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9100X/2022-00577 發布機構: 浙江省公安廳
發文日期: 2022-09-0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有效性: 有效
發文字號: 浙公通字[2022]65號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禁毒辦《社會麵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規定》
發布日期:2023-02-23 09:49 瀏覽次數: 來源:辦公室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社會麵吸毒人員管理服務效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浙江省禁毒條例》以及《社會麵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控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地籍以及需要納入本地管理服務的外地籍社會麵吸毒人員(以下簡稱吸毒人員),根據其染毒種類、染毒程度、行為特征、戒毒次數、戒斷時限、家庭環境、就業情況等因素,按照吸毒人員動態風險量化評估標準,依托全省統一的數字化智能分析平台進行動態評估,劃分高、中、低風險等級,並根據結果分別標記A、B、C(其中:C1為一般低風險、C2為長期低風險),采取相應措施予以科學精準管理服務。                                                  

第三條 各級禁毒辦、公安機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在核驗吸毒人員標記信息後,采取相應管理服務措施。

第四條 各級禁毒辦負責牽頭組織轄區內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司法行政、民政、人力社保、衛生健康、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公安禁毒部門應當積極落實縣級以上禁毒辦有關部署要求,協同鄉鎮(街道)禁毒辦做好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 公安情報指揮、治安、交管、監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

禁毒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等相關組織,以及禁毒社會工作者、網格員、吸毒人員家屬共同參與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A、C2類吸毒人員的標記或者變更標記,由縣級禁毒辦審批。                              

B、C1類吸毒人員的標記,由鄉鎮(街道)禁毒辦審批。

第九條公安禁毒部門、派出所及鄉鎮(街道)禁毒辦發現吸毒人員染毒情況、行為特征、處置狀態、社會危害程度、家庭環境、就業情況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在數字化智能分析平台中予以更新。

第十條 吸毒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高風險,標記為A類: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或者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複協議的;

(二)因吞食異物、自殺自殘或者因嚴重病殘暫時無法收押、收戒的;

(三)有精神障礙診斷或有精神異常、行為失控表現的;

(四)有因吸毒引發肇事肇禍前科或揚言報複他人、報複社會的。

吸毒人員動態風險量化評估分值為零分等其他具有現實社會危害性,或者有肇事肇禍可能的,屬於高風險,標記為A類。

第十一條 吸毒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風險,標記為B類:

(一)正在執行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措施的;

(二)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特殊情形暫時無法收押、收戒的;

(三)強製隔離戒毒期間所外就醫的;

(四)被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或者刑滿釋放回社區未滿三年的;

(五)解除強製隔離戒毒出所未滿三年且未被責令社區康複的。

吸毒人員動態風險量化評估分值處於1-不滿50分閾值等其他存在潛在社會危害性,需要納入中風險類管控的,屬於中風險,標記為B類。

第十二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外的吸毒人員,屬於低風險。

低風險吸毒人員中,動態風險量化評估分值處於50-100分閾值的,標記為C1類;處於90分-100分閾值且同時符合動態風險量化評估標準有關條件的,屬於長期低風險,可以標記為C2類。

第十三條 吸毒人員符合A類情形的,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屬地鄉鎮(街道)禁毒辦會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見,報縣級禁毒辦審批。縣級禁毒辦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吸毒人員符合B類或C1類情形的,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屬地鄉鎮(街道)禁毒辦會同公安派出所完成審批。

吸毒人員符合C2類情形的,屬地鄉鎮(街道)禁毒辦可以在其作出書麵承諾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會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見,報縣級禁毒辦審批。縣級禁毒辦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情況特殊的,縣級禁毒辦可以直接對吸毒人員進行標記。

第十四條發現異地吸毒人員符合變更標記條件的,發現地縣級禁毒辦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屬地縣級禁毒辦。

第十五條 對A類人員,屬地鄉鎮(街道)禁毒辦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建立工作小組,確定責任分工,製定針對性管理服務方案,落實管理措施。

