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9100X/2024-00260 | 發布機構: |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
發文日期: | 2024-07-2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 ZJAC07-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發文字號: | 杭公交〔2024〕35號 |
各處級單位,各區、縣(市)公安(分)局交警大隊:
為進一步改進全市輕微交通違法執法管理工作,鼓勵、倡導交通參與者依法依規文明參與交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製定本指導意見。
一、適用對象
當事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適用柔性執法:
(一)對交通違法事實無異議,及時停止、積極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二)具備所駕車型相應駕駛資質,且駕駛的車輛具有合法上道路行駛的資格;
(三)無未處理違法記錄或未交款記錄的;
(四)沒有造成事故、交通擁堵等危害性後果。
二、適用規則
(一)因避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或因見義勇為、急病就醫等緊急情形駕駛車輛違反通行規定的,可不予處罰。
(二)非浙A號牌載貨汽車首次違反杭州市(不含繞城高速及城市快速路)機動車限行規定的,經執法人員現場指出違法行為教育糾正後,立即就近駛離限行區的,可不予處罰。
(三)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連續6個月以上在杭州市範圍內無違法記錄的,發生以下違法行為之一被查獲的,該次違法通過短信提醒或民警現場教育糾正,可不予處罰。
1.在非違停嚴管道路(路段)不按規定停車的;
2.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
3.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標誌標明時速)。
(四)機動車連續6個月以上在浙江省內無違法記錄,對本次查獲的罰款200元以下且不記分的違法行為,可予教育、警告,不作罰款處罰。
(五)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在浙江省內連續6個月以上無同種違法記錄的,對本次查獲的未列入非機動車嚴重違法清單(詳見附件)的違法行為,記錄後可予教育、警告,不作罰款處罰。
以上無違法記錄的時間區間,自教育、警告之日起重新累計計算。
三、本指導意見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原輕微違法“優駕容錯”管理措施不再實施。
附件:非機動車嚴重違法清單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4年7月20日
附件
非機動車嚴重違法清單
1.駕駛有改裝、拚裝、加裝情形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
2.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
3.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
4.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5.駕駛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6.駕駛非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其他車輛專用車道的;
7.駕駛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載物的;
8.駕駛非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9.駕駛電動自行車時互相追逐的;
10.駕駛非機動車不服從交警指揮的。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機動車嚴重違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