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製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23年7月,國家宗教事務局研究製定並發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從宗教活動場所審批和登記、人員管理、宗教活動規範等方麵,提出製度上的明確要求,為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有關管理、服務和引導的日常工作提供了合法依據和行動指南,對加強宗教活動場所規範化管理,確保宗教場所安全和諧穩定,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民宗委)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等,並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研究製定了《浙江省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法律法規依據
1.《宗教事務條例》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
3.《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
4.《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
5.《浙江省宗教事務條例》
6.《浙江省宗教活動場所設立登記和注銷管理辦法(試行)》
7.《浙江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
8.《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
三、文件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個章節,八十條細則,整體章節內容概括如下(詳見附件一),以下對各章重點內容進行概括:
(一)總則
該章內容主要說明的是本次決策製定的目的和政策依據。其中對本決策的實施對象以及整體思想進行了明確。
(二)設立審批
本章主要對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滿足的條件、需提供的材料、審核的程序等方麵進行了規定。
如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滿足下列條件:設立宗旨不違背《宗教事務條例》第四、第五條規定;當地一定數量的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規章製度規定的其他人員;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布局合理,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在提交《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的同時還需要提交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規章製度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宗教教職人員證書;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宗教教職人員證書);必要的資金證明;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等。
(三)登記管理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備並建設完工後,應當由籌備組織負責,並在所在地宗教團體的指導下,民主協商成立該場所的管理組織,由管理組織向縣級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
其中,對登記所需要的材料以及《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需要載明的項目具體內容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四)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宗教活動場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等登記內容的,或所在地址名稱因行政區劃調整發生變化的,應當到屬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需要變更為寺觀教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寺觀教堂的審批程序辦理,並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本辦法對需要申請注銷登記的相關情形進行了詳細說明,包括被依法吊銷《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或者民政部門頒發的《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的;無法維持宗教活動場所正常運行的;無正當理由兩年以上不開展宗教活動的;一年以上無主持宗教活動的教職人員或由全國性宗教團體確認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因重大項目規劃調整,宗教事務部門和宗教團體商議不再保留,並征得原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同意的;宗教活動場所被拆除且不再重建的;宗教活動場所被合並的;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五)管理組織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當經民主協商產生,由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關人員等組成。
管理組織成員應當三人以上,設負責人一名。管理組織成員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任,任期屆滿應當在所在地宗教團體指導下進行換屆。特殊情況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可以提前或延後換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的產生、調整、懲處,應當征求所在地宗教團體意見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六)人員和活動管理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本場所人員管理,建立健全本場所人員管理製度,規範本場所人員的宗教活動、社會活動、對外交流等,對違規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給予相應懲處。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根據容納能力及經濟能力確定本場所宗教教職人員的定員數額,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時為擔任、離任本場所主要教職人員辦理任職備案或者注銷備案手續。
宗教活動場所對外來暫住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其個人信息,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辦理居住登記手續;擬居住一個月以上的,應當書麵報告所在地宗教事務部門和屬地鄉鎮(街道),並在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係統中填報相關信息;居住一年以上的,按接收人員進行報告和管理,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及時對接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工作服務平台進行信息更新。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本場所常住人員檔案,並將本場所接收、變更、懲處宗教教職人員等有關情況,在三十日內報所在地宗教團體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宗教活動場所一般應當在本場所內組織、舉行宗教活動,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規章製度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應當堅持規模適當、厲行節約、安全有序的原則,不得影響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
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擅自到本場所外組織、舉行宗教活動。
(七)建設和安全管理
宗教活動場所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工程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消防、自然保護地等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嚴格按照批準內容進行,不得未經審批建設或者擅自更改已批準規劃方案、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築風格。
新建、改建、擴建、重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內建(構)築物,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後,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手續。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負責本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組織負責人為本場所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安全管理小組,具體組織實施安全工作,履行相應職責。
(八)監督管理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管理製度,接受當地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章、第十章分別為法律責任及附則。
注意事項
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等規定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稱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省民宗委發布的《浙江省宗教活動場所設立登記和注銷管理辦法(試行)》(浙民宗發〔2021〕38號)同時廢止。
管理執行標準
對宗教活動場所分類認定的管理執行標準具體參照《浙江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的管理執行標準具體參照《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等規定;
宗教活動場所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管理執行標準具體參照《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浙江省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宗教活動場所舉行非通常宗教活動的管理執行標準具體參照《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動管理辦法》;
宗教活動場所對外來暫住宗教教職人員的管理執行標準具體參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
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執行標準具體參照《浙江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標準管理規定》。
生效日期、解讀機關及聯係方式
生效日期:2024年2月1日
解讀機關: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聯係方式:0571-87051495
原文鏈接:浙江省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實施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