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9100X/2022-00573 發布機構: 杭州市公安局
發文日期: 2022-12-29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ZJAC07-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發文字號: 杭公法〔2022〕16號
關於印發杭州市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12-30 11:01 瀏覽次數: 來源:杭州市公安局

各公安分局、縣(市)公安局,市局各單位:

日前,浙江省公安廳製定下發了《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結合《杭州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若幹意見》,經研究,我局決定印發《杭州市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製定《清單》的重要意義。製定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推行柔性執法,是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實施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通過批評教育、提醒告誡、責令改正等措施,引導當事人及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有利於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為加快建設世界一流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爭當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城市範例提供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準確理解《清單》的要求。省廳《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包含治安管理、網絡安全管理、出入境管理、反恐怖等四類領域36項不罰事項,各地各警種要認真對照通知要求,明確工作職責,抓好清單的落地實施。我局結合本地實際,梳理了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經廣泛征求意見,確定了10項不予處罰事項,主要涉及《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杭州市公共場所控製吸煙條例》《杭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規的高頻處罰事項。我局《清單》是對省廳清單的補充,具體適用條件、辦案程序等均按照《浙江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的通知》要求執行。交通管理領域的不罰清單由交警部門另行製定。

三、抓好《清單》的實施。各地各警種要組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掌握省公安廳和市局清單的具體內容,熟悉運用條件,嚴格把握執法標準,對符合規定情形的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處理結果符合法律規定。各地各警種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及時向市局反饋。市局適時對不予處罰清單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執行情況、施行效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等,對不予處罰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本通知自2023年2 月1日起實施。


附件:杭州市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杭州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杭州市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相關法律條文

1

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未辦理備案手續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
第九條 新建的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係統,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係統投入運行後三十日內到市公安局辦理備案手續。已運行的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係統,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等級確定後三十日內到市公安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 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公安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係統安全狀況未達到安全保護等級要求且未進行整改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狀況日常檢測工作製度。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定期對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等級狀況開展等級測評,對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狀況、安全保護製度及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自查。經測評或者自查,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狀況未達到安全保護等級要求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製定方案進行整改。
第三十四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以二千元的罰款。

3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未製定處置預案、未采取相應處置措施服從調度,未報告重大安全事故的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製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的要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並服從公安機關和國家指定的專門部門的調度。
本條例所稱的重大突發事件,是指有害信息大範圍傳播、大規模網絡攻擊、計算機病毒疫情等危害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向所在地保密工作部門報告,並保留有關原始記錄。因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發生計算機信息係統癱瘓、程序和數據嚴重損壞等安全事故的,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供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樣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保密工作部門對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和涉嫌違法犯罪的活動依法進行調查時,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
第三十六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

信息安全服務機構未及時報告並提供相關樣本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信息安全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信息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提供信息安全服務,並保守計算機信息係統的技術秘密。
信息安全服務機構發現、掌握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證據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並提供所發現、掌握的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樣本。
第三十七條 信息安全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5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服務單位未備案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服務單位應當自網絡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六個月以內停機整頓的處罰

6

未經信息網絡安全審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在申領《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審核。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事先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非經營性互聯網上網服務提供單位應當自提供上網服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其法定代表人、營業場所、網絡地址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經信息網絡安全審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業,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7

在禁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製吸煙條例》
第九條 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任何人不得吸煙。             第二十三條 控煙監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本行業或者領域內控製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監督管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六)公安機關負責經營性住宿、洗浴、足浴、按摩保健等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製吸煙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個人,由有關控煙監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8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內不製止吸煙行為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製吸煙條例》
第二十六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其經營場所發現吸煙不予製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識的,由公安機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製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誌的;

9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懸掛禁煙標誌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製吸煙條例》
第二十六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其經營場所發現吸煙不予製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識的,由公安機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製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誌的;

10

未按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杭州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的通知(已排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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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杭公法〔2022〕16號
關於印發杭州市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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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安分局、縣(市)公安局,市局各單位:

日前,浙江省公安廳製定下發了《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結合《杭州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若幹意見》,經研究,我局決定印發《杭州市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製定《清單》的重要意義。製定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推行柔性執法,是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實施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通過批評教育、提醒告誡、責令改正等措施,引導當事人及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有利於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為加快建設世界一流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爭當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城市範例提供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準確理解《清單》的要求。省廳《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包含治安管理、網絡安全管理、出入境管理、反恐怖等四類領域36項不罰事項,各地各警種要認真對照通知要求,明確工作職責,抓好清單的落地實施。我局結合本地實際,梳理了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經廣泛征求意見,確定了10項不予處罰事項,主要涉及《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杭州市公共場所控製吸煙條例》《杭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規的高頻處罰事項。我局《清單》是對省廳清單的補充,具體適用條件、辦案程序等均按照《浙江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的通知》要求執行。交通管理領域的不罰清單由交警部門另行製定。

三、抓好《清單》的實施。各地各警種要組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掌握省公安廳和市局清單的具體內容,熟悉運用條件,嚴格把握執法標準,對符合規定情形的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處理結果符合法律規定。各地各警種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及時向市局反饋。市局適時對不予處罰清單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執行情況、施行效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等,對不予處罰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本通知自2023年2 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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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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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相關法律條文

1

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未辦理備案手續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
第九條 新建的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係統,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係統投入運行後三十日內到市公安局辦理備案手續。已運行的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係統,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等級確定後三十日內到市公安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 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公安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係統安全狀況未達到安全保護等級要求且未進行整改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狀況日常檢測工作製度。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定期對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等級狀況開展等級測評,對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狀況、安全保護製度及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自查。經測評或者自查,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狀況未達到安全保護等級要求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製定方案進行整改。
第三十四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以二千元的罰款。

3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未製定處置預案、未采取相應處置措施服從調度,未報告重大安全事故的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製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的要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並服從公安機關和國家指定的專門部門的調度。
本條例所稱的重大突發事件,是指有害信息大範圍傳播、大規模網絡攻擊、計算機病毒疫情等危害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向所在地保密工作部門報告,並保留有關原始記錄。因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發生計算機信息係統癱瘓、程序和數據嚴重損壞等安全事故的,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供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樣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保密工作部門對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和涉嫌違法犯罪的活動依法進行調查時,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
第三十六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

信息安全服務機構未及時報告並提供相關樣本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信息安全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信息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提供信息安全服務,並保守計算機信息係統的技術秘密。
信息安全服務機構發現、掌握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證據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並提供所發現、掌握的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樣本。
第三十七條 信息安全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5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服務單位未備案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服務單位應當自網絡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運營、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六個月以內停機整頓的處罰

6

未經信息網絡安全審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在申領《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審核。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事先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非經營性互聯網上網服務提供單位應當自提供上網服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其法定代表人、營業場所、網絡地址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經信息網絡安全審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業,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7

在禁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製吸煙條例》
第九條 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任何人不得吸煙。             第二十三條 控煙監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本行業或者領域內控製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監督管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六)公安機關負責經營性住宿、洗浴、足浴、按摩保健等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製吸煙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個人,由有關控煙監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8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內不製止吸煙行為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製吸煙條例》
第二十六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其經營場所發現吸煙不予製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識的,由公安機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製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誌的;

9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懸掛禁煙標誌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製吸煙條例》
第二十六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其經營場所發現吸煙不予製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識的,由公安機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製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誌的;

10

未按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杭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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