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9100X/2023-00470 發布機構: 杭州市公安局
發文日期: 2023-01-30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文字號: -
浙江省公安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9-07 19:18 瀏覽次數: 來源:浙江省公安廳治安總隊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信用體係建設的有關要求,為規範我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構建爆破行業信用監管體係,省廳研究製定了《浙江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公安廳

2023年1月30日

浙江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爆破行業信用體係建設,建立和完善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體係,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製,引領行業安全高質量發展,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爆破作業單位監管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注冊地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注冊地在省外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入浙備案後納入信用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是指公安機關根據爆破作業單位經營行為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爆破作業單位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並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條  省公安廳負責製定發布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組織開展全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

市、縣(市、區)級公安機關根據監管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信用評價的信息采集、信用等級確定和評價結果使用等工作。

第五條  省公安廳在門戶網站建立查詢入口,實時發布、更新全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以便企業、公眾和相關部門查詢。

第二章  評價指標與等級

第六條  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采用打分製,總分1000分,包括單位基本分(400分)、良好信息加分(200分)、不良信息扣分(400分)三個一級指標,一級指標下設二級指標。

第七條  爆破作業單位信用信息采集後,依據《浙江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試行)》進行評分,各指標在有效期範圍內計數。每個一級指標或二級指標在分數範圍內扣加分,扣分扣完為止,加分加滿為止。其中,指標評價標準可以統計比率的,按分值乘比率計算得分。同一事項涉及多個加分(扣分)標準的,按照加分(扣分)最高標準執行,不累計加分(扣分)。爆破作業單位信用分值由各一級指標分值累加得出。

第八條  爆破作業單位信用分為五個等級,900分及以上為A級、800分(含)-900分為B級、700分(含)-800分為C級、600分(含)-700分為D級、600分以下為E級。

第三章  信息采集和異議處理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采集和推送本級監管產生的信用信息,涉項目信息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級公安機關負責采集和推送。信用信息錄入浙江省公安機關重點物品集成智治平台。

第十條 縣(市、區)級公安機關負責注冊地在本轄區內的爆破作業單位信用信息的維護,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其中,在浙作業的外省爆破作業單位,由評價時單位異地備案地縣(市、區)級公安機關負責。

第十一條  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實行一年一評。

第十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錄入該信息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麵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錄入該信息的公安機關核實後予以修正。

第四章  評價成果運用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根據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對於A級企業,抽查比例不高於25%;對於B級企業,抽查比例不高於40%;對於C級企業,抽查比例不低於50%;對於D級企業,每年檢查不少於1次;對於E級企業,每年檢查不少於2次。

第十四條  對於爆破作業單位信用積分A級和B級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適度減少檢查環節、內容和頻率;

(二)在評選或參評榮譽稱號時優先推送;

(三)鼓勵在行政許可時給予適度容缺受理等便利;

(四)法律法規或上級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五條  對於爆破作業單位信用積分在D級和E級企業,采取以下監管或懲戒措施:

(一)加強監督檢查,增加檢查頻次;

(二)公安機關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監督;

(三)法律法規或上級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六條  省公安廳將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信用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獎懲,逐步推動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與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投標管理、日常監督檢查、激勵性評價等掛鉤,實行差異化管理,引導企業增強守法和誠信意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信用評價責任單位、監管民警的常態監管,在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 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負責解釋。

附件:浙江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試行).pdf



索引號: 00249100X/2023-00470 發布機構: 杭州市公安局
發文日期: 2023-01-30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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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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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信用體係建設的有關要求,為規範我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構建爆破行業信用監管體係,省廳研究製定了《浙江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公安廳

2023年1月30日

浙江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爆破行業信用體係建設,建立和完善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體係,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製,引領行業安全高質量發展,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爆破作業單位監管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注冊地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注冊地在省外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入浙備案後納入信用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是指公安機關根據爆破作業單位經營行為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爆破作業單位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並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條  省公安廳負責製定發布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組織開展全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

市、縣(市、區)級公安機關根據監管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信用評價的信息采集、信用等級確定和評價結果使用等工作。

第五條  省公安廳在門戶網站建立查詢入口,實時發布、更新全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以便企業、公眾和相關部門查詢。

第二章  評價指標與等級

第六條  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采用打分製,總分1000分,包括單位基本分(400分)、良好信息加分(200分)、不良信息扣分(400分)三個一級指標,一級指標下設二級指標。

第七條  爆破作業單位信用信息采集後,依據《浙江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試行)》進行評分,各指標在有效期範圍內計數。每個一級指標或二級指標在分數範圍內扣加分,扣分扣完為止,加分加滿為止。其中,指標評價標準可以統計比率的,按分值乘比率計算得分。同一事項涉及多個加分(扣分)標準的,按照加分(扣分)最高標準執行,不累計加分(扣分)。爆破作業單位信用分值由各一級指標分值累加得出。

第八條  爆破作業單位信用分為五個等級,900分及以上為A級、800分(含)-900分為B級、700分(含)-800分為C級、600分(含)-700分為D級、600分以下為E級。

第三章  信息采集和異議處理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采集和推送本級監管產生的信用信息,涉項目信息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級公安機關負責采集和推送。信用信息錄入浙江省公安機關重點物品集成智治平台。

第十條 縣(市、區)級公安機關負責注冊地在本轄區內的爆破作業單位信用信息的維護,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其中,在浙作業的外省爆破作業單位,由評價時單位異地備案地縣(市、區)級公安機關負責。

第十一條  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實行一年一評。

第十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錄入該信息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麵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錄入該信息的公安機關核實後予以修正。

第四章  評價成果運用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根據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對於A級企業,抽查比例不高於25%;對於B級企業,抽查比例不高於40%;對於C級企業,抽查比例不低於50%;對於D級企業,每年檢查不少於1次;對於E級企業,每年檢查不少於2次。

第十四條  對於爆破作業單位信用積分A級和B級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適度減少檢查環節、內容和頻率;

(二)在評選或參評榮譽稱號時優先推送;

(三)鼓勵在行政許可時給予適度容缺受理等便利;

(四)法律法規或上級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五條  對於爆破作業單位信用積分在D級和E級企業,采取以下監管或懲戒措施:

(一)加強監督檢查,增加檢查頻次;

(二)公安機關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監督;

(三)法律法規或上級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六條  省公安廳將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信用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獎懲,逐步推動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與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投標管理、日常監督檢查、激勵性評價等掛鉤,實行差異化管理,引導企業增強守法和誠信意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信用評價責任單位、監管民警的常態監管,在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 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負責解釋。

附件:浙江省爆破作業單位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試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