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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關於開展市本級社會組織2023年度檢查和報告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 04- 03 10: 18 瀏覽次數: 來源: 杭州市民政局

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各市本級社會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開展市本級社會組織2023年度檢查和報告工作 (以下簡稱“年檢年報”)。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年報對象

2023年6月30日前經杭州市民政局批準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均應參加年檢,2023年12月31日前登記或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組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年報。

二、年檢年報程序和要求

(一)程序

1.社會組織自查並網上填報

各社會組織對照有關規定進行自查,登陸“浙江政務服務網”,按照操作手冊填寫完成《年度工作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並上傳有關附件。

社會組織應跟蹤關注網上辦理進度,當辦件狀態為“文書下載和確認”時,下載並打印簽章頁,經社會組織負責人審核無誤後,簽章上傳並提交。

2.業務主管單位初審

業務主管單位應及時審核並於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對社會組織年檢年報材料的初審,出具年檢初審意見(意見分“擬合格”“擬基本合格”“擬不合格”三種)並加蓋公章,將簽章頁以附件形式上傳。年檢初審意見為“擬基本合格”或“擬不合格”的應在“意見欄”上注明具體原因。業務主管單位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認為不符合繼續存續條件的,及時提出撤銷建議。(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直接進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環節。)

3.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市民政局依據年檢審查標準,對社會組織報送的年檢年報材料進行審核,並結合業務主管單位的初審意見、“雙隨機”抽查審計、實地檢查和其他問題線索核實情況,綜合研究確定社會組織年檢結論。

4.加蓋年檢印鑒

年檢結論作出後,社會組織應於2024年6月30日前,持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到市民政局加蓋年檢印鑒

(二)要求

1.社會組織應於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網上填報,填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

2.截至2024年6月30日,社會組織無正當理由未加蓋年檢印鑒的,視為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3.社會組織負責人應認真審核年檢年報材料,提交後登記管理機關將不再退回修改。

三、年檢年報內容和報送材料

(一)主要內容

遵守法律法規和執行有關政策情況、登記事項變更及履行登記手續情況、按章程開展活動情況、黨建工作情況、組織架構及人員情況、財務管理和經費收支情況及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二)報送材料

各社會組織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交以下材料:

1.社會團體(含職工持股會)

(1)《報告書》。

(2)《社會團體會員花名冊》《社會團體基本信息表》。

(3)2023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無需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4)專項信息報告。已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應報送經審計的2023年度專項信息報告;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5)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社會團體應按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要求,配合提交有關事項情況說明等需要補充的材料。

2.民辦非企業單位

(1)《報告書》。

(2)2023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除民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外,2023年度支出總金額在30萬元以下(不含)的、獲得4A(含)以上評估等級且在有效期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無需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具有慈善組織屬性但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無需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3)專項信息報告。已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報送經審計的2023年度專項信息報告;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4)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要求,配合提交有關事項情況說明等需要補充的材料。

3.基金會

(1)《報告書》。

(2)2023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無需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3)專項信息報告。已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應報送經審計的2023年度專項信息報告;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4)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基金會應按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要求,配合提交有關事項情況說明等需要補充的材料。

四、年檢結論和審查標準

社會組織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年檢中如發現社會組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社會組織年檢結論公告後,如發現存在影響當年年檢結論情形的,年檢結論將重新確立。

(一)社會組織在2023年度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按照社會組織章程開展活動,內部管理規範,未發現存在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二)社會組織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1.社會團體(21種情形)。(1)未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2)未按照章程規定時間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未按期換屆的;(3)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章程核準、備案的;(4)負責人超齡、超屆任職的;(5)違反證書、印章管理規定的;(6)違反或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的;(7)未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登記的名稱開展活動的;(8)在2023年度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9)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或管理不符合規定的;(10)會費標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11)存在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的;(12)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13)向企業派捐索捐、強拉讚助或者強製企業入會的;(14)違反規定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票據的;(15)違反規定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16)不具備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基本條件的;(17)報告書填報不完整、不準確,存在少報、錯報、瞞報等未如實報告情形的;(18)未按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報送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的;(19)受到相關部門處理處罰的;(2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21)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行為的。

2.民辦非企業單位(18種情形)。(1)未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2)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3)未開展業務活動的;(4)不按照章程規定進行活動的,包括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未按期進行理事、監事換屆等情形;(5)不具備法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基本條件的,包括沒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年末淨資產為負數等情形;(6)未遵守非營利活動準則的;(7)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8)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10)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11)設立分支機構的;(12)財務製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13)現有淨資產低於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14)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15)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16)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17)未按時報送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的;(18)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行為的。

3.基金會(18種情形)。(1)未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2)未按時報送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的;(3)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未按期換屆的;(4)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或章程核準的;(5)違反或超出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的;(6)違反規定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7)不按照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8)違反規定使用票據的;(9)年度公益事業支出未達到規定額度的;(10)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超過規定額度的;(11)財務管理或資金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12)在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13)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14)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基金會財產的;(15)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17)受到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的;(18)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基金會章程行為的。

五、注意事項

(一)年檢結論作出後將由係統即時推送社會組織相關人員。社會組織也可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在“浙裏社會組織”模塊自行查詢,請各社會組織及時關注。社會組織年檢結論和年報情況將在杭州市民政局官網向社會公告。具有慈善組織屬性的社會組織,在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同時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二)本次年檢年報將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進行實地檢查和財務審計。市民政局將會同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根據社會組織守法誠信程度、行業風險度、日常監督情況、享受財稅優惠以及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等情況,確定實地檢查和財務審計的對象。

(三)社會組織年檢年報涉及整改事項的,市民政局將向其發放整改通知書。社會組織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並向市民政局報送整改報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民政局將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浙江省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年檢年報是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履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的重要途徑,也是法律法規明確的各社會組織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市民政局與業務主管單位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會組織年檢年報工作,並對年檢年報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同處置。

六、聯係方式

地址:杭州市西湖區文三路359號九樓904室。

網上填報技術電話:0571-81050495,0571-81050591。

業務谘詢電話:0571-89586441。

 

附件:1.2023年度參檢社會組織名單.doc

2.2023年度年檢年報操作手冊.docx

3.社會團體會員花名冊模板.wps

4.社會團體基本信息表模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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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