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或者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複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開展查處工作,執行地鄉鎮(街道)禁毒辦應當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因吞食異物、自殺自殘或者因嚴重病殘暫時無法收押、收戒的,鄉鎮(街道)禁毒辦、公安派出所應當密切掌握其行蹤動向,對有吸毒嫌疑的,依法開展吸毒檢測;對具備收押收戒條件的,及時通知相關單位予以收押收戒;繼續違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查處打擊。

有精神障礙診斷或有精神異常、行為失控表現的,嚴格落實管控措施,密切掌握其活動動向、規律,發現有精神病症狀或者有肇事肇禍行為苗頭的,應當督促和協助其親屬落實治療看護措施;對可能發生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應當列入公安機關管控視線,並動員其家屬、所在單位做好送醫就診工作。

其他情形的A類人員,鄉鎮(街道)禁毒辦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幫教談心和家訪,每季度不少於兩次吸毒抽檢。

第十六條對B類人員,屬地鄉鎮(街道)禁毒辦應當建立管控工作小組,確定責任分工,製定針對性管理服務方案,落實管理措施,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幫教談心,每半年不少於一次吸毒抽檢。

對社區戒毒、社區康複人員應當落實國家、省規定的管理服務措施。

對因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特殊情形暫時無法收押、收戒,以及強製隔離戒毒期間所外就醫的人員,鄉鎮(街道)禁毒辦、公安派出所應當密切掌握其行蹤動向;對具備收押收戒條件的,及時通知相關單位予以收押收戒;繼續違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查處打擊。

第十七條對C1類人員,屬地鄉鎮(街道)禁毒辦應當建立管控工作小組,根據工作需要依法開展幫教談心、吸毒檢測等管理服務措施。

第十八條對C2類人員,實施無感式管理,原則上停止吸毒檢測、上門家訪、見麵談心、見麵心理谘詢、現場盤查、見麵核查、帶離調查等接觸式管理服務措施。

屬地鄉鎮(街道)禁毒辦應當動態掌握C2類人員現狀,工作中應當避免對其工作生活產生負麵影響。

第十九條吸毒人員近三個月內接受過毛發吸毒檢測的,原則上不再對其開展毛發吸毒檢測。

吸毒人員因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便進行尿液吸毒檢測的,可以通過毛發吸毒檢測方式代替。

第二十條因重要活動需要,可根據相關要求調整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措施。

第二十一條吸毒人員被羈押、出國(境)後,標記暫停使用。

吸毒人員死亡後,標記予以注銷。

第二十二條 吸毒人員主動申請吸毒檢測的,收到申請的鄉鎮(街道)禁毒辦、公安機關禁毒部門、公安派出所應當免費提供相關服務,並及時將毛發采集情況、檢測結果等信息錄入數字化智能分析平台。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吸毒人員積極參與誌願公益、學習教育等動態風險量化評估相關內容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鄉鎮(街道)禁毒辦應當自發現吸毒人員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數字化智能分析平台中完成該人員動態信息的首次錄入工作。對吸毒人員動態信息發生變化的,禁毒辦、公安禁毒部門、公安派出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在數字化智能分析平台中完成更新。

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台賬實行電子化為主、紙質為輔管理。各級禁毒辦、公安禁毒部門、公安派出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吸毒檢測、幫教、談心、家訪等工作信息錄入數字化智能分析平台。

第二十五條因責任措施落實不到位導致吸毒人員漏管失控的,對相關管控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及雙向管理的,根據雙方在管理中的工作銜接、任務分工和責任主次等情況進行追責。

發生吸毒人員肇事肇禍案(事)件的,根據省禁毒辦《吸毒人員肇事肇禍案(事)件倒查工作機製》開展倒查。

第二十六條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人員未落實保密管理規定導致吸毒人員隱私泄露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吸毒人員動態風險量化評估標準由省公安廳會同省禁毒辦負責製定和解釋(具體標準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納入禁毒工作評估。

