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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 02- 10 瀏覽次數: 來源:市人防辦(市民防局)

    文   號:浙人防辦〔2022〕5號

    登 記 號:ZJSP41-2022-0001

    頒布日期:2022年3月14日


    各市、縣(市、區)人防辦: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狀態,確保人民防空工程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現將《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請各地認真遵照執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狀態,確保人防工程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維修、保養、保護及相關監督檢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麵建築修建的戰時可以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製定全省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政策、技術標準,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設區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負責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維護管理和平戰轉換工作。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按照《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確定。

    第四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人防數字化綜合平台,推進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數字化,履行監管職責,提升監管能力。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或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省有關要求,負責安裝人防工程智能化設備設施,並主動接入人防工程管理數字化平台。


    第二章  使用和維護


    第五條  堅持平戰結合原則,在確保不影響戰時防護效能、不違反平戰轉換規定的前提下,鼓勵平時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平時利用人防工程所產生的收益應當單獨核算,優先用於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並預留適當經費用於人防工程平戰轉換。

    第六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在辦理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或辦理防空地下室移交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送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信息。

    維護管理信息範圍:

    (一)單位有關設立登記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

    (二)人防工程總平麵圖(標注人防區坐標);

    (三)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書;

    (四)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委托協議(含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清單)。

    第七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在報送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信息時,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簽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見附件),明確維護管理責任、具體要求、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八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信息發生變更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在變更後15個工作日內,報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維護管理信息變更信息範圍:

    (一)變更後的單位有關設立登記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
      (二)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書;

    (三)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委托協議。

    第九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可以自行對人防工程實施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具有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能力的其他單位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條  自行維護管理人防工程的責任單位以及受委托負責實施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單位(以下合稱為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維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維護管理製度,定期實施維護保養,並妥善保管維護管理檔案。

    (一)崗位責任製度。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人防工程情況,確定維護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具體維護人員及其相應的責任,明確巡查、維護保養任務和內容。

    (二)定期保養製度。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規範標準,開展定期巡查和維護保養,確保人防工程防護功能完好。

    (三)檔案管理製度。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人防工程維護情況進行記錄,建立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根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任務需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維護管理,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積極推進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市場化。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外牆向外延伸5米、頂板上方垂直距離2米、底板下方垂直距離5米以內的空間為人防工程安全保護範圍。

    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采石、取土、挖砂、打樁、伐木、爆破、埋設管道、建設建(構)築物,應當采取安全防範措施,避免危害人防工程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效能。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為:

    (一)向人防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

    (二)阻塞通往人防工程戰時口部的道路;

    (三)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

    (四)擅自占用人防工程,損壞防護設備設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範圍內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麵工程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人防工程維護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平時有開發利用價值的早期人防工程,鼓勵開發利用;平時無開發利用價值且不存在安全隱患的早期人防工程,可以封堵;存在安全隱患的早期人防工程,應當及時進行治理,保證安全。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專項檢查和“雙隨機”檢查,發現問題要督促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進行整改。


    第三章  拆除、改造和報廢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報廢人防工程;確需拆除、改造、報廢的,由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一)經國家批準建設的工程,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二)人民防空指揮工程、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建設以及由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的早期人防工程,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三)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建設以及由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的早期人防工程,由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四)其他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彙總後,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因城鎮建設確需拆除的,應當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拆除的,拆除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不少於拆除的人防工程建築麵積和不低於原防護標準,在一年內予以補建,並在補建工程開工前提供銀行履約保函;拆除非等級人防工程,應當按照六級人防工程予以補建。

    無法補建的,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向稅務主管部門繳納人防工程補償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易地補建。拆除5級人防工程或醫療救護工程補償麵積應當按照《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進行反算。

    第十八條   辦理人防工程拆除許可所需材料:

    (一)人防工程拆除許可申請表;

    (二)拆除人防工程補建(補償)方案;

    (三)擬拆除人防工程建築專業平麵圖(平時、戰時)。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對人防工程進行改造:

    (一)人防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應當進行治理的;

    (二)人防工程戰時功能損毀確需進行修複的;

    (三)人防工程開發利用影響平戰轉換的。

    改造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護標準和等級,不得減少人防工程的掩蔽麵積。確因技術原因導致建築麵積減少的,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條   辦理人防工程改造許可所需材料:

