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49492940/2012-0337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文字號: | 杭安監管審批〔2012〕52號 | 有效性: | 廢止 |
發文機關: |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 發布日期: | 2012-04-16 |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 無 | 主題分類: | 安全 |
關聯類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各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級各有關單位:
《杭州市危險化學品單位人員安全生產從業條件管理規定》經市政府批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杭州市危險化學品單位人員安全生產從業條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關於提高我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人員安全生產從業條件的指導意見》(浙安監管危化〔2010〕45號)等文件要求,規範危險化學品單位用人管理,切實提高從業人員基本素質,改善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單位。
危險化學品單位是指生產、倉儲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中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特指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含實際控製人)等。應具備如下從業條件:
(一)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無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
(二)近5年內無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
(三)上崗前按規定接受職業健康體檢,沒有職業病禁忌;
(四)依法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知識的專門教育培訓,並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第四條 分管安全、生產和技術負責人,是指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授權,在企業領導層中主管安全、生產或技術工作的負責人。應具備如下從業條件:
(一)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嚴格執行企業各項安全生產決策;
(二)近5年內無因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
(三)具有國民教育安全工程或化工(化學)類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曆;或者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具有該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四)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曆;
(五)上崗前按規定接受職業健康體檢,沒有職業病禁忌;
(六)依法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知識的專門教育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第五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如下從業條件:
(一)具有國民教育安全工程或化工(化學)類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曆;或者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具有化工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曆;
(三)上崗前按規定接受職業健康體檢,沒有職業病禁忌;
(四)依法接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化工安全管理知識的教育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存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單位,至少應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具有化工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含)的,至少應配備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具有化工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 危險作業崗位,是指涉及危險性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包括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氫、重氮化、氧化、過氧化等15種危險化工工藝,高溫高壓、放熱、深冷、裂解、聚合,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過程以及化工自動化控製等崗位,其生產車間負責人、工段(班組)長、崗位操作人員應具備如下從業條件:
(一)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工藝類專業中等職業技術教育以上學曆或者取得化工高級工以上職業技能等級;
高中(含高中)以上學曆非化工類專業畢業的人員,須參加由有資質培訓機構組織的、不少於60學時的《化工知識及基礎》相關課程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二)上崗前按規定接受職業健康體檢,沒有職業病禁忌;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具有從事危險化學品作業的意願;
(三)接受由企業自主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參加本崗位有關工藝、設備、電氣、儀表等崗位操作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四)車間負責人應有5年以上化工生產崗位從業經曆;班組長應有2年以上化工生產崗位從業經曆。
以上相關人員凡涉及從事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或特種設備作業的從業人員,還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依法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 一般崗位從業人員,是指除上述4類人員外,在企業中涉及危險化學品相關作業活動的其他人員。應具備如下從業條件:
(一)上崗前按規定接受職業健康體檢,沒有職業病禁忌;
(二)按規定接受由企業自主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教育,了解所從事崗位的危險、有害因素,掌握應急技能,並考核合格,做到持證上崗。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培訓,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離崗六個月以上、換崗以及采用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崗位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九條 自本規定下發之日起,所有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按本規定要求配備相關從業人員。現有的危險化學品單位,要對照本規定要求,抓緊調整配備相關從業人員, 2年內完成有關從業人員調配。調整期間,要做好有關人員,特別是主要危險作業崗位操作人員的轉崗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確保不影響企業安全生產。
第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在對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安全評價時,要對企業涉及本規定所列的主要危險作業崗位進行確認,對本規定涉及人員的安全生產基本從業條件,按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專門評價,形成獨立評價內容,作為評價報告的附件。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培訓、考核機構要高度重視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嚴格培訓考核和發證管理。在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複訓時,應確認其是否具備相應的基本從業條件,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不予考核、發證或複審。
第十二條 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促使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學曆層次、專業技能和安全素質。要嚴格市場準入,在企業設立安全審查、危險化學品企業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中,要嚴格標準,認真把關。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