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9100X/2024-00262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發文日期: 2024-07-30
組配分類: 政策解讀 文件編碼: 杭公交〔2024〕35號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於對輕微交通違法實施“法、理、情”相統一柔性執法的指導意見》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24-07-30 18:12 瀏覽次數: 來源: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一、製定背景

杭州市公安交管部門自2019年起製定交通違法柔性管理措施,對轄區內駕駛行為良好的車輛駕駛人實施“優駕容錯”管理舉措,即對3個月或6個月內無違法記錄的駕駛人實施的部分輕微交通違法免於罰款處罰,通過短信或民警當麵的方式予以教育提醒。累計教育1000萬餘人次,得到社會廣泛好評。根據上級相關柔性執法舉措及輕微違法行為教育糾正工作最新要求,整合原“優駕容錯”管理措施,延續杭州公安交管柔性執法管理政策,對措施加以改進和優化。

二、製定依據

《指導意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印發杭州市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製定,依據充分。

三、主要內容

(一)適用條件。當事人適用柔性執法舉措需同時滿足4個條件:一是當事人認錯認罰;二是上路行駛的車輛和駕駛人需合法、準駕;三是違法處理記錄良好,無惡意拖延違法處理或欠繳罰款;四是沒有造成事故、交通擁堵等危害後果。

(二)適用規則。一是增加對見義勇為、急病就醫等緊急情況下違法的教育不罰,鼓勵形成見義勇為、互幫互助等社會良好風尚。二是增加外地首次來杭的貨車駕駛人的教育不罰,主要考慮外地貨車首次來杭,道路不熟、相關限行規定知曉度不高,非主動違法,同時銜接公安部關於貨車駕駛人群體的相關管理政策。三是保留原“優駕容錯”規則中的3項違法行為進行6個月內首違不罰,適用對象限定在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3項違法分別是在非嚴管道路的違法停車、違反禁止標線(實線變道)、普通車輛在普通道路上的輕微超速違法(超速10%以上未達20%)。四是機動車連續6個月以上無違法記錄的,對本次查獲的罰款200元以下且不記分的違法行為,可予教育、警告,不作罰款處罰。五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連續6個月以上無同種違法記錄的,對本次查獲的未列入非機動車嚴重違法清單的違法行為,記錄後可予教育或警告,不作罰款處罰。

(三)與原“優駕容錯”規則的變化。一是適用時間區間從原來的3個月或6個月統一為6個月。二是擴大了容錯範圍。三是刪除了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機動車未攜帶紙質駕駛證、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憑證但能出示電子憑證等適用一般程序處罰或不認定為違法行為的具體行為表述。四是不適用首違不罰的非機動車嚴重違法從原有4種增加到10種。

四、清單內容

《非機動車嚴重違法清單》包含電動自行車10項情節惡劣、嚴重幹擾通行秩序、容易造成人員傷亡、群眾反映突出的交通違法行為。上級公安交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機關: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解讀人:宋傑

政策谘詢電話:87282232


索引號: 00249100X/2024-00262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發文日期: 2024-07-30
組配分類: 政策解讀 文件編碼: 杭公交〔2024〕35號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於對輕微交通違法實施“法、理、情”相統一柔性執法的指導意見》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24-07-30 18:12 瀏覽次數: 來源: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一、製定背景

杭州市公安交管部門自2019年起製定交通違法柔性管理措施,對轄區內駕駛行為良好的車輛駕駛人實施“優駕容錯”管理舉措,即對3個月或6個月內無違法記錄的駕駛人實施的部分輕微交通違法免於罰款處罰,通過短信或民警當麵的方式予以教育提醒。累計教育1000萬餘人次,得到社會廣泛好評。根據上級相關柔性執法舉措及輕微違法行為教育糾正工作最新要求,整合原“優駕容錯”管理措施,延續杭州公安交管柔性執法管理政策,對措施加以改進和優化。

二、製定依據

《指導意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印發杭州市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製定,依據充分。

三、主要內容

(一)適用條件。當事人適用柔性執法舉措需同時滿足4個條件:一是當事人認錯認罰;二是上路行駛的車輛和駕駛人需合法、準駕;三是違法處理記錄良好,無惡意拖延違法處理或欠繳罰款;四是沒有造成事故、交通擁堵等危害後果。

(二)適用規則。一是增加對見義勇為、急病就醫等緊急情況下違法的教育不罰,鼓勵形成見義勇為、互幫互助等社會良好風尚。二是增加外地首次來杭的貨車駕駛人的教育不罰,主要考慮外地貨車首次來杭,道路不熟、相關限行規定知曉度不高,非主動違法,同時銜接公安部關於貨車駕駛人群體的相關管理政策。三是保留原“優駕容錯”規則中的3項違法行為進行6個月內首違不罰,適用對象限定在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3項違法分別是在非嚴管道路的違法停車、違反禁止標線(實線變道)、普通車輛在普通道路上的輕微超速違法(超速10%以上未達20%)。四是機動車連續6個月以上無違法記錄的,對本次查獲的罰款200元以下且不記分的違法行為,可予教育、警告,不作罰款處罰。五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連續6個月以上無同種違法記錄的,對本次查獲的未列入非機動車嚴重違法清單的違法行為,記錄後可予教育或警告,不作罰款處罰。

(三)與原“優駕容錯”規則的變化。一是適用時間區間從原來的3個月或6個月統一為6個月。二是擴大了容錯範圍。三是刪除了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機動車未攜帶紙質駕駛證、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憑證但能出示電子憑證等適用一般程序處罰或不認定為違法行為的具體行為表述。四是不適用首違不罰的非機動車嚴重違法從原有4種增加到10種。

四、清單內容

《非機動車嚴重違法清單》包含電動自行車10項情節惡劣、嚴重幹擾通行秩序、容易造成人員傷亡、群眾反映突出的交通違法行為。上級公安交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機關: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解讀人:宋傑

政策谘詢電話:8728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