第二十九條省禁毒辦、省公安廳有關吸毒人員管理服務措施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吸毒人員分級分類管控工作規定》(浙公通字〔2017〕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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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社會麵吸毒人員管理服務效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浙江省禁毒條例》以及《社會麵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控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地籍以及需要納入本地管理服務的外地籍社會麵吸毒人員(以下簡稱吸毒人員),根據其染毒種類、染毒程度、行為特征、戒毒次數、戒斷時限、家庭環境、就業情況等因素,按照吸毒人員動態風險量化評估標準,依托全省統一的數字化智能分析平台進行動態評估,劃分高、中、低風險等級,並根據結果分別標記A、B、C(其中:C1為一般低風險、C2為長期低風險),采取相應措施予以科學精準管理服務。                                                  

第三條 各級禁毒辦、公安機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在核驗吸毒人員標記信息後,采取相應管理服務措施。

第四條 各級禁毒辦負責牽頭組織轄區內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司法行政、民政、人力社保、衛生健康、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公安禁毒部門應當積極落實縣級以上禁毒辦有關部署要求,協同鄉鎮(街道)禁毒辦做好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 公安情報指揮、治安、交管、監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

禁毒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等相關組織,以及禁毒社會工作者、網格員、吸毒人員家屬共同參與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A、C2類吸毒人員的標記或者變更標記,由縣級禁毒辦審批。                              

B、C1類吸毒人員的標記,由鄉鎮(街道)禁毒辦審批。

第九條公安禁毒部門、派出所及鄉鎮(街道)禁毒辦發現吸毒人員染毒情況、行為特征、處置狀態、社會危害程度、家庭環境、就業情況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在數字化智能分析平台中予以更新。

第十條 吸毒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高風險,標記為A類: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或者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複協議的;

(二)因吞食異物、自殺自殘或者因嚴重病殘暫時無法收押、收戒的;

(三)有精神障礙診斷或有精神異常、行為失控表現的;

(四)有因吸毒引發肇事肇禍前科或揚言報複他人、報複社會的。

吸毒人員動態風險量化評估分值為零分等其他具有現實社會危害性,或者有肇事肇禍可能的,屬於高風險,標記為A類。

第十一條 吸毒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風險,標記為B類:

(一)正在執行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措施的;

(二)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特殊情形暫時無法收押、收戒的;

(三)強製隔離戒毒期間所外就醫的;

(四)被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或者刑滿釋放回社區未滿三年的;

(五)解除強製隔離戒毒出所未滿三年且未被責令社區康複的。

吸毒人員動態風險量化評估分值處於1-不滿50分閾值等其他存在潛在社會危害性,需要納入中風險類管控的,屬於中風險,標記為B類。

第十二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外的吸毒人員,屬於低風險。

低風險吸毒人員中,動態風險量化評估分值處於50-100分閾值的,標記為C1類;處於90分-100分閾值且同時符合動態風險量化評估標準有關條件的,屬於長期低風險,可以標記為C2類。

第十三條 吸毒人員符合A類情形的,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屬地鄉鎮(街道)禁毒辦會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見,報縣級禁毒辦審批。縣級禁毒辦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吸毒人員符合B類或C1類情形的,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屬地鄉鎮(街道)禁毒辦會同公安派出所完成審批。

吸毒人員符合C2類情形的,屬地鄉鎮(街道)禁毒辦可以在其作出書麵承諾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會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見,報縣級禁毒辦審批。縣級禁毒辦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情況特殊的,縣級禁毒辦可以直接對吸毒人員進行標記。

第十四條發現異地吸毒人員符合變更標記條件的,發現地縣級禁毒辦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屬地縣級禁毒辦。

第十五條 對A類人員,屬地鄉鎮(街道)禁毒辦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建立工作小組,確定責任分工,製定針對性管理服務方案,落實管理措施。

