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政府信息公開 >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 法規文件 > 行政規範性文件 > 部門文件
索引號: 749492940/2015-04262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文字號: 杭安監管法規〔2015〕113號 有效性: 廢止
發文機關: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發布日期: 2015-12-01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主題分類: 安全
關聯類型 文字解讀 >> 體裁分類: 通知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5-12-01  16:01 瀏覽次數: 來源: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各區、縣(市)安全監管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市場與安全監管局:

為正確適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修訂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我市安全監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合法、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我局製定了《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予印發,自2016年1月10日起執行。

《裁量基準》未包含之內容,按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編,2010年9月出版)執行。《裁量基準》與今後國家、省出台的裁量基準不一致之處,按照上級部門的基準執行。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日


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裁量基準

(一)違法行為描述: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機構處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不足二十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不足三十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三萬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四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律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由浙江省安全監管局決定;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

(三)違法行為描述: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經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裁量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對未履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1-2項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未履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3-4項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未履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5項以上逾期未改正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描述: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裁量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由浙江省安全監管局決定;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

(五)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的罰款。

2.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法行為描述: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1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的罰款;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2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二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至三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動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有3名以下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對3名以下從業人員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的罰款;

2.有3名以上6名以下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對3名以上6名以下從業人員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元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有7名以上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對7名以上從業人員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單位未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中1-2項情況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 生產經營單位未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中3-4項情況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生產經營單位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存在弄虛作假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外,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外,已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外,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六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已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的罰款;

4.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法行為描述: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有3名以下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以上一萬三千以下的罰款;

2.有4名以上6名以下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三千元以上一萬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3.有7名以上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法行為描述: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裁量基準: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建設項目投資額五千萬元以下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項目投資額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的,處六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億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的,處七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項目投資額二億元以上的,處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違法行為描述: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裁量基準: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建設項目投資額五千萬元以下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項目投資額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的,處六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億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的,處七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項目投資額二億元以上的,處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裁量基準: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建設項目投資額五千萬元以下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項目投資額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的,處六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億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的,處七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項目投資額二億元以上的,處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違法行為描述: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裁量基準: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建設項目投資額五千萬元以下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項目投資額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的,處六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億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的,處七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項目投資額二億元以上的,處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違法行為描述: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有3處以下安全警示標誌設置不明顯或者未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有4處以上6處以下安全警示標誌設置不明顯或者未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有7處以上安全警示標誌設置不明顯或者未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三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七)違法行為描述: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有3台以下安全設備的檢測、改造、安裝、使用、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有4台以上6台以下安全設備的檢測、改造、安裝、使用、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有7台以上安全設備的檢測、改造、安裝、使用、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五千以上二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八)違法行為描述: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1個年度內首次查處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未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既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又未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九)違法行為描述: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為3名以下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未為4名以上6名以下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四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未為5名以上10名以下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四千元以上一萬七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4.未為10名以上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七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十)違法行為描述: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3件(輛、台)以下容器、運輸工具或設備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4件(輛、台)以上6件(輛、台)容器、運輸工具或設備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7件(輛、台)以上容器、運輸工具或設備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十一)違法行為描述: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使用3台(套)以下應當淘汰的設備或者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使用4台(套)以上6台(套)以下應當淘汰的設備或者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使用7台(套)以上應當淘汰的設備或者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十二)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製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 按以下標準處罰款:

1.建立的安全管理製度內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

2.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二萬元以上十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違法行為描述: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製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罰款:

1.有1處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處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三萬元以上十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處以上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七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違法行為描述: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 按以下標準處罰款:

1.有1處爆破、吊裝以及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一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處爆破、吊裝以及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處以上爆破、吊裝以及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罰款:

1.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外,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按以下標準處罰款:

1.未對3處以下事故隱患采取措施消除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對4處以上6處以下事故隱患采取措施消除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以下的罰款;

