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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749492940/2019-04389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文字號: 杭應急法規〔2019〕18號 有效性: 廢止
發文機關: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發布日期: 2019-10-11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ZJAC70-2019-0001 主題分類: 安全
關聯類型 政策原文 >> 圖解>> 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體裁分類: 其他
《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19-10-11  17:48 瀏覽次數: 來源:市應急管理局

一、製定背景

2015年,我局根據原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草稿),製定了《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原《裁量基準》”),包含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和一係列職業衛生法規規章的裁量標準,於2015年12月印發了《杭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杭安監管法規﹝2015﹞113號),自2016年1月10日起執行。

機構改革後,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劃歸衛健委,原《裁量基準》中的一係列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裁量標準已不再需要適用。且社會經濟發展日新月異,2015版的《裁量基準》有些條款存在不便於實際操作或者已不適應當前現實的情況。應急管理部亦製定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18版)》(草稿)進行征求意見,但因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正在修訂過程中,該草稿未正式印發實施。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體係,規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我局貫徹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18版)》(草稿)的修訂精神,結合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實際,製定了《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新《裁量基準》”)。

二、主要內容

新《裁量基準》修訂了3部常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裁量標準,刪除了原《裁量基準》中6部關於職業衛生監管的法律法規規章。具體見下表:

名稱

效力層級

裁量基準修訂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法律

修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行政法規

修訂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

地方性法規

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法律

刪除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部門規章

刪除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部門規章

刪除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部門規章

刪除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部門規章

刪除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部門規章

刪除

修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合理劃分。對修訂的條款,依照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18版)》(草稿)的分級原則重新進行劃分, 對於如違法所得、違法期限以及違法行為涉及金額、人數、設備數量等能夠量化的,均按照不同數量標準予以量化分級;對於違法行為未涉具體量化指標的,按照危害程度進行分級。對個別不適應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實際的條款,新《裁量基準》做了進一步細化與調整,以增加可操作性。

(二)從嚴打擊非法違法行為。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嚴峻, 應始終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不斷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形成強有力的執法威懾,促使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新《裁量基準》修訂時,對一些條款的裁量標準進行了縮減,或對裁量金額進行了提升,體現了嚴格執法、加大力度的原則。如原本“有3處以下安全警示標誌設置不明顯或者未設置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改為有2處(台)以下安全警示標誌設置不明顯或者未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的罰款”,修改為“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縮小執法人員裁量權。對模糊的裁量標準加以明確化,對寬泛的裁量幅度加以具體化,合理縮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空間,規範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對行政處罰裁量活動實施有效控製和監督,加強廉政建設、促進公正執法、提高辦案質量。

三、解讀單位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解讀人:政策法規處丁璐丹

聯係電話:0571-85259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