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各類捐贈資金,防範投資業務運作的風險,確保捐贈資金的保值增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幹規定(試行)》等相關法律規章,結合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實際運行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金會投資運作應當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符合基金會的宗旨,維護基金會的信譽,遵守與捐贈人和受助人的約定,保證公益支出的實現。基金會在保持有足額現金以保證公益支出的前提下,開展對捐贈資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三條 基金會可以用於投資的財產限於留本資金、非限定性資產和暫時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資產,不得用於投資,基金會應保持資金的流動性,投資活動不得影響公益支出的實現。
第二章 投資的決策、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理事會是本基金會資產投資的決策機構,對要基金會的投資行為主要行使以下職能:
1.聽取並審議本年度的投資報告,審核並決定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包括投資金額、投資對象和投資結構等;
2.審核並決定當年投資計劃以外的各項重大投資項目;
3.審核並決定當年投資計劃的調整;
4.審核批準投資管理製度;
5.決定其他重大投資事項。
本基金會資產管理製度以及重大投資方案應經理事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實施。
第五條 秘書處在理事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投資活動的實施,主要職責是:
1.在進行充分市場調研前提下,編製本基金會年度投資計劃;
2.執行理事會決議,具體負責投資計劃的實施;
3.在委托投資行為中,審核受托人的背景資料,包括其法律地位、產品屬性、資金實力、以往業績等;
4.對投資狀況進行監控,包括資金收益和損失情況等,發現問題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5.定期報告投資計劃進展和執行情況;
6.為投資項目建立專項檔案,完整保存投資論證、審批、管理和回收等過程的資料。
第六條 為確保資產投資的合法、安全、有效,本基金會應組建投資工作小組,除本基金會相關工作人員外,可以外聘金融、投資、風控、法律等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從專業化角度對本基金會投資行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場、風險等問題提供谘詢和指導;
第七條 投資決策流程:
1.秘書處根據本基金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狀況,擬定對外投資的資金預算,並製定投資方案;
2.年度投資方案上報理事會審議;
3.根據理事會批準的投資方案和投資工作小組的決定,財務部負責辦理各類投資運作;投資審批根據《基金會財務管理製度》的規定,按權限審批。投資收益全部足額納入基金會統一賬戶進行管理,並用於公益慈善目的。
第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監事,負責對投資行為進行監督,並向本理事會和理事長報告投資情況。
第九條 本基金會重大投資行為應按上級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規定予以公布,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投資活動
第十條 基金會投資活動必須符合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原則。所有投資活動需遵守《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
第十一條 基金會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購買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2.通過發起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直接進行股權投資;慈善組織直接進行股權投資的,被投資方的經營範圍應當與慈善組織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相關。
3.在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審慎選擇,購買與本基金會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產品。
4.將財產委托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進行投資。
第十二條 基金會若選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資產投資,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中國境內有資質從事投資管理業務;
2.管理審慎並且信譽度較高的機構。
第四章 風險防控
第十三條 基金會投資應采用謹慎性原則,選擇不同品種以及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進行投資,分散投資風險。
第十四條 嚴格監控風險類資產的投資狀況,根據本基金會風險承受能力設定止損點。損失達到止損點時,及時調整對策,終止該項投資。
第十五條 在委托投資中,定期對受托人的信用狀況和投資能力進行評估,必要時及時做出調整。
第十六條 基金會的投資禁止以下行為:
1.直接買賣股票;
2.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
3.投資人身保險產品;
4.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
5.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
6.可能使本組織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7.違背本組織宗旨、可能損害信譽的投資;
8.非法集資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9.投向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提供各類形式的經濟擔保或財產擔保;
10.與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的融資人、管理人業務合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解釋與修訂,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