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49492940/2020-0443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文字號: | 杭應急〔2020〕21號 | 有效性: | 有效 |
發文機關: |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 發布日期: | 2020-09-21 |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 ZJAC70-2020-0001 | 主題分類: | 安全 |
關聯類型 | 政策原文 >> 文字解讀>> 圖解>> | 體裁分類: | 其他 |
2020年7月6日至8月7日在杭州市應急管理局門戶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網址:http://safety.hangzhou.gov.cn/art/2020/7/6/art_1229287764_22548.html)。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
另外,合法性審查意見3條,專家論證意見3家,均采納。
意見采納情況見下表:
序號 | 合法性審查意見 | 采納情況 | 未采納理由 |
1 | “使用劇毒品和爆炸物品的”的文字描述,建議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調整為“使用劇毒化學品或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其中,“或”字將使用上述兩種不同危險化學品的情形分別考慮,避免理解上存在歧義,“爆炸物品”一般屬於製造完成後的成品,而“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才是具有危險性的危險化學品。 | 采納。已修改為使用劇毒化學品和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爆炸危險性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中,《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裏麵“危險性類別”為“爆炸物,1.1項”) | |
2 | 《通知》第一部分第(三)項的調整對象表述為“除上述應當編製《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評價表》以外的其他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該調整對象包括了全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不僅僅包括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與《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段“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需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使用許可證的企業除外,且符合以下條件)”表述的範圍不一致,建議將《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段改為第(一)項,將原第(一)、(二)項作為第1、2點,將原第(三)項改為第(二)項,企業類別劃分更明確。 | 采納。已修改序號。 | |
3 | 建議增加施行日期“本通知自2020年X月X日開始施行”,注意把握好發文日期與實施日期間隔30天以上。 | 采納。已增加“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5日開始施行。” | |
序號 | 專家論證意見 | 采納情況 | 未采納理由 |
1 | 樓榮華(省級危化品專家)“一(二)1、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判定任一單元0.0005<S值<0.005且該單元內所有物質單項比值<0.0005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建議“單項比值<0.0005”改為“單項比值<0.001”,理由是單一品種規定數量上限過小,改為總量20%為佳。 | 采納。 | |
2 | 樓榮華(省級危化品專家)“二(三)、甲乙類危險化學品備貨庫房及含有毒氣體的丙丁戊類危險化學品備貨庫房不得位於人流主要通道旁邊。”建議改為“甲乙類危險化學品備貨庫房及含有毒氣體的丙丁戊類危險化學品備貨庫房不得貼鄰人流主要通道。” | 采納。 | |
3 | 相繼園(省級危化品專家)“1.(三)、但要委托第三方機構或者聘請區級及以上專家定期對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安全檢查。”專家“建議改為“至少2名以上專家”。“2.建議增加危化品分裝要求”。 | 采納 | |
序號 | 其它反饋意見 | 采納情況 | 未采納理由 |
相關業務處室(安全生產基礎處、安全生產綜合行政執法隊)意見:無。 | |||
各區、縣(市)應急管理局意見:無。 | |||
公開掛網征求意見:無。 |