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49492940/2016-0426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文字號: | 杭安監管辦〔2016〕51號 | 有效性: | 廢止 |
發文機關: |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 發布日期: | 2016-07-11 |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 ZJAC34-2016-0001 | 主題分類: | 安全 |
關聯類型 | 文字解讀 >> | 體裁分類: | 通知 |
各區、縣(市)安全監管局、財政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財政局,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市場與安全監管局、財政局: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事故隱患,製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2〕63號)、《關於印發<浙江省工礦商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安監管辦〔2013〕16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杭州市財政局
2016年7月11日
杭州市工礦商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事故隱患,製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2〕6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查處的工礦商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 實施舉報獎勵活動,應當遵循方便群眾、分級負責、額度適當的原則。
第四條 舉報人舉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經核查屬實的,給予現金獎勵。
第五條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六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市安全監管局統一支付。
第七條 舉報範圍及獎勵額度:
(一)舉報礦山以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非法生產、經營、儲存行為,由安全監管部門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後,獎勵500-3000元;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0元。
(二)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安全監管部門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後,獎勵100-2000元;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
(三)舉報生產經營單位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據事故等級給予獎勵: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獎勵2000元,較大事故獎勵5000元,重大及以上事故獎勵10000元。
(四)舉報重大事故隱患的,在舉報處置辦結時間內,由相關文件明確被列入縣級掛牌督辦的,最高獎勵2000元;被列入市級掛牌督辦的,最高獎勵 4000元;被列入省級掛牌督辦的,最高獎勵 6000元;被列入國家級掛牌督辦的,最高獎勵 1萬元。
第八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微信微博等方式舉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
第九條 舉報人舉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時,應當提供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地點、時間、情節、後果等信息。拍攝照片的,應能反映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概況。
第十條 舉報事項不屬於市安全監管局受理範圍的,接報受理人員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
第十一條 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受理單位負責人批準後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條 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依法查處後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辦理獎勵領取事宜。
交由區、縣(市)安全監管部門核查處理的舉報事項,憑負責核查處理的安全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由市安全監管局舉報獎勵辦理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舉報獎勵事宜。
第十三條 受到獎勵的舉報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身份證明或相關有效證件,到市安全監管局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
第十四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給予最先實名舉報的有功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麵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十五條 同一舉報事項已在區、縣(市)安全監管局領取舉報獎勵的,市安全監管局不再給予舉報獎勵。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主辦人員應當將舉報人領取獎金的簽字確認收據或存儲銀行賬戶憑證等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對下列情形不予發放舉報獎勵:
(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已經被安全監管部門發現的;
(二)匿名舉報且未留下有效聯係方式的;
(三)國家機關、村(居、社區)工作人員在本人工作職責範圍內發現並報告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
(四)市安全監管局認為不應當獎勵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核查、案件承辦人員以及獎勵資金審批人員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第十九條 舉報受理、核查、案件承辦人員以及獎勵資金審批人員必須廉潔辦事。對有以下情形者,根據相關規定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故意拖延發放獎勵、冒領獎勵,收受或變相收受舉報人獎勵回報的;
(二)挪用、侵吞舉報人尚未領取或放棄領取的獎勵的;
(三)捏造舉報人或者指使、教唆他人冒充舉報人領取獎勵的;
(四)泄露舉報人資料的。
第二十條 各區、縣(市)安全監管局可結合本地實際製定舉報獎勵辦法,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安全監管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