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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3- 12- 20 瀏覽次數:

    近日,省人防辦印發《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以下簡稱《裁量基準(2023版)》),自2023年8月1日施行。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規範行政處罰行為,確保人民放空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準確適用,2019年12月27日,省人防辦製定了《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0版)》,包含行政處罰事項21項;2021年1月,省政府辦公廳調整《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明確人防行政處罰事項共計43項,處罰事項調整較大;2021年6月,國務院下發《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取消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資質認定,省辦跟進調整,取消部分人防工程設計、監理單位資質監管事項;2022年3月,《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開始施行,《浙江省人民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廢止。為進一步規範全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工作,我辦重新梳理了行政處罰事項,同步修訂形成了《裁量基準(2023版)》。

    二、法律依據

    《裁量基準(2023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定。

    三、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根據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部門職責作相應調整,主要內容有:

    (一)調整行政處罰事項。按照浙江“大綜合一體化”執法改革工作專班要求,係統梳理並進一步規範精簡行政執法事項,將2021年《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明確的43項行政處罰事項調整行至24項。其中,新增處罰事項1項(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不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要求的行政處罰),刪除處罰事項1項(對逾期不補報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維護管理協議的行政處罰),將26項相近或低頻處罰事項合並為7項,同時調整了部分事項的名稱。

    (二)完善事項法律依據。根據法律依據立改廢釋情況對調整後人防行政處罰事項,進一步核對、補充法律依據,做到法律依據對應準確,方便執法人員操作。

    (三)合理設定裁量基準。一是科學合理設置新增行政處罰事項的違法情節和處罰標準;二是刪除原裁量基準中“依法賠償”等非行政處罰內容;三是調整了部分上原裁量基準中表述不精確、設置不合理的內容,使之更具合法性與可操作性;四是統一裁量基準表述口徑,如將規定具體的處罰金額全部改為處罰區間等;五是統籌調整了第8、10、14條逾期未整改情況下對單位和個人的罰金,使其達到頂格處罰條件時逾期天數保持一致。

    解讀機關:省人防辦

    具體聯係處室:發展規劃處

    聯係方式:0571-89820665

      政策文件原文鏈接: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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