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49492940/2015-0426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文字號: | 杭安監管法規〔2015〕113號 | 有效性: | 廢止 |
發文機關: |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 發布日期: | 2015-12-01 |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 無 | 主題分類: | 安全 |
關聯類型 | 政策原文 >> | 體裁分類: | 其他 |
一、製定背景
自2010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以下簡稱《自由裁量標準》)出台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一係列法律法規相繼修訂、頒布,《自由裁量標準》的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為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體係,規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中關於“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行政執法裁量基準製度”的要求,製定《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二、製定過程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方案》將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裁量基準》起草人員在梳理新修訂、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原《自由裁量標準》實施標準的基礎上,結合相關專家及監管一線執法人員的意見及建議,於10月擬定《裁量基準》初稿,在局官方網站掛網向社會公眾和各區、縣(市)安全監管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市場與安全監管局征求意見,經綜合考量後加以修改完善。
三、製定內容
《裁量基準》規範了《自由裁量標準》未包含的9部新修訂、頒布的常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具體見附表。製定過程中,對修訂的條款,依照《自由裁量標準》中的分級原則重新進行劃分, 對於如項目投資額、違法所得、違法期限及違法行為涉及人數等能夠量化的,均按照不同數量標準予以量化分級;對於違法行為未涉具體量化指標的,則對違法行為進行分解,按照危害程度進行分級。對《自由裁量標準》中不便於實際操作或者與已不適應現實需要的條款,《裁量基準》做了進一步細化與變動,以增加可操作性。
四、解讀單位
市安全監管局
解讀人:辦公室
聯係電話:8525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