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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749492940/2020-04427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文字號: 杭應急〔2020〕21號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機關: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發布日期: 2020-09-21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ZJAC70-2020-0001 主題分類: 應急安全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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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提升製造業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生產條件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0-09-21  15:45 瀏覽次數: 來源: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各區、縣(市)、錢塘新區、西湖名勝風景區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提升製造業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生產條件,加強風險辨識和安全管控,切實防範危險化學品使用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試行)》等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麵落實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評價製度

(一)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需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使用許可證的企業除外,且符合以下條件)應當委托具有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對易造成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等危險化學品儲存以及使用場所的安全條件每3年一次進行安全評價。

1.以下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每3年一次進行安全評價,編製《安全評價報告》,並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確認情況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①使用劇毒化學品和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爆炸危險性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中,《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裏麵“危險性類別”為“爆炸物,1.1項”);

②涉及化工生產裝置和化學反應的;

③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

④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判定任一單元S值≥0.005,或任一物質單項比值≥0.001的。

2.以下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每3年一次進行安全評價,並編製《安全評價表》(見附件),企業應將《安全評價表》及整改確認情況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①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判定任一單元0.001<S值<0.005且該單元內所有物質單項比值<0.001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②上述應當編製《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評價表》以外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危險化學品總存在量超過10噸的。

(二)除上述應當編製《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評價表》以外的其他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包括檢維修、實驗分析、少量工業氣體氣瓶(氧氣瓶、乙炔瓶、氮氣瓶、二氧化碳氣瓶、天然氣瓶、液化石油氣瓶、惰性氣體氣瓶,每個工業氣瓶容量均不超過80L、工業氣瓶總數不超過10隻)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使用氟利昂用作製冷劑的企業,生活設施使用危化品的企業,可以不進行安全評價,但要委托第三方機構或者聘請至少2名區級及以上專家定期對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安全檢查,出具專家意見書,企業應按照專家意見落實整改。

二、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儲存安全

危險化學品倉庫或者備貨庫房、貯罐、分裝及使用場所要滿足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中規定的安全條件,包括平麵布置、建築構造、耐火等級、安全疏散、消防設施、電氣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通風、溫濕度及防水防潮、防粉塵、防流散、禁忌物、防曬、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視頻監控係統等。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因防火間距等條件受限不能設置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可參照《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GB18265-2019)設置危險化學品備貨庫房,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類危險化學品備貨庫房隻允許存放單件質量小於200kg或者容積小於200L的危險化學品(易燃液體不得使用塑料包裝桶),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2t,且備貨庫房內危險化學品的量與GB18218中所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應當不大於0.1(氫氣小於5kg)。

(二)丙類備貨庫房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0t,丁戊類備貨庫房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00t,但有毒氣體的存放總質量應小於2噸且備貨庫房內危險化學品的量與GB18218中所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應當不大於0.1。

(三)甲乙類危險化學品備貨庫房周邊30米範圍內不得有明火或者散發火花地點,25米範圍內不得有民用建築(包括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密集場所;與備用庫房相鄰防火分區15米範圍內不得有甲乙丙類物品,且常駐作業人員不得多於3人;備貨庫房應當靠外牆布置。甲乙類危險化學品備貨庫房及含有毒氣體的丙丁戊類危險化學品備貨庫房不得貼鄰人流主要通道。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的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深化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安全專項整治。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於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安全評價事項的委托工作,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安全評價和整改工作。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期完成整改的,需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進行書麵報告,寫明未能完成的原因、目前已采取的事故防範措施、承諾完成時間(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各地要強化對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的安全生產執法,要將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含儲存)安全生產條件作為重要檢查內容,督促企業確保危險化學品信息與省危險化學品大數據平台保持線上線下一致,積極推動企業安全評價工作,對未按照要求開展安全評價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要依法處罰。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5日開始施行。

 

附件: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安全評價表》樣式(試行).doc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提升製造業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生產條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