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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749492940/2016-04265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文字號: 杭安監管法規〔2016〕77號 有效性: 失效
發文機關: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發布日期: 2016-10-27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ZJAC34-2016-0002 主題分類: 安全
關聯類型 政策原文 >> 體裁分類: 其他
《杭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16-10-27  17:21 瀏覽次數: 來源:市安全監管局

一、《辦法》起草的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有關法律和文件的規定和要求。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從法律層麵明確了建立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依據。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係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明確提出健全失信懲戒製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製度和市場退出機製。《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係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委辦〔2015〕14號)專門就安全生產黑名單製度作出詳細規定;二是浙江省印發了《浙江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浙安監管法規〔2016〕52號),對列入省級“黑名單”的條件進行了補充,對列入“黑名單”的期限進行了細化。三是2011年我局聯合市級相關部門印發開展安全生產誠信機製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來,探索建立安全生產誠信與標準化創建融合推進,誠信建設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而信用獎懲機製是誠信體係有效運行的核心機製,有關文件雖然對安全生產黑名單製度作出原則規定和要求,但當時考慮到對當事人的權利影響較大,法律依據尚不充分,上級文件也無明確和細化的標準,故未從全市層麵出台專門的文件,目前亟須從市級層麵進行建立健全相關配套製度;四是創新和豐富安全生產監管手段的現實需求,隨著審批製度改革不斷深化,安全生產領域審批項目大幅被取消或下放,監管方式由事前審批逐步調整為事中事後監管,如何準確確定檢查重點對象,有效跟蹤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公布黑名單並采取多種手段加強監管力度是行之有效的一種方式。

二、《辦法》主要製度說明

一是關於安全生產黑名單工作部門的問題。按照國務院安委辦文件要求,黑名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與行業指導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行綜合監督管理。具體而言,市縣安監部門負責逐級彙總報送相應級別的黑名單信息,市安監局負責黑名單信息審查發布、核銷,以及向市信用中心、省級有關單位、省安監局報送信息。

二是關於納入黑名單的違法行為時間計算問題。主要以年為一個周期,但存在按照自然年度或連續時間計算一年兩種方式,考慮到以自然年度計算,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處,我們按照嚴於國家級黑名單的標準,采取以連續期間即12個月計算的方式。

三是關於黑名單判定標準中對亡人事故進行了分類。對於“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判定標準,近年來我市實踐中發現該標準存在不科學不合理之處,因未考慮企業的規模大小,產值上千億或員工上萬人的大型企業集團公司與員工數十人、產值百萬和千萬級的企業采用同一黑名單判定標準顯然有失公允,故對規模以上企業,信用等級為A級的企業,一年死亡2人才被列入黑名單管理。

四是關於聯合懲戒措施問題。明確各部門和有關單位的懲戒措施是有效發揮黑名單震懾作用的關鍵,《辦法》做了原則規定,具體實施過程中,已經與市發改委(市信用辦)聯合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8部委關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推動各部門應用安全生產黑名單。

五是有關中介機構的信用建設問題。考慮到安全生產評價、檢驗檢測機構和職業衛生服務機構的信用建設要求和管理方式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同,目前已經製定了專門文件,《辦法》對此提出原則要求。

三、解讀部門

市安全監管局

聯係人:劉輝光

聯係電話:85259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