3.未對7處以上事故隱患采取措施消除的,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 沒有違法所得的,單處十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十二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一萬七千元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七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八)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辦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且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九)違法行為描述: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1.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員工宿舍人數不足10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員工宿舍人數1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且員工宿舍人數不足10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    4.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且員工宿舍人數1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一)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且人數不足10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且人數1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且人數不足10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4.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且人數1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二)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投資人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三)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拒絕監督檢查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2.阻礙監督檢查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四)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第二款: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2.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三十五)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第二款: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裁量基準: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遲報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2.隱瞞不報、謊報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三十六)違法行為描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負有責任的。

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具體違法行為所相對應的法律條文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6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3.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17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4.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7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五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

5.造成5人死亡,或者24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2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六十萬元以上六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6.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3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六十五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罰款;    7.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500萬元以上4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七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罰款;    8.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4000萬元以上4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八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款;

9.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4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10.重大事故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安全監管局決定;    11.特別重大事故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裁量基準

(一)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產權轉移,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物品及相關設備、設施,留有事故隱患,或者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的。

法律規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合並、分立、解散、破產、搬遷等情形的,依民事法律規定承繼相關權利、義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承擔安全生產責任,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物品及相關設備、設施,不得留有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產權轉移的,產權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產權受讓方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產權轉讓方應當做好指導和配合工作。

處罰依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物品及相關設備、設施,留有事故隱患,或者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物品及相關設備、設施,留有一般事故隱患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物品及相關設備、設施,留有重大事故隱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簽訂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但協議中安全生產責任不明確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參加安全培訓的。

法律規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礦山、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和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參加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

處罰依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其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參加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單位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參加安全培訓,每1人罰款一千元,最高不超過五千元;

2.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參加安全培訓,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下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3.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參加安全培訓,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含)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法律規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處罰依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其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在作業過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從業人員每1名處二百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一千元。

(四)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不符合要求的。

法律規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設備(構件)吊裝拆卸、建築工程拆除、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高空懸掛和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製定作業方案、安全操作規程,采取安全防範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

(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

(三)確定專人進行現場統一指揮;

(四)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五)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處罰依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危險作業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不符合要求的,每1項處二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五)違法行為:危險作業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或未進行安全技術要求交底的。

法律規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設備(構件)吊裝拆卸、建築工程拆除、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高空懸掛和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製定作業方案、安全操作規程,采取安全防範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

(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

(三)確定專人進行現場統一指揮;

(四)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五)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作業方案應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現場技術人員應當在危險作業前就有關安全技術要求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並以雙方簽字的形式予以確認。

處罰依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 作業方案未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或未將有關安全技術要求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作業方案未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又未將有關安全技術要求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建立的重大危險源運行管理檔案未按規定期限保存的。

法律規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建立的重大危險源運行管理檔案,紙質文檔應當至少保存一年,視頻數據應當至少保存三十天。

處罰依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立的重大危險源運行管理檔案未按規定期限保存的,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 紙質文檔或視頻數據未按規定期限保存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 紙質文檔和視頻數據都未按規定期限保存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法行為:未按規定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的。

法律規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山、建築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單位和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並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處罰依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礦山、建築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單位和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未按規定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從業人員不足三百人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法行為: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未進行安全告知的。

法律規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使用其產品或接受其服務的用戶履行安全告知義務。賓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所、旅遊景區、商場、醫院、車站、碼頭、集貿市場、公共交通工具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播放安全公益廣告、張貼安全須知或者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等方式進行安全告知。

處罰依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賓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所、旅遊景區、商場、醫院、車站、碼頭、集貿市場、公共交通工具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進行安全告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應進行安全告知而未告知的場地發現1處罰款一千元,最高不超過五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裁量基準

(一)違法行為描述: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並書麵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1.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2.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1億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4.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一億元以上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5.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6.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7.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一億元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8.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一億元以上的,處三十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9.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10.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處三十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11.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一億元的,處四十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12.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一億元以上的,處四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行為描述: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1.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2.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一億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4.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一億元以上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5.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6.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7.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一億元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8.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一億元以上的,處三十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9.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10.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處三十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11.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一億元的,處四十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12.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一億元以上的,處四十五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描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1、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 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3、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一億元的,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4、投資規模在一億元以上的,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法律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四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1.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2.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一億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4.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一億元以上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5.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6.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7.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一億元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8.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一億元以上的,處三十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9.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10.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處三十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11.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一億元的,處四十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12.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在一億元以上的,處四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法行為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規定存檔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向從業人員公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法行為描述:用人單位未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準: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七)違法行為描述:用人單位未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二)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罰:

1.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法行為描述: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準: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九)違法行為描述: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罰:

1.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法行為描述: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製度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製度。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罰:

1.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法行為描述: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罰:

1.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在醒目位置公布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應當公布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缺少1項的,處三萬元的罰款。

3.應當公布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缺少2項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 應當公布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缺少3項以上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罰款:

1.未按照規定對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違法行為描述: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後,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罰:

1.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報送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毒性鑒定資料和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都未報送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

1.首次違法,未造成嚴重後果,配合改正的,不給予罰款處罰;

2.未按照規定及時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按照規定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違法行為描述: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係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係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係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

1.首次違法,未造成嚴重後果,配合改正的,不給予罰款處罰;

2.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3.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係統不能正常監測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違法行為描述: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1.當工作場所存在1-2類職業病危害因素時:

(1)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2)訂立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處六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2.當工作場所存在2-5類職業病危害因素時:

(1)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處六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2)訂立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3.當工作場所存在5類及以上職業病危害因素時:

(1)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處八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

(2)訂立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八)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1.未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的,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違法行為描述: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五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1.未為1名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的,處五萬元的罰款;

2.未為1名以上3名以下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的或者有償提供複印件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為3名以上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的或者為勞動者提供虛假的複印件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違法行為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標不足30%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標30%以上不足50%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標50%以上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違法行為描述: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1)有1處不符合要求的,處五萬元罰款;

(2)有2處不符合要求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3)有3處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的:

(1)有1處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處十萬元罰款;

(2)有2處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3)有3處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提供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1)有5名以下從業人員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的,處五萬元罰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從業人員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10名以上從業人員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4.未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

(1)有5名以下從業人員未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從業人員未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3)有10名以上從業人員未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二)違法行為描述: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未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或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檢測,並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3處以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或應急救援設施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3處以上6處以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或應急救援設施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3)6處以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或應急救援設施均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未按照規定對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修、檢修、檢測,並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有5名從業人員的防護用品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有5名以上10名義下從業人員的防護用品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10名以上從業人員的防護用品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係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未按照規定將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評價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3.未按照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違法行為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有1處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處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處以上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六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有5人以下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未按照規定進行診治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5人以上10人以下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未按照規定進行診治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10人以上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未按照規定進行診治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違法行為描述: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製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製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製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製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有5人以下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未按照規定進行診治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5人以上10人以下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未按照規定進行診治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10人以上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未按照規定進行診治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八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未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設置的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不符合規定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未設置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八)違法行為描述: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護管理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九)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首次拒絕監督檢查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2次以上拒絕監督檢查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使用暴力抗拒監督檢查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九)違法行為描述: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十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十)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涉及3人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涉及3人以上的6人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涉及6人以上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隱瞞、偽造、篡改、毀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首次隱瞞、偽造、篡改、毀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2)二次及以上隱瞞、偽造、篡改、毀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的,處以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涉及3人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涉及3人以上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十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涉及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3人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涉及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3人以上6人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涉及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6人以上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一)違法行為描述: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1.中文說明書、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有1項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中文說明書、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有2項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3.中文說明書、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有3項以上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二)違法行為描述: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發現1處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現2處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現3處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現4處以上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三)違法行為描述: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1.遲報、漏報疑似職業病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2.遲報、漏報職業病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謊報、瞞報疑似職業病的,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4.謊報、瞞報職業病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四)違法行為描述: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1.發現1處(次)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現2處(次)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現3處(次)以上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現4處(次)以上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 發現5處(次)以上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五)違法行為描述: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未設置報警裝置,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未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衝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報警裝置、現場急救用品、衝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必要的泄險區中有1項設置未達到要求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報警裝置、現場急救用品、衝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必要的泄險區中有2項設置未達到要求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報警裝置、現場急救用品、衝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必要的泄險區中有3項以上設置未達到要求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報警裝置、現場急救用品、衝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必要的泄險區中有4項以上設置未達到要求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報警裝置、現場急救用品、衝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必要的泄險區中有5項設置均未達到要求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防護設備、報警裝置、接觸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中有1項未達到要求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防護設備、報警裝置、接觸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中有2項未達到要求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8.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防護設備、報警裝置、接觸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3項均未達到要求的,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六)違法行為描述: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使用1台(套)名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材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使用2台(套)名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材料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使用3台(套)名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材料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七)違法行為描述: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發現1處,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現2處,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現3處以上,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八)違法行為描述: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發現擅自停止使用1處(次)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現擅自停止使用2處(次)以上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現擅自拆除1處(次)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現擅自拆除2處(次)以上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九)違法行為描述: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裁量基準: 責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責令限期治理,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安排10人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安排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安排20人以上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2.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責令限期治理,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安排5人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排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安排10人以上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違法行為描述: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條第六項: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標準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首次違章指揮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2次以上違章指揮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首次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2次以上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一)違法行為描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已經對10人以下勞動者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已經對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勞動者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或者造成5人以下死亡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已經對50人以上勞動者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或者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二)違法行為描述: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製度。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裁量基準: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仟元,違反規定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處五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仟元,違反規定時間在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的,處1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仟元,違反規定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四十三)違法行為描述:超出資質認可或者批準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製度。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資質認可或者批準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裁量基準: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

