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14) 杭州市民政局(1) 上城區(1) 拱墅區(1) 西湖區(1) 濱江區(1) 蕭山區(1) 餘杭區(1) 臨平區(1) 錢塘區(1) 富陽區(1) 桐廬縣(1) 淳安縣(1) 建德市(1) 臨安區(1)



機構名稱 機構地址 聯係電話 工作時間
杭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西湖區文三路359號(杭州市民政局附樓二樓) 89586377 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7:30
上城區婚姻登記處 丁城路與環丁路交彙處桃花湖公園內“桃潭踏歌”處 87922674
87922664
周一至周五(周六辦理預約結婚登記)
8:30-11:30,14:00-17:00
拱墅區婚姻登記處 餘杭塘路1號健康大廈11樓 88399789
88399791
周一至周五(周日辦理預約結婚登記)
9:00-12:00,13:30-17:00
西湖區婚姻登記處 西湖區文一西路858號 西湖區行政服務中心(西二樓) 89511552 周一至周五(周六辦理預約結婚登記)
夏季:9:00-12:00, 14:00-17:00
冬季:9:00-12:00 13:30-17:00
濱江區婚姻登記處 江虹路與月明路交彙處北塘河公園內(龍湖春江酈城西南側) 86680171 周一至周五(周日辦理預約結婚登記)
夏季:9:00-12:00, 14:00-17:00
冬季:9:00-12:00, 13:30-17:00
蕭山區婚姻登記處 北幹街道市心中路1069號行政服務中心二樓D區 83587690
83587689
周一至周日(法定節假日除外,且周六周日隻受理預約結婚登記和預約補領結婚證)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餘杭區婚姻登記處 倉前街道文一西路1508號創鑫時代廣場3號樓B座10樓 89392229 周一至周五(周日辦理預約結婚登記)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臨平區婚姻登記處 運河街道東湖北路570號 89185211 周一至周五(周六辦理預約結婚登記)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錢塘區婚姻登記處 下沙街道雲沙街20號4樓 89898891
89898939
周一至周五(周六辦理預約結婚登記)
9:00-12:00, 13:30-17:00
臨安區婚姻登記處 玲瓏街道流霞街309號(婦保十樓) 63717666 周一至周五(周六預約辦理結婚登記)
夏季:8:00-11:30, 13:30-17:00
冬季:8:00-11:30, 13:00-16:30
富陽區婚姻登記處 鹿山街道江連街富陽區行政服務中心B座3樓 63123355 周一至周五(周六辦理預約結婚登記)
8:30-11:30 13:00-16:30
建德市婚姻登記處 洋溪街道洋安路368號 64780308 周一至周五(周六辦理預約結婚登記)
夏季:8:30-11:30, 14:00-17:30
冬季:8:30-11:30, 13:30-17:00
桐廬縣婚姻登記處 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58號行政服務中心3樓D廳 64219779 周一至周五(周六辦理預約結婚登記)
夏季:8:30-12:00, 13:30-17:00
冬季:8:30-12:00, 13:00-16:30
淳安縣婚姻登記處 千島湖鎮新安北路63號 64813876 周一至周五(周日辦理預約結婚登記)
夏季:8:30-12:00 14:0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00


1、在杭州工作的浙江省戶籍的人是否可以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可以。浙民事〔2020〕109號《浙江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一方或者雙方常住戶口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可以在本省自主選擇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和補領婚姻證。

2、婚姻登記如何預約?可提前2-30日登錄杭州市民政局官網、浙江政務服務網、浙裏辦APP、“杭州民政”微信公眾號預約。

3、涉外婚姻登記中關於“婚姻狀況證明”的翻譯有何要求?根據(民辦函[2008]276號)文件規定,由下列機構之一出具的翻譯文本,婚姻登記機關予以接受:當事人所在國駐我國使領館;我國駐外使領館;婚姻登記機關認可的權威翻譯機構;婚姻登記機構指定的翻譯機構。”

4、當事人提供的無配偶聲明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如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是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翻譯成中文。指定翻譯機構地址:杭州解放路138號航天通信大廈1號樓15樓(杭州海博翻譯社),電話:87087350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離婚程序有哪些新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程序辦理。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持結婚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三)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持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夫妻雙方持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照片、有效證件、《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到原受理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
(五)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範》第五十八條至五十九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並自行保存,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6、能否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號)》以及《浙江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15〕199號)規定,除對涉台和9個國家(即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全市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