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宗教事務條例》對遏製宗教商業化傾向、規範宗教界財務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宗教商業化問題不僅損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響了社會風氣,急需源頭治理。條例采取多項措施,嚴防借教斂財。第五十二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財產和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於分配。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第五十八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製度,建立健全會計核算、財務報告、財務公開等製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加強財務管理,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第五十九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