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小芬: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24日晚,你至杭州市西湖區三墩鎮東蔣家灣33號項目工地,用鐵鍬敲落工地上建築體的木製模板,屬情節特別輕微。
以上事實有你的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你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公安機關將據此擬對你不予行政處罰。
R對上述告知事項,被告知人有權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
£對擬作出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的,你應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被告知人放棄依法享有的權利的,公安機關將根據調查的證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單位聯係人:陳瑞祥、胡依麗 聯係電話:0571-88951223
聯係地址:杭州市西湖區三墩鎮文星橋25號
郵編:310030
注:采用郵寄方式書麵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含聽證申請)的,應於郵寄的同時電話告知以上聯係人,否則本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收到你的書麵材料的,視為你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含聽證申請)。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三墩派出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