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49492940/2013-0335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文字號: | 杭安監管法規〔2013〕164號 | 有效性: | 廢止 |
發文機關: |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 發布日期: | 2013-09-23 |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 無 | 主題分類: | 安全 |
關聯類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各安全評價機構:
《杭州市安全評價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已通過市政府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3日
杭州市安全評價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涉及投資項目審批中介機構市場管理,維護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增強中介機構誠信意識,推動誠信體係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浙江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評價機構信用評價,是指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評價行為、社會信譽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凡注冊地在杭州的安全評價機構,應參加信用評價。
第四條 信用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評價內容及評價程序
第五條 信用評價內容包括: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評價行為及社會信譽。
第六條 資質條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注冊資本及固定資產情況;
(二)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資格情況;
(三)專職評價人員有關證明材料;
(四)從業人員在職情況;
(五)辦公場所、辦公設備情況;
(六)管理規章製度和過程控製體係建立情況。
第七條 評價行為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評價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執行情況;
(二)安全評價報告質量情況;
(三)安全評價項目收費及完成時限情況;
(四)安全評價報告等信息網上公開情況。
第八條 社會信譽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評價對象反饋意見(附件1);
(二)監督檢查及投訴舉報查處情況。
第九條 信用評價按照評價機構自評、安全監管部門複審的兩級程序進行。
第十條 信用評價每年進行一次,具體考核評定工作由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全監管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每年11月份,評價機構根據《安全評價機構信用評價評分標準》(附件2),對本年度機構信用情況進行自評,填寫《安全評價機構信用評價登記表》(附件3)報送市安全監管局,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專職人員的社會保險證明;
(二)本年度在杭州市承接的評價項目清單;
(三)本年度機構或其專職人員受到的獎懲情況;
(四)其他涉及本機構信用情況的資料。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複審采取審查書麵申請材料、抽查安全評價報告、現場核查及回訪被評價對象等方式進行。複審的初步結論由市安全監管局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評價機構對信用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市安全監管局提出書麵意見。市安全監管局對異議進行核實後,做出最終信用評價等級。
第三章 評價方法和信用等級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實行信用綜合評分製。基準分為100分,具體扣分(加分)標準按照《安全評價機構信用評價評分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信用等級按高低劃分為信用優良、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三個級別,分別用A、B、C表示。
A級:80分-100分,信用優良;
B級:60分-79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以下,信用不良。
第十五條 存在本辦法附件2中一票否決項行為之一的,其本年度的信用等級直接確定為C級(信用不良)。
第四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應將機構基本信息、資質等級、服務時限、服務流程、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服務承諾等內容在“投資項目審批中介技術服務管理信息平台”上錄入備案。
第十七條 市安全監管局應將考核評定後的評價機構信用狀況、信用排名和嚴重失信記錄等數據錄入“投資項目審批中介技術服務管理信息平台”,由杭州市投資項目審批中介技術服務中心統一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結論可應用於評優評先、資質年審和換證審查、工商年檢等活動中。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