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項目管理,確保項目運行的合法、合規、合理,實現項目的預期目標,維護基金會、捐贈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章程》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使用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基金宣傳見義勇為、群防共治突出事跡,運營維護該項宣傳工作的“兩微一網”及相關公益活動項目。
第三條 本製度包括對項目立項、項目實施、項目檢查監督、項目驗收評估和項目資金的管理。
第四條 項目立項需提交項目立項報告。項目立項報告由項目建議人提出。項目建議人可以是基金會工作人員、基金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或社會行業職能部門工作人員。
第五條 項目立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主要內容:項目背景、社會意義、是否符合基金會宗旨、可行性分析、對項目承擔方的資質和能力要求、項目目標、項目內容、計劃進度、評估方法、資金預算、付款進度等。
第六條 項目立項建議需經項目建議人所在業務部門審核同意,基金會組織專家小組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基金會理事會和基金會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的項目方能立項。
第七條 基金會對項目資金實行預算管理。項目建議人根據經批準的項目提出項目經費預算。基金會秘書處編製全部項目的總體年度預算及支出計劃,報基金會理事會批準。項目如果在實施過程中關鍵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可適度對年度計劃進行調整,並報基金會理事會批
準。
第八條 項目采購手續流程參照杭州市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項目推行項目管理員製度。基金會指定專人擔任項目管理員。項目管理員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檢查落實和文檔管理,定期向基金會報告項目實施情況,項目實施期間超過三個月的每三個月報告一次。
第八條 基金會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聽取彙報、查看檔案資料、現場考察、問卷調查、入戶訪談等方法,以既定的項目計劃、資金計劃、項目執行程序和項目管理製度為依據,規範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操作流程,對實施進度進行督促,對項目效益進行檢查分析,總結經驗,進而指導項目開展。
第十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管理員會同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項目驗收的初步方案,提請基金會組織專家小組對項目進行評估驗收。對經評估驗收未達到合同設定指標的項目,基金會須責成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項目返工,直至項目達到合同設定的指標。
第十一條 基金會依據項目合同條款、經費預算、項目進度和評估驗收結果,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項目資金。支付項目資金的審批權限,按照杭勇基[2020]19號《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財務管理製度》相關規定執行。項目承擔單位向基金會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
第十二條 基金會對項目資金實行報賬製管理。每筆開支必須經項目管理員審核後方能報銷。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登記機關和基金會監事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四條 項目各參與方須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得擅自複製、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項目內容;不得泄露評議及評審過程中的情況和未經批準公示的評審結果。
第十五條 根據實際需要,基金會可參照本製度,製定具體的管理方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杭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