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49492940/2019-0438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文字號: | 杭應急法規〔2019〕18號 | 有效性: | 廢止 |
發文機關: |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 發布日期: | 2019-10-11 |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 ZJAC70-2019-0001 | 主題分類: | 安全 |
關聯類型 | 政策原文 >> 圖解>> 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 體裁分類: | 其他 |
一、製定背景
2015年,我局根據原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草稿),製定了《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原《裁量基準》”),包含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和一係列職業衛生法規規章的裁量標準,於2015年12月印發了《杭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杭安監管法規﹝2015﹞113號),自2016年1月10日起執行。
機構改革後,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劃歸衛健委,原《裁量基準》中的一係列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裁量標準已不再需要適用。且社會經濟發展日新月異,2015版的《裁量基準》有些條款存在不便於實際操作或者已不適應當前現實的情況。應急管理部亦製定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18版)》(草稿)進行征求意見,但因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正在修訂過程中,該草稿未正式印發實施。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體係,規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我局貫徹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18版)》(草稿)的修訂精神,結合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實際,製定了《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新《裁量基準》”)。
二、主要內容
新《裁量基準》修訂了3部常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裁量標準,刪除了原《裁量基準》中6部關於職業衛生監管的法律法規規章。具體見下表:
名稱 | 效力層級 | 裁量基準修訂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法律 | 修訂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 行政法規 | 修訂 |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 | 地方性法規 | 修訂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法律 | 刪除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 部門規章 | 刪除 |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 部門規章 | 刪除 |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 部門規章 | 刪除 |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部門規章 | 刪除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部門規章 | 刪除 |
修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合理劃分。對修訂的條款,依照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18版)》(草稿)的分級原則重新進行劃分, 對於如違法所得、違法期限以及違法行為涉及金額、人數、設備數量等能夠量化的,均按照不同數量標準予以量化分級;對於違法行為未涉具體量化指標的,按照危害程度進行分級。對個別不適應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實際的條款,新《裁量基準》做了進一步細化與調整,以增加可操作性。
(二)從嚴打擊非法違法行為。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嚴峻, 應始終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不斷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形成強有力的執法威懾,促使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新《裁量基準》修訂時,對一些條款的裁量標準進行了縮減,或對裁量金額進行了提升,體現了嚴格執法、加大力度的原則。如原本“有3處以下安全警示標誌設置不明顯或者未設置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改為有2處(台)以下安全警示標誌設置不明顯或者未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的罰款”,修改為“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縮小執法人員裁量權。對模糊的裁量標準加以明確化,對寬泛的裁量幅度加以具體化,合理縮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空間,規範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對行政處罰裁量活動實施有效控製和監督,加強廉政建設、促進公正執法、提高辦案質量。
三、解讀單位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解讀人:政策法規處丁璐丹
聯係電話:0571-85259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