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依據 《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72號)第二十九條規定製定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本機關製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組織全麵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製定機關全麵清理行政規範性文件後,應當及時公布繼續有效、擬修改、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目錄。 二、清理範圍 主要以《省民宗委關於公布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浙民宗便函〔2017〕518號)明確保留的8件及2017年至2022年新製定的12件行政規範性文件為基礎開展清理,總計納入此次全麵清理的行政規範性文件20件。 三、主要內容 《省民宗委關於公布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主要公布了此次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繼續有效15件、廢止5件。 解讀機關: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解讀人:賀再軍;0571-810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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