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49492940/2019-0439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文字號: | 杭應急法規〔2019〕18號 | 有效性: | 廢止 |
發文機關: |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 發布日期: | 2019-10-11 |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 ZJAC70-2019-0001 | 主題分類: | 安全 |
關聯類型 | 政策原文 >> 文字解讀>> 圖解>> | 體裁分類: | 其他 |
2019年6月24日至6月30日在杭州市應急管理局門戶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網址:http://safety.hangzhou.gov.cn/art/2019/6/24/art_1229287764_11549.html)。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
另外,收到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意見11條,采納5條,不采納6條。
意見采納情況見下表:
序號 | 條款 | 意見建議 | 提出部門 | 采納情況 | 不采納理由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一)違法行為描述: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機構處10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5萬元以上3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不足3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3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不足50萬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基準第2點無法體現自由裁量基準線。 | 桐廬縣 | 不采納。 | 參照應急管理部裁量標準(草稿)。 |
以違法所得的多少來確定罰款倍數,則違法所得越多罰款倍數越高,最終有可能出現天文數字的罰款。建議以惡劣程度確定倍數為宜。 | 桐廬縣 | 不采納。 | 法律規定,不可更改。 |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違法行為描述: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裁量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 建議明確年收入的幾種確定方式 | 餘杭區 | 采納。明確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年收入按稅務部門出具的稅收證明或單位提供的完稅證明確定。難以確定的,按浙江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計算;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按浙江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倍計算。” |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三十二)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生產經營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且該樓層或該場所人數不足10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且該樓層或該場所人數1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且該樓層或該場所人數不足10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4.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且該樓層或該場所人數1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建議明確10人是實際人數還是可容納人數。 | 不采納。 | 參照應急管理部裁量標準(草稿)。 |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十八)違法行為描述: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有2台以下安全設備的檢測、改造、安裝、使用、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有3台以上5台以下安全設備的檢測、改造、安裝、使用、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有6台以上安全設備的檢測、改造、安裝、使用、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6台作為上限太少,建議把儀器設備的數量定高。實際檢查中,企業若不檢測就是全部不檢測,整個企業的設備數量會達二三十台。 | 桐廬縣 | 不采納。 | 危礦處提出的是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情況,除此之外還有非高危企業的安全設備數量並非如此眾多。且應急管理部裁量標準(草稿)中按1台、2台、3台的標準劃分,現已考慮到杭州的執法實際情況提高。 |
5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二十六)違法行為描述:生產、儲存企業或者使用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按以下標準處罰款: 1.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按規定將其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按規定將其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改正,可以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建議將裁量基準第2、3項合並。 | 桐廬縣 | 采納。合並為:“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按以下標準處罰款:1.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按規定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二十七)違法行為描述: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庫存的危險化學的,處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丟棄危險化學品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建議將裁量基準第2、3項合並。 | 富陽區 | 采納。合並為:“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丟棄危險化學品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7 | —— | 對多條罰則中2萬元以下的裁量標準建議設立處罰底線,如”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 | 富陽區 | 不采納 | 無權對國家法律法規設定底線。 |
8 | —— | 建議對總局規章也設定裁量標準。 | 臨安區 | 不采納 | 總局規章九十餘部,數量繁多,且日常使用較少,已有2010年總局出台的裁量標準可參考,可待應急管理部修訂裁量標準,無需自行製定。 |
9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七)違法行為描述: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並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有三種情形中一種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有三種情形中兩種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同時存在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三種情形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實際中是管道施工單位與管道所屬單位相對應的兩種情形,建議分開描述。 | 臨安區 | 采納。修改為:1.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有二種情形中一種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且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管道所屬單位未參與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有二種情形中一種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4、管道所屬單位未參與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且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0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二十一)違法行為描述: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3噸以下危險化學品未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處5萬元的罰款; 2. 有3噸以上5噸以下危險化學品未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有5噸以上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未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 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修改後沒有體現從嚴執法的原則。 | 蕭山區 | 采納。修改為原標準:1.有1噸以下危險化學品未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處五萬元的罰款; 2. 有1噸以上2噸以下危險化學品未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有2噸以上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未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 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1 | 多個“可以處罰款”及 “可處罰款”條款 | 建議明確什麼情況下處罰款,什麼情況下不處罰款。 | 蕭山區 | 不采納。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在每條加上“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無需另行在裁量標準中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