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公安局 時間:2017-08-07 11:52:00 閱讀量:

2005年11月22日,在浙江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成立10周年的表彰大會上,時任省委書記的習近平在大會上指出;見義勇為,匡扶正義,扶弱濟貧,懲惡揚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時代精神的具體表現,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現在杭州正處在“後峰會,前亞運”的時期,g20峰會已在全世界打響了杭州的名片,為想全國,全世界更加深入的展現杭州的精彩內涵,打造世界名城,許動員跟多的市民參與進來。我們見義勇為工作也不例外,我們前有高樓接人的吳菊萍,淳安救火集體,後有防止危害發生的禮為奇,:“7.5”公交救火英雄集體。這些都和公共自行車,斑馬線前讓行一樣成為杭州的金名片。但見義勇為人員畢竟是普通老百姓,我們公務員立功授獎都會有物質獎勵。對此,為做好見義勇為工作,下麵我就拓寬表彰範圍講點自己的看法。

首先先從法律的角度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分析。《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章程》第二條:“公民在法定職責之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見義勇為行為事跡突出的。。。”。從中可以得到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義務的自然人。2,見義勇為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麵表現為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麵表現在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正在遭受侵害。行為人義無反顧的與危害行為,自然災害等進行鬥爭的行為。由此可見從法律的角度看,見義勇為行為成立有三個條件一是以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二是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三是實施了同違法犯罪做鬥爭,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其次再從“見義勇為”再中華民族傳統中的含義進行分析。見義勇為在漢語解釋中是一種明心見性的行為。見,顧名思義就是看見的意識。義,就是合乎正義或公益的舉動,簡單地說就是我有正能量,我匡扶正義,扶弱濟貧懲惡楊善。勇,就是指能力了。我有沒有我想做的事的本領。為,就是行為。對此,見義勇為就是勇敢做了一些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對常人來講是要有勇氣做些,常人不太敢或者成功率比較低的事情。

上麵我從法與傳統兩個方麵進行了分析,《條例》從法的角度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了規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這是必需的。但從中華民族傳統來看,見義勇為行為是道德的範疇。因此我個人認為同樣是法的規範,但是見義勇為行為同其他法所規定的法是有區別。區別一是在於違法行為是要受到法律製裁的,就是違反行政法規也是要問責的。而見義勇為行為因是道德行為,不是法定職責和義務,行為人可以做可以不做。有時候做了可救人一命,不做也不會受到法律的製裁。區別二是針對行為的麵相對來說不同。法所對應的行為單一,而見義勇為行為就多種多樣。救人,搶險救災,製止犯罪等等。

舉個例子。前段時間河南公安有個視頻,講一女青年晚上過人行道線被撞到在地,肇事汽車逃逸,之後十多輛車繞行,十多個行人避開,知道又有一輛車碾壓到底女青年,送醫院後不治身亡。如果第一個看到的汽車駕駛員或行人馬上伸出援助之手,這女青年也行不會死。在這裏我們能追究肇事車輛的法律責任,但不能追究經過未出手相救的人的責任。因為他們沒有法定的責任和義務。這就是見義勇為行為同其他法律行為的區別。設想在晚上突然發現地上躺著一個人,會想怎麼回事?心髒病?遭劫受傷?要不要去看一看?哎,不會被賴上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還是走吧。這是多數人的心裏。我剛到基金會工作一年多了,接觸了很多見義行為勇為人員,發現他們的見義勇為行為並不是想前想後才行動的,而是在事情發生的同時突然的爆發,他們沒有時間去想會有什麼後果,事後會不會遭到誤解。這就是義在他們腦海中根深蒂固的存在。任何事情想多了就不會去做了。這也是同其他法律的區別。

講到拓寬,就是說見義勇為行為在條例規定與傳統認知產生矛盾時,我們怎麼表彰?怎麼鼓勵更多的人參與進來。我個人認為在現階段可以放寬對見義勇為行為表彰的尺度,法是人定製的,經過實踐也在不斷的修改完善,如新明法中增加了對見義勇為行為人免責的條款。淳安一市民在台州見義勇為,但台州不認可,而我們認可,這就是對見義勇為行為認知的不同所造成的。我們杭州其實也有先例,如“7.5”公交縱火案,有很多給予見義勇為稱號的市民,其行為也不符合條例的規定。再如協警禮為奇,仔細分析阿德行為也不符合條例規定,但為什麼要給予他們表彰呢?那就是要大力發揚光大,見義勇為這種中華傳統美德,讓跟多的人參與進來。其實我們的條例中也有這種規定,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的行為不授予稱號,而給予一次性獎勵。(第二章第七條最後一款:經公安機關確認見義勇為行為,尚不夠或者不宜授予稱號的,本會給予獎勵慰問)。我認為可以在此基礎上也對獎勵進行分類,獎金額也可以根據行為性質而不同。如醫生護士在工作之外時間主動救人,那也是會有風險的,需急救的都是疾病,搞不好病人會死亡。會有被誤解的風險。根據行為的不同給予不同的獎勵。佛說: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他們做了,我們就應該給予獎勵,這也是鼓勵更多的人參與到見義勇為事業中來。

 