1.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違反規定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處5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違反規定時間在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的,處一萬元以上一.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違反規定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處一.5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四十四)違法行為描述: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不按照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裁量基準: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

1.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違反規定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處5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違反規定時間在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的,處一萬元以上一.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違反規定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處一.5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四十五)違法行為描述: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裁量基準: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

1.對首次違規,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並處5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2次以上違規,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裁量基準

(一)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法律規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一、二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處罰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1.用人單位首次未按規定實行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用人單位2次未按規定實行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一.5萬元以下罰款;

3.用人單位3次以上未按規定實行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處以一.5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行為描述: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法律規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處罰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1.單位主要負責人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法律規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處罰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或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未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或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未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且未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的。

法律規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製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度;(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製度;(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製度;(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製度;(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製度;(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製度;(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製度;(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製度;(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製度;(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製度;(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製度;(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製度。

處罰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缺少2項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2.缺少2項以上5項以下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缺少5項以上7項以下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4.缺少7項以上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裁量基準

(一)違法行為描述:未建立或者落實職業健康監護製度的。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製度,依法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處罰依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實職業健康監護製度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1.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製度落實不完善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用人單位未落實職業健康監護製度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用人單位未建職業健康監護製度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製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和落實專項經費的。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以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235)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製定、落實本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並保證所需要的專項經費。

處罰依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製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和落實專項經費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1.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專項經費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製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描述:弄虛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選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確保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身份的真實性。

處罰依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弄虛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1.指使1人冒名頂替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指使2人冒名頂替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指使3人以上冒名頂替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描述:未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要的文件、資料的。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三)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處罰依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要的文件、資料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1.未如實提供1項文件、資料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如實提供2項文件、資料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如實提供3項文件、資料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法行為描述: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二)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三)對需要複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複查和醫學觀察;(四)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五)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處罰依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1.對1名勞動者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2名勞動者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3名以上勞動者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法行為描述: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

處罰依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六)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1.不承擔1名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不承擔2名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不承擔3名以上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裁量基準

(一)違法行為描述: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法律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處罰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一)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發現1次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未造成損失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發現2次以上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未造成損失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3.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並造成對方損失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二)違法行為描述: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證書的。

法律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證書。

處罰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二)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證書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發現1次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證書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現2次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證書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現3次以上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證書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三)違法行為描述: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的。

法律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五)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

處罰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三)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發現1次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現2次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現3次以上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四)違法行為描述: 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

法律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七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七)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處罰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四)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發現1次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未造成損失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現2次以上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未造成損失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3.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並造成對方損失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五)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法律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分立、合並的,應當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或者重新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

