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見義勇為人員褒獎撫慰及綜合保障辦法
(2016年11月1日起試行,2018年11月第一次修改,2019年11月20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改,2022年1月28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改)
第一條、根據《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國辦發〔2012〕39號)和《上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為進一步規範見義勇為人員褒獎撫慰及權益保護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見義勇為人員,是指由市、區(條線)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評定為見義勇為先進人員,或僅確認有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
第三條、見義勇為人員的褒獎標準。
(一)被評選為市級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的,在授予相應榮譽稱號的同時,獎勵個人1至3萬元,群體獎金最高為5萬元,具體獎勵數額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經綜合評審後確定。
(二)對已評定為區(條線)級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的見義勇為人員,可由各區(條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自行給予相應的獎勵。
(三)對經市、區兩級評審委或基金會理事長辦公會議審議,確認有見義勇為行為、但不適合評定為見義勇為先進的人員,可參照上述標準給予一次性獎金,以資鼓勵。
第四條、對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犧牲人員,除保險理賠金外,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可視情給予一次性撫慰金,標準為:
(一)犧牲人員的遺屬,5萬元;
(二)重傷住院搶救的,2萬元;
(三)因傷住院治療後經鑒定致殘的,1萬元。
第五條、對本市見義勇為人員落實以下綜合保障措施:
(一)每年為見義勇為人員購買不低於上年度投保標準及理賠額度的意外傷害保險,並隨著本市物價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作調整。
(二)每年春節時期、夏季高溫季節等重要時段,對因見義勇為而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致使生活困難人員和患急重大病的見義勇為先進人員及犧牲人員的遺屬,分別開展定期生活補助、醫療資助和係列關愛、撫慰活動。
(三)組織當年度被評定為見義勇為先進(楷模/群體)的人員開展療休養活動,適時組織見義勇為先進體檢。
(四)反映並協調解決見義勇為人員提出的難點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從就醫、就業、助學、幫困、評烈、評殘等方麵落實優撫政策,做好長效保障服務工作。
(五)會同法律援助中心為見義勇為人員做好以下專項權益保護工作:
1、對因見義勇為行為導致權益受損的,提供免費法律谘詢服務,需要訴訟的,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2、對獲得見義勇為先進榮譽稱號的人員及家屬,提供終生免費法律谘詢;對因見義勇為行為導致傷殘行動不便的人員,提供上門或電話預約服務;
3、對見義勇為先進人員在就業、就醫和其他社會保障待遇方麵權益受侵害的,優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六條、隨著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本市褒獎、撫慰見義勇為人員的標準,將適時作相應提高。
第七條、本工作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