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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礦商貿行業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意見征集
發布日期: 2019-08-20 15:08 瀏覽次數: 來源: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文件要求及我市實際,我局擬定了《杭州市工礦商貿行業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集時間:2019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如有意見請通過傳真或信函方式反饋。聯係人:姚帥,聯係電話:0571-85259652;傳真:0571-85259620,聯係地址:杭州市解放東路18號市民中心C座23樓辦公室。


杭州市工礦商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事故隱患,製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查處或交辦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  實施舉報獎勵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第四條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微信微博等方式舉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

第六條  舉報事項不屬於本單位受理範圍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並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七條  舉報受理來源中有明確辦結時限的,須在交辦限定期限內辦結並予以反饋。沒有明確辦結時限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並予以反饋,情況複雜的,經受理單位負責人批準後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經核查屬實的,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經查實並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後,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三)對舉報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其他一般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經查實並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後,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5%計算,最低獎勵500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九條  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及時通知舉報人辦理獎勵領取事宜。

交由下級核查處理的舉報事項,根據下級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由市應急管理局舉報獎勵辦理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舉報獎勵事宜。

第十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給予最先實名舉報的有功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麵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十一條  受到獎勵的舉報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市應急管理局辦理領獎手續,或按要求提供與舉報信息一致的身份證明、銀行賬戶等相關憑證辦理。逾期不辦理手續的視為放棄。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主辦人員應當將舉報人領取獎金的簽字確認收據或存儲銀行賬戶憑證等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對下列情形不予發放舉報獎勵:

(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已經被安全監管部門發現的;

(二)匿名舉報且未留下有效聯係方式的;

(三)國家機關、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工作人員在本人工作職責範圍內發現並報告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

(四)同一舉報事項已在負責核查處理部門領取舉報獎勵的;

(五)市應急管理局認為不應當獎勵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舉報受理、核查、案件承辦人員以及獎勵資金審批人員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第十五條  舉報受理人員、核查人員、案件承辦人員以及獎勵資金審批人員必須廉潔辦事。對有以下情形者,根據相關規定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故意拖延發放獎勵、冒領獎勵,收受或變相收受舉報人獎勵回報的;

(二)挪用、侵吞舉報人尚未領取或放棄領取的獎勵的;

(三)捏造舉報人或者指使、教唆他人冒充舉報人領取獎勵的;

(四)泄露舉報人資料的。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市應急管理局統一支付。

第十七條  各區、縣(市)應急管理局可結合本地實際製定舉報獎勵辦法,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按照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製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  月  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工礦商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杭安監管辦〔2016〕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