處罰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五)未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超過規定期限10日內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超過規定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內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 超過規定期限20日以上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六)違法行為描述:未依法與建設單位、用人單位簽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合同的。

法律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時,應當依法與建設單位、用人單位簽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技術服務內容、範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處罰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六)未依法與建設單位、用人單位簽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合同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發現1次未簽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合同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現2次未簽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合同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現3次以上未簽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合同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七)違法行為描述: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法律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六)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

處罰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七)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 擅自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未造成損失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 擅自更改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未造成損失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擅自更改或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並造成損失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八)違法行為描述:在申請資質、資質延續、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處罰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八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八)在申請資質、資質延續、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 隱瞞有關情況,未造成損失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 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未造成損失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並造成損失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九)違法行為描述: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從業的。

法律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專職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職業衛生技術機構從業。

處罰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從業的,責令改正,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處三萬元的罰款,對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處一萬元的罰款。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裁量基準

(一)違法行為描述:用人單位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的。

法律規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處罰依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1.超過規定期限5日以內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的,處5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超過規定期限5日以上10日以內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超過規定期限10日以上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裁量基準

(一)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的。

法律規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製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製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編製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處罰依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描述: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發生重大變更時,未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並辦理有關手續,進行施工的。

法律規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後,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並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處罰依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發生重大變更時,未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並辦理有關手續,進行施工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描述:需要試運行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試運行的。

法律規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完工後,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處罰依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需要試運行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試運行的。

裁量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描述: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評審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法律規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保證技術服務結果客觀、真實、準確,並對作出的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處罰依據: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評審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處5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裁量基準

(一)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裁量基準: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十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描述: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製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十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描述: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麵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六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處七十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8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處90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描述: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裁量基準: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五)違法行為描述: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法行為描述: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製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法行為描述: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誌,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有1處未設置明顯標誌的,處一萬元的罰款;

2.有2處未設置明顯標誌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處以上未設置明顯標誌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有1處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5.有2處以上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法行為描述: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並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未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的,處一萬元的罰款;

2.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有1種化學品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種化學品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種以上化學品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有1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種以上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立即進行公告,但未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立即進行公告,但及時修訂了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既未立即進行公告,也未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經營1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經營2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經營3種以上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七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有1種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種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種以上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違法行為描述: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八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有1處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應設而未設明顯安全警示標誌,或者通信、報警裝置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處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應設而未設明顯安全警示標誌,或者通信、報警裝置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處以上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應設而未設明顯安全警示標誌,或者通信、報警裝置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九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既未設專人負責管理,也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違法行為描述: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十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製度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製度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既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製度,也未建立出入庫登記製度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誌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十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誌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有1處應設而未設置明顯標誌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處應設而未設置明顯標誌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處以上應設而未設置明顯標誌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一)分類和標簽信息;(二)物理、化學性質;(三)主要用途;(四)危險特性;(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複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十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有1種危險化學品應登記或變更而未辦理登記或變更手續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種危險化學品應登記或變更而未辦理登記或變更手續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種以上危險化學品應登記或變更而未辦理登記或變更手續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違法行為描述: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複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1種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處五萬元的罰款;

2. 有2種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有3種以上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違法行為描述: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現有1次未對相關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處五萬元的罰款;

2.發現有2次未對相關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發現有3次以上未對相關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違法行為描述: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三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依照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現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未依照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處五萬元的罰款;

2.發現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未依照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現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未依照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二)違法行為描述: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1噸以下危險化學品未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處五萬元的罰款;

2. 有1噸以上2噸以下危險化學品未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有2噸以上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未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 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五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1種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處五萬元的罰款;

2. 有2種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有3種以上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六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有1處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處五萬元的罰款;

2.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有2處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有3處以上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違法行為描述: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七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1處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備及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處五萬元的罰款;

2.有2處以上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備及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有3處以上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備及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違法行為描述:生產、儲存企業或者使用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違法行為描述: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庫存的危險化學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丟棄危險化學品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八)違法行為描述: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九)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罰款;

2.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罰款;

2.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一)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三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罰款;

2.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二)違法行為描述: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裁量基準: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三十三)違法行為描述: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罰款;

2.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