拓寬對具有見義勇為性質的行為當事人給予表彰獎勵的探討

來源:市公安局

2017-08-07 11:52:00 閱讀量:

2005年11月22日,在浙江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成立10周年的表彰大會上,時任省委書記的習近平在大會上指出;見義勇為,匡扶正義,扶弱濟貧,懲惡揚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時代精神的具體表現,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現在杭州正處在“後峰會,前亞運”的時期,g20峰會已在全世界打響了杭州的名片,為想全國,全世界更加深入的展現杭州的精彩內涵,打造世界名城,許動員跟多的市民參與進來。我們見義勇為工作也不例外,我們前有高樓接人的吳菊萍,淳安救火集體,後有防止危害發生的禮為奇,:“7.5”公交救火英雄集體。這些都和公共自行車,斑馬線前讓行一樣成為杭州的金名片。但見義勇為人員畢竟是普通老百姓,我們公務員立功授獎都會有物質獎勵。對此,為做好見義勇為工作,下麵我就拓寬表彰範圍講點自己的看法。

首先先從法律的角度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分析。《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章程》第二條:“公民在法定職責之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見義勇為行為事跡突出的。。。”。從中可以得到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義務的自然人。2,見義勇為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麵表現為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麵表現在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正在遭受侵害。行為人義無反顧的與危害行為,自然災害等進行鬥爭的行為。由此可見從法律的角度看,見義勇為行為成立有三個條件一是以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二是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三是實施了同違法犯罪做鬥爭,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其次再從“見義勇為”再中華民族傳統中的含義進行分析。見義勇為在漢語解釋中是一種明心見性的行為。見,顧名思義就是看見的意識。義,就是合乎正義或公益的舉動,簡單地說就是我有正能量,我匡扶正義,扶弱濟貧懲惡楊善。勇,就是指能力了。我有沒有我想做的事的本領。為,就是行為。對此,見義勇為就是勇敢做了一些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對常人來講是要有勇氣做些,常人不太敢或者成功率比較低的事情。

上麵我從法與傳統兩個方麵進行了分析,《條例》從法的角度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了規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這是必需的。但從中華民族傳統來看,見義勇為行為是道德的範疇。因此我個人認為同樣是法的規範,但是見義勇為行為同其他法所規定的法是有區別。區別一是在於違法行為是要受到法律製裁的,就是違反行政法規也是要問責的。而見義勇為行為因是道德行為,不是法定職責和義務,行為人可以做可以不做。有時候做了可救人一命,不做也不會受到法律的製裁。區別二是針對行為的麵相對來說不同。法所對應的行為單一,而見義勇為行為就多種多樣。救人,搶險救災,製止犯罪等等。

舉個例子。前段時間河南公安有個視頻,講一女青年晚上過人行道線被撞到在地,肇事汽車逃逸,之後十多輛車繞行,十多個行人避開,知道又有一輛車碾壓到底女青年,送醫院後不治身亡。如果第一個看到的汽車駕駛員或行人馬上伸出援助之手,這女青年也行不會死。在這裏我們能追究肇事車輛的法律責任,但不能追究經過未出手相救的人的責任。因為他們沒有法定的責任和義務。這就是見義勇為行為同其他法律行為的區別。設想在晚上突然發現地上躺著一個人,會想怎麼回事?心髒病?遭劫受傷?要不要去看一看?哎,不會被賴上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還是走吧。這是多數人的心裏。我剛到基金會工作一年多了,接觸了很多見義行為勇為人員,發現他們的見義勇為行為並不是想前想後才行動的,而是在事情發生的同時突然的爆發,他們沒有時間去想會有什麼後果,事後會不會遭到誤解。這就是義在他們腦海中根深蒂固的存在。任何事情想多了就不會去做了。這也是同其他法律的區別。

講到拓寬,就是說見義勇為行為在條例規定與傳統認知產生矛盾時,我們怎麼表彰?怎麼鼓勵更多的人參與進來。我個人認為在現階段可以放寬對見義勇為行為表彰的尺度,法是人定製的,經過實踐也在不斷的修改完善,如新明法中增加了對見義勇為行為人免責的條款。淳安一市民在台州見義勇為,但台州不認可,而我們認可,這就是對見義勇為行為認知的不同所造成的。我們杭州其實也有先例,如“7.5”公交縱火案,有很多給予見義勇為稱號的市民,其行為也不符合條例的規定。再如協警禮為奇,仔細分析阿德行為也不符合條例規定,但為什麼要給予他們表彰呢?那就是要大力發揚光大,見義勇為這種中華傳統美德,讓跟多的人參與進來。其實我們的條例中也有這種規定,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的行為不授予稱號,而給予一次性獎勵。(第二章第七條最後一款:經公安機關確認見義勇為行為,尚不夠或者不宜授予稱號的,本會給予獎勵慰問)。我認為可以在此基礎上也對獎勵進行分類,獎金額也可以根據行為性質而不同。如醫生護士在工作之外時間主動救人,那也是會有風險的,需急救的都是疾病,搞不好病人會死亡。會有被誤解的風險。根據行為的不同給予不同的獎勵。佛說: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他們做了,我們就應該給予獎勵,這也是鼓勵更多的人參與到見義勇為事業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