼辦?

A: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複核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區民政局,區民政局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Q:特困人員有什麼情形會被終止救助供養?

A: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1.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2. 具備或者恢複勞動能力;

3. 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4. 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特困人員財產規定的;

5. 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6. 自願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Q:特困供養待遇與其他社會福利保障政策具體銜接情況如何?

A:特困供養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保障待遇,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殘疾人兩項補貼和養老服務補貼。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困境兒童認定條件,已納入孤兒、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受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救助供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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