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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749492940/2016-0426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文字號: 杭安監管法規〔2016〕77號 有效性: 失效
發文機關: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發布日期: 2016-10-27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ZJAC34-2016-0002 主題分類: 安全
關聯類型 文字解讀 >> 體裁分類: 通知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6-10-27  17:14 瀏覽次數: 來源: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各區、縣(市)安全監管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市場與安全監管局:

為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誠實守信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推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懲戒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我局製定了《杭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7日


杭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健全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機製,加強安全生產信用體係建設,嚴格規範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懲戒,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意識,促進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委辦〔2015〕14號)、《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浙江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安監管法規〔2016〕5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與行業指導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實行綜合監督管理。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納入市級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

(一)符合國家級、省級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條件的;

(二)發生以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1.規模以上且安全生產信用等級為A(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為一級、二級,且管理期限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發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員死亡1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其他企業,發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3.發生其他性質嚴重或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後,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件過期擅自生產經營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嚴重超標,經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指出或者責令限期整改後,不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除上述第(一)項至第(四)項違法行為,12個月內被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二次(含)以上的;

(七)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行為,產生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後果的。

納入市級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應同時納入縣級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

第四條 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公布之日起1年;管理期限尚未屆滿,連續進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從第二次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並公布之日起,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限屆滿後3年內,再次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管理期限為自公布之日起3年。

第五條 實施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統稱信息采集部門)應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其他部門移送、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收集符合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工商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單位主要負責人姓名、注冊地址、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結果概述等內容(具體內容見附件1)。

(二)信息告知。對擬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采集部門應提前告知當事人(生產經營單位已被取締、注銷等除外),並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納。

(三)信息彙總。對擬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信息采集部門彙總轄區範圍內本季度的信息後,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報送至市安全監管局(信息報送樣式見附件1)。

(四)信息公布。市安全監管局彙總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後,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向市信用辦、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報送上季度信息,通過“信用杭州”“杭州市企業信用聯動監管平台”等平台相關專欄向社會公布,同時在市安全監管局網站公布,並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

(五)信息移出。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條件行為的,自動移出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市安全監管局將移出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報送市信用辦、市市場監管局,原公布途徑發布的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轉入後台管理,同時在市安全監管局網站公布移出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並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

(六)信息修複。信息采集部門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發現信息有錯誤或者發生變更時,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實並形成更正或者變更信息,報送至市安全監管局(信息報送樣式見附件2)。市安全監管局收到信息後,2個工作日內報送市信用辦,通過原公布途徑予以修改或移除,同時在市安全監管局網站公布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修複信息,並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違法行為發生地與其所在地不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跨縣級行政區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法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在向市安全監管局報送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各類信息的同時,應當通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縣級安全監管部門。

第七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采集、發布等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縣(市)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製考核範圍。

第八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建立對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生產經營單位的跟蹤管理以及常態化暗訪暗查機製,不定期開展檢查;要將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列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區、縣(市)安全監管部門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檢查,市級安全監管部門每年按不低於30%比例隨機抽查,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九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按照《杭州市社會法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管理辦法》(杭政辦函〔2015〕69號)、《關於印發<關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等文件規定,針對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協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聯合獎懲措施,在信譽評級、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保險費率、財政獎補、招投標等方麵依法予以限製、禁止或提高費率。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報送表.doc

             2.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修複報送表.doc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