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或者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複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開展查處工作,執行地鄉鎮(街道)禁毒辦應當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因吞食異物、自殺自殘或者因嚴重病殘暫時無法收押、收戒的,鄉鎮(街道)禁毒辦、公安派出所應當密切掌握其行蹤動向,對有吸毒嫌疑的,依法開展吸毒檢測;對具備收押收戒條件的,及時通知相關單位予以收押收戒;繼續違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查處打擊。

有精神障礙診斷或有精神異常、行為失控表現的,嚴格落實管控措施,密切掌握其活動動向、規律,發現有精神病症狀或者有肇事肇禍行為苗頭的,應當督促和協助其親屬落實治療看護措施;對可能發生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應當列入公安機關管控視線,並動員其家屬、所在單位做好送醫就診工作。

其他情形的A類人員,鄉鎮(街道)禁毒辦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幫教談心和家訪,每季度不少於兩次吸毒抽檢。

第十六條對B類人員,屬地鄉鎮(街道)禁毒辦應當建立管控工作小組,確定責任分工,製定針對性管理服務方案,落實管理措施,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幫教談心,每半年不少於一次吸毒抽檢。

對社區戒毒、社區康複人員應當落實國家、省規定的管理服務措施。

對因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特殊情形暫時無法收押、收戒,以及強製隔離戒毒期間所外就醫的人員,鄉鎮(街道)禁毒辦、公安派出所應當密切掌握其行蹤動向;對具備收押收戒條件的,及時通知相關單位予以收押收戒;繼續違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查處打擊。

第十七條對C1類人員,屬地鄉鎮(街道)禁毒辦應當建立管控工作小組,根據工作需要依法開展幫教談心、吸毒檢測等管理服務措施。

第十八條對C2類人員,實施無感式管理,原則上停止吸毒檢測、上門家訪、見麵談心、見麵心理谘詢、現場盤查、見麵核查、帶離調查等接觸式管理服務措施。

屬地鄉鎮(街道)禁毒辦應當動態掌握C2類人員現狀,工作中應當避免對其工作生活產生負麵影響。

第十九條吸毒人員近三個月內接受過毛發吸毒檢測的,原則上不再對其開展毛發吸毒檢測。

吸毒人員因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便進行尿液吸毒檢測的,可以通過毛發吸毒檢測方式代替。

第二十條因重要活動需要,可根據相關要求調整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措施。

第二十一條吸毒人員被羈押、出國(境)後,標記暫停使用。

吸毒人員死亡後,標記予以注銷。

第二十二條 吸毒人員主動申請吸毒檢測的,收到申請的鄉鎮(街道)禁毒辦、公安機關禁毒部門、公安派出所應當免費提供相關服務,並及時將毛發采集情況、檢測結果等信息錄入數字化智能分析平台。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吸毒人員積極參與誌願公益、學習教育等動態風險量化評估相關內容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鄉鎮(街道)禁毒辦應當自發現吸毒人員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數字化智能分析平台中完成該人員動態信息的首次錄入工作。對吸毒人員動態信息發生變化的,禁毒辦、公安禁毒部門、公安派出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在數字化智能分析平台中完成更新。

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台賬實行電子化為主、紙質為輔管理。各級禁毒辦、公安禁毒部門、公安派出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吸毒檢測、幫教、談心、家訪等工作信息錄入數字化智能分析平台。

第二十五條因責任措施落實不到位導致吸毒人員漏管失控的,對相關管控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及雙向管理的,根據雙方在管理中的工作銜接、任務分工和責任主次等情況進行追責。

發生吸毒人員肇事肇禍案(事)件的,根據省禁毒辦《吸毒人員肇事肇禍案(事)件倒查工作機製》開展倒查。

第二十六條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人員未落實保密管理規定導致吸毒人員隱私泄露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吸毒人員動態風險量化評估標準由省公安廳會同省禁毒辦負責製定和解釋(具體標準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理服務工作納入禁毒工作評估。

第二十九條省禁毒辦、省公安廳有關吸毒人員管理服務措施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吸毒人員分級分類管控工作規定》(浙公通字〔2017〕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