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9100X/2022-0057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杭州市公安局 | 發文日期: | 2022-12-29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文件編碼: | 杭公法〔2022〕16號 |
一、製定《清單》的目的
製定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推行柔性執法,旨在保障行政執法力度與溫度兼備,將人文關懷引入行政執法,達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目的是通過實施清單式管理,指引各地各警種在執法實踐中對號入座、快速處置,統一製度適用,規範自由裁量權,提高案件辦理質量,提升執法公信力。
二、製定《清單》的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浙江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的通知》以及《杭州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若幹意見》均要求各地市結合實際工作建立本地本部門的不予處罰清單。
三、如何把握適用條件
對列入清單的輕微違法不罰事項,在具體適用時,對初次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等條件,按照《浙江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的通知》執行。簡單概括如下:初次違法指當事人在一定時間範圍內(一般為兩年),在同一領域內第一次被發現或查處某種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指違法行為性質、情節、主觀過錯等方麵輕微,一般可以從違法行為單一且行為隻違反一個規定、主觀過錯較小、涉案金額較少、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違法行為及時中止等因素綜合認定;危害後果輕微指違法行為給他人、社會公共利益、集體利益等帶來的損害後果、社會影響輕微或者未成造成損害、影響;及時改正指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者主動與被侵害對象達成和解,或者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在限期內已改正違法行為。
四、解讀機關及聯係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公安局
解讀人:邱麗
聯係電話:0571-89590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