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適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修訂後的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機構改革和近年來工作實際,我局修訂了《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於6月30日前通過傳真或信函反饋至市應急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聯係電話:0571-85259628,聯係人:丁璐丹;傳真:0571-85259620,聯係地址:杭州市解放東路18號市民中心C座23樓。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
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裁量基準
(一)違法行為描述: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機構處10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不足3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3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不足50萬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律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由浙江省應急管理廳決定;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決定。
(三)違法行為描述: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經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裁量基準: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違反一項職責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兩項職責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三項及以上職責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描述: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裁量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年收入按稅務部門出具的稅收證明或單位提供的完稅證明確定。難以確定的,按浙江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計算;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按浙江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倍計算。
(五)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超過100人,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法行為描述: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1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的罰款;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2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至三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動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比例不足10%的,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比例在10%以上不足30%的,可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比例在30%以上的,可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裁量基準: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按照規定對3名以下從業人員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對3名以上5名以下從業人員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可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按照規定對5名以上從業人員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可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從業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比例在10%以下的,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從業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從業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比例在30%以上的,可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外,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外,已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1年內未組織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
2. 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外,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或1年以上未組織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已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1年內未組織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的罰款;
4.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1年以上未組織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8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法行為描述: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有2名以下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3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6名以上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6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違法行為描述: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裁量基準: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建設項目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下的,處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項目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處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處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項目總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處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違法行為描述: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裁量基準: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建設項目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下的,處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項目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處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處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項目總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處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違法行為描述: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裁量基準: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建設項目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下的,處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項目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處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處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項目總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處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違法行為描述: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裁量基準: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建設項目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下的,處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項目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處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處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項目總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處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違法行為描述: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有2處(台)以下安全警示標誌設置不明顯或者未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有3處(台)以上5處(台)以下安全警示標誌設置不明顯或者未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以上15萬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有6處(台)以上安全警示標誌設置不明顯或者未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3萬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八)違法行為描述: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有2台以下安全設備的檢測、改造、安裝、使用、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有3台以上5台以下安全設備的檢測、改造、安裝、使用、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有6台以上安全設備的檢測、改造、安裝、使用、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九)違法行為描述: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有2台(處)以下安全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有3台(處)以上5台(處)以下安全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有6台(處)以上安全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十)違法行為描述: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為2名以下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未為3名以上5名以下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2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未為6名以上8名以下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4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4.未為8名以上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7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十一)違法行為描述: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有2件(輛、台)以下容器、運輸工具或設備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有3件(輛、台)以上5件(輛、台)容器、運輸工具或設備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有6件(輛、台)以上容器、運輸工具或設備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十二)違法行為描述: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使用2台(套)以下應當淘汰的設備或者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使用3台(套)以上5台(套)以下應當淘汰的設備或者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使用6台(套)以上應當淘汰的設備或者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十三)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製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 按以下標準處罰款:
1.建立的安全管理製度內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
2.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2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違法行為描述: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製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按以下標準處罰款:
1.有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三種情形中一種的,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三種情形中兩種的,處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4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同時存在未登記建檔,未進行評估、監控,未製定應急預案三種情形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違法行為描述: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 按以下標準處罰款:
1.有1處爆破、吊裝以及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處爆破、吊裝以及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4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處以上爆破、吊裝以及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罰款:
1.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外,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劇毒品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5萬元以上5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按以下標準處罰款:
1.企業存在一般安全事故隱患,且拒不執行消除隱患指令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企業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且拒不執行消除隱患指令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隱患分類按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製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二十八)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 沒有違法所得的,單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7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九)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辦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有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三種情形中一種的,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2.有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三種情形中兩種的,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同時存在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三種情形的,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違法行為描述: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1.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2.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一)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且該樓層員工宿舍人數不足10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2.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且該樓層員工宿舍人數1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且該樓層員工宿舍人數不足10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4.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且該樓層員工宿舍人數1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二)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且該樓層或該場所人數不足10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且該樓層或該場所人數1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且該樓層或該場所人數不足10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4.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且該樓層或該場所人數1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三)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投資人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四)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拒絕監督檢查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阻礙監督檢查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五)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第二款: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2.在事故發生後不立即組織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3.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三十六)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第二款: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裁量基準: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遲報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2.隱瞞不報、謊報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三十七)違法行為描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負有責任的。
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具體違法行為所相對應的法律條文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6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17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55萬元以下罰款;
4.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7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5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
5.造成5人死亡,或者24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2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60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
6.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3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65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罰款;
7.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500萬元以上4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罰款;
8.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4000萬元以上4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8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罰款;
