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的執法行為,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據可依,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規範化水平,根據省政府要求,製定《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一、本《裁量基準》涉及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依據為《宗教事務條例》《浙江省宗教事務條例》。 二、在《裁量基準》起草的過程中,廣泛聽取民宗部門、宗教界人士等各方意見建議,並參考了其他省市已經製定出台的裁量標準,經過多次的修改完善最終成稿。 三、本《裁量基準》規範的並不是全部的行政處罰情形,隻是涉及宗教相關法律法規中具有自由裁量空間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涉及行政處罰事項26項。 四、本《裁量標準》每個違法行為,根據違法情節的嚴重程度,對行政處罰劃分幾個不同的處罰標準,基本體現了過錯與處罰相當。 五、本《裁量標準》是全省民宗係統參考標準,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在本《材料標準》的範圍內進行細化。 六、本《裁量標準》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民宗發【2020】1號)同時作廢。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023年9月8日 政策原文:關於印發《浙江省宗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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