    (一)人防工程改造許可申請表;

    (二)人防工程改造方案;

    (三)人防工程各專業竣工平時、戰時平麵圖及經審查合格的改造設計施工圖。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進行加固、改造;無法加固、改造或者加固、改造不經濟不合理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後可以報廢。報廢人防工程的,應當采取有關安全措施。

    (一)工程基礎下沉、坍塌,直接威脅地麵建築或交通安全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結構嚴重變形,喪失平時使用功能或戰時使用功能的;

    (三)工程質量低劣或經防護專項質量評估為無防護效能,且加固改造困難或不經濟、不合理的。

    經批準報廢的人防工程,拆除回填等與其相關的費用由報廢申請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   辦理人防工程報廢許可所需材料:

    (一)人防工程報廢許可申請表;

    (二)報廢人防工程總平麵圖,平時、戰時平麵圖;

    (三)報廢人防工程處置方案;

    (四)人防工程安全和防護性能檢測報告或專家論證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報廢後不再納入人民防空綜合統計,不改變其所有權屬性。

    第二十四條   拆除、報廢人防工程,應當製定拆除或處置方案,采取適當的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將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並給予處罰;視其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計入誠信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各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規範性文件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書


    為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落實工作責任,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簽訂本責任書:

    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址:

    3.建築麵積:        平方米

    4.平時用途:

    5.戰時功能:

    二、維護管理責任單位

    1.單位名稱: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法定代表人:                          聯係電話:

    4.維護管理工作負責人:            手機號碼:

    三、維護管理責任

    1.人防工程屬於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設施,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

    2.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可以自行對人防工程實施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具備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能力的其他單位實施維護管理。委托其他單位實施維護管理的,應當與其簽訂維護管理協議或者在物業服務協議中明確維護管理負責人和具體操作人員及相關責任。

    3.受委托負責實施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單位發生變化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提前落實維護管理工作,與承接單位簽訂維護管理協議,並及時將協議報送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4.自行維護管理人防工程的責任單位以及受委托負責實施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維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維護管理製度,定期實施維護保養,並妥善保管維護管理檔案。

    5.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合並、分立的,由合並、分立後承受其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承擔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注銷的,應當事先落實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承接單位,移交維護管理檔案資料,並協助維護管理責任承接單位向屬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嚴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擅自拆除、改造、報廢人防工程;確需拆除、改造、報廢的,由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7.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負責安裝人防工程智能化設施設備,並主動接入人防工程管理數字化平台。

    8.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根據人防工程戰時使用方案,製定完善防護功能平戰轉換實施方案,落實人員職責並開展技能培訓,做好平戰轉換準備。

    四、維護管理要求

    1.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對涉及人防工程戰時防護功能的口部結構、通風係統、給排水係統、電氣係統等的巡查;對巡查發現問題的部件、設備、設施進行除鏽、刷漆、加油、更換等維護保養工作,並做好日常保潔工作。

    2.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結構及其構件完好,工程無滲漏,構配件無鏽蝕、破損等現象;

    (二)通風與空調、給排水、電氣、通信、消防等係統運行正常;

    (三)防護、消防、防水、防汛等設備和設施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四)室內空氣質量等符合相關國家和地方標準;

    (五)進出道路通暢,孔口偽裝和地麵附屬設施完好;

    (六)與備案的竣工驗收文件一致,無擅自開洞、分隔內部空間和改變設計功能;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要求。

    3.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為:

    (一)向人防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

    (二)阻塞通往人防工程戰時口部的道路;

    (三)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

    (四)擅自占用人防工程,損壞防護設備設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範圍內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麵工程設施。

    4.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應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嚴格用電管理,定期對電路和電器設備進行檢查,不得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嚴禁超負荷用電。

    (二)製定防汛方案和應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澇和防雨水倒灌等工作。

    (三)建立定期安全檢查製度,發現治安、火災等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四)人員避難通道、疏散通道及出口處,不得擺設櫃台、占道經營。

    (五)建立定期巡查製度,發現影響安全使用的行為,要及時製止。

    五、違約處理

    1.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或督促維護管理單位做好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自覺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

    2.本責任書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3.本責任書一式肆份,主管部門、維護管理責任單位雙方各執貳份。

    4.本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主管部門(公章):                                                                                  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公章)

    聯係地址:                                                                                                聯係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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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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