9.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4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10.重大事故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由浙江省應急管理廳決定;
11.特別重大事故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決定。
本條款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裁量基準
(一)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裁量基準: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描述: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製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描述: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麵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處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處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處8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描述: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法行為描述: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製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處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
3.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1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處15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
5. 違法所得15萬元以上的,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法行為描述: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誌,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有1種危險化學品管道未設置明顯標誌的,或者有1處管道未進行檢查、檢測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種危險化學品管道未設置明顯標誌的,或者有2處管道未進行檢查、檢測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有3種以上危險化學品管道未設置明顯標誌的,或者有3處以上管道未進行檢查、檢測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法行為描述: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並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有二種情形中一種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且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管道所屬單位未參與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有二種情形中一種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4、管道所屬單位未參與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且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有1種化學品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種化學品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種以上化學品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有1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種以上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立即進行公告,但未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立即進行公告,但及時修訂了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既未立即進行公告,也未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經營1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經營2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經營3種以上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七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有1種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種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種以上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違法行為描述: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八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有1處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應設而未設明顯安全警示標誌,或者通信、報警裝置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處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應設而未設明顯安全警示標誌,或者通信、報警裝置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處以上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應設而未設明顯安全警示標誌,或者通信、報警裝置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九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既未設專人負責管理,也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違法行為描述: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十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其中一項製度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2.既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製度,也未建立出入庫登記製度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誌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十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誌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有1處應設而未設置明顯標誌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處應設而未設置明顯標誌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處以上應設而未設置明顯標誌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一)分類和標簽信息;(二)物理、化學性質;(三)主要用途;(四)危險特性;(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複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十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並且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違法行為描述: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複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1種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處5萬元的罰款;
2. 有2種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有3種以上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違法行為描述: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現不足3台(處)安全設施、設備未進行維護保養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發現3台(處)以上不足5台(處)安全設施、設備未進行維護保養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發現5台(處)以上安全設施、設備未進行維護保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4.發現不足3台(處)未設置安全設施、設備的,處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5.發現3台(處)以上未設置安全設施、設備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違法行為描述: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三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依照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現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未依照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處5萬元的罰款;
2.發現危險化學品經營(帶儲存)單位未依照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現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未依照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違法行為描述: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不足1噸危險化學品未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處五萬元的罰款;
2. 有1噸以上不足2噸危險化學品未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有2噸以上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未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 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二)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五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1種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處5萬元的罰款;
2. 有2種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有3種以上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六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有1處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處5萬元的罰款;
2.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有2處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有3處以上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違法行為描述: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七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1處(台)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備及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處5萬元的罰款;
2.有2處(台)以上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備及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有3處(台)以上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備及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違法行為描述:生產、儲存企業或者使用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按以下標準處罰款:
1.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按規定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違法行為描述: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丟棄危險化學品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違法行為描述: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有製定處置方案,但未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製定處置方案,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八)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罰款;
2.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九)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1.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或者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和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違法行為描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三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
裁量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罰款;
2.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一)違法行為描述: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罰款;
2.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裁量基準
(一)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產權轉移,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物品及相關設備、設施,留有事故隱患,或者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的。
法律規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合並、分立、解散、破產、搬遷等情形的,依民事法律規定承繼相關權利、義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承擔安全生產責任,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物品及相關設備、設施,不得留有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產權轉移的,產權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產權受讓方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產權轉讓方應當做好指導和配合工作。
處罰依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物品及相關設備、設施,留有事故隱患,或者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物品及相關設備、設施,留有一般事故隱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物品及相關設備、設施,留有重大事故隱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簽訂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但協議中安全生產責任不明確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參加安全培訓的。
法律規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礦山、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和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參加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
處罰依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其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參加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單位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參加安全培訓,每1人罰款1000元,最高不超過5000元;
2.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參加安全培訓,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參加安全培訓,從業人員超過300人(含)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描述: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法律規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處罰依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其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在作業過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從業人員每1名處20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1000元。
(四)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不符合要求的。
法律規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設備(構件)吊裝拆卸、建築工程拆除、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高空懸掛和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製定作業方案、安全操作規程,采取安全防範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
(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
(三)確定專人進行現場統一指揮;
(四)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五)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處罰依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危險作業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並處罰款:
不符合要求的,每1項處2萬元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五)違法行為描述:危險作業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或未進行安全技術要求交底的。
法律規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設備(構件)吊裝拆卸、建築工程拆除、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高空懸掛和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製定作業方案、安全操作規程,采取安全防範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
(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
(三)確定專人進行現場統一指揮;
(四)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五)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作業方案應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現場技術人員應當在危險作業前就有關安全技術要求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並以雙方簽字的形式予以確認。
處罰依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 作業方案未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或未將有關安全技術要求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作業方案未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又未將有關安全技術要求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建立的重大危險源運行管理檔案未按規定期限保存的。
法律規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建立的重大危險源運行管理檔案,紙質文檔應當至少保存一年,視頻數據應當至少保存三十天。
處罰依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立的重大危險源運行管理檔案未按規定期限保存的,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 紙質文檔或視頻數據未按規定期限保存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 紙質文檔和視頻數據都未按規定期限保存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法行為描述: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未進行安全告知的。
法律規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使用其產品或接受其服務的用戶履行安全告知義務。賓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所、旅遊景區、商場、醫院、車站、碼頭、集貿市場、公共交通工具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播放安全公益廣告、張貼安全須知或者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等方式進行安全告知。
處罰依據:《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賓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所、旅遊景區、商場、醫院、車站、碼頭、集貿市場、公共交通工具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進行安全告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應進行安全告知而未告知的場地發現1處罰款1000